ICS13.310A90D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537—201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范Enterprisesandinstitutionsofsecurityspecification2014-09-22发布2014-11-01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4DB12/537—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14一般要求...........................................................................25特别要求............................................................................8—II前言本标准4.8.1.3、4.8.3.4、4.8.6.5、4.8.7.3、5.8.8、5.10.9、表6中19、20、表8中3、4、5、12、13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世民、穆琨、赵芒、杨卫江、韩瑛、郭颖、李楠、马晋原。2014DB12/537—III引言近年来,随着天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形势愈发复杂多变,侵害单位案件呈高发趋势,亟待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以解决。为提高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能力,公安机关参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和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天津市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实际情况,制订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范》。该标准从预防违法犯罪,规范日常治安防范管理等方面入手,对单位内部安全进行了综合考虑,融入了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相关内容,并对上述系统建设提出了完整的技术要求与建设要求。该标准的推出不仅为提升本市单位安全防范水平提供了重要依据,还为单位安防系统规划设计、项目审批、施工安装、监督管理、检测验收等工作提供了操作规范。2014DB12/537—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特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0408入侵探测器;GB10409-2001防盗保险柜;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7565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840防弹玻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38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T72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3机械防盗锁;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165防弹复合玻璃;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576-2005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745银行资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6提款箱;GA858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JR/T0003银行金库。3术语和定义2014DB12/537—2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单位units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具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办公)场所,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部门。3.2重要部位keyplace存在于单位内部并对该单位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工作能否正常运行有重大影响的环节、点位。3.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theunitunderspecialprotectionforsecurity经公安机关提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3.4治安保卫人员securitystaff承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职责的专、兼职治安保卫干部。3.5安全防范人员securitystaff承担单位门卫、值守和巡查、消防等安保防范任务人员及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3.6治安保卫工作制度thesystemsforinternalsecurity单位为加强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科研秩序,结合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类工作制度。3.7治安防范设施publicsecuritypreventionfacilities指既包括物防设施如单位的围墙、大门、防盗护栏、安全门、窗等,也包括技防设施如报警器、监控设施及防爆装置等一切能够预防治安危害发生、保障单位内部安全的装备和装置。3.8实体防护装置entityprotectiondevice以实体屏障作为防护手段的装置。3.9大中型商场(超市)largeandmedium-sizedshoppingmalls(supermarkets)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和建筑面积3000平米以上的大中型综合超市。3.10金银珠宝店goldandsilverjewelrystore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金银珠宝的商店。3.11通勤门commuterdoor防止未经授权人员紧跟被授权人员进入工作区,在一定时间内能抵御一定条件下的非正常开启,并由门体、电控装置和专用锁构成的联动互锁门。4一般要求2014DB12/537—34.1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原则,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4.2单位负责人职责a)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b)保障配置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和设备;c)安排对内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治安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d)布置、检查、考核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e)根据法律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和公安机关的建议及时研究确定本单位的重要部位。4.3单位治安保卫人员职责a)督促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防范措施;b)检查进出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c)在单位范围内组织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有巡逻、检查记录;d)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技防系统的维护、巡检工作;e)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f)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各类治安隐患,做好治安隐患整改记录。4.4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4.4.1门卫制度应包括人员和车辆出入制度、会客制度、携带物品出入登记制度及查验的要求。4.4.2值班制度应包括对门卫值班、领导干部带班、部门值班、节假日值班、重点场所值班、交接班和请示报告等方面的要求。4.4.3巡查制度应包括对巡逻警卫对象、巡逻区域、巡逻方式和巡逻检查记录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置的办法。4.4.4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金存放限额和滞留超额现金过夜报批备案制度,对存放、保管现金、票证、印鉴、有价证券的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的有关要求和运送现金的保卫措施。4.4.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对各种防火、用火、用电的管理要求,消防器材的管理以及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工作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技术规程。4.4.6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014DB12/537—4应包括单位内部道路的管理规定,停车场所的管理规定,安全用车的管理规定,车辆维护和驾驶员管理教育的规定。4.4.7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对全体人员和特定部门、部位、人员的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以及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专业教育培训制度。4.4.8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应包括单位人员向单位治安保卫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的制度和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的制度。4.4.9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应包括检查考核的对象、形式、内容、程序和对检查考核结果的处理。4.4.10研制、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物品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治安防范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防范设施安全运行及维修保养制度、登记注册制度、储存保管制度、使用和运输监督制度、交接班制度。4.4.11不同单位还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治安保卫制度。如保密制度、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单位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制度等。4.5治安保卫重点单位4.5.1下列单位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a)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b)机场、港口、火车站、地铁、轻轨、大型公共客运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单位;c)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d)电信、邮政、金融单位;e)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单位;f)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g)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承担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单位;h)大型物资储备单位;i)大中型商场(超市);j)我市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单位;k)其他需要列为重点单位的单位。4.5.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并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4.6重要部位下列部位应列为重要部位:a)涉及国家秘密和重要商业秘密的部位;b)指挥调度中心、计算机信息中心;2014DB12/537—5c)研制、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生物制品、武器弹药的部位;d)重要的供电、供气、供水、供油、供热部位;e)保管、使用关键设备的部位;f)集中储存重要物资的部位;g)销售、存放、展示珍贵文物、档案、资料的部位;h)对单位科研、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全局起关键作用的其他部位。4.7工作内容4.7.1人防4.7.1.1单位负责人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4.7.1.2治安保卫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落实。4.7.1.3单位应根据占地面积和重点防范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巡逻人员,每班次最低不得少于2人。4.7.1.4重要部位区域周边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物或设立安全警戒线,并派专职人员巡逻守护,对允许出入该区域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检查,未经允许的人员、车辆不得进入警戒区域。4.7.1.5应建立重要部位人员档案,搞好重要部位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未经培训不得上岗。4.7.1.6应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加强对各种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掌握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的方法,教育员工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