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40C51备案号:43666-2014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2720-2014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HygienicspecificationofcentralairconditioningventilationSystemsinpublicbuildings2014-10-31发布2014-12-31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2720-2014I前言本标准第6.1、6.2、6.3、6.4、6.5条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连张秀珍陈晓东丁震王彩生徐斌马小莹张琳昀汪庆庆徐燕DB32/T2720-20141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卫生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检测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旅馆、餐饮场所、商场、超市、美容中心、洗浴中心、金融信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服务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四)空港航站楼、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的公共使用部分;(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16803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术语GB19210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5036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T18204.6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204.24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WS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DB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32/T2720-20142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systems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包括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和半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3.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multi-connectedair-condition(heatpump)unit一台或数台风冷室外机可连接数台不同或相同型式、容量的直接蒸发式室内机构成单一制冷循环系统,它可以向一个或数个区域直接提供处理后的空气。3.3新风量airchange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3.4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particle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µm的颗粒物,简称PM10。3.5细颗粒物fineparticle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简称PM2.5。4设计卫生要求4.1室内环境参数4.1.1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满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GB9672,GB16153)的要求。4.1.2除公共场所外,其余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设计参数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4.1.3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建筑室内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得高于设备实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4.1.4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新风量设计参数应满足表1的要求。DB32/T2720-20143表1新风量要求公共建筑新风量m3/(h.人)商业服务建筑旅馆3星级及3星级以上≥30其他旅馆≥20餐饮场所、商场、超市、金融信息机构的营业场所≥20美容中心、洗浴中心≥30办公建筑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30文化体育娱乐建筑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音乐厅、影剧院≥20图书馆、美术馆、游艺厅、歌舞厅≥30交通建筑空港航站楼、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30轨道交通站采用通风系统开式运行时≥30采用通风系统闭式运行时≥12.6教育卫生建筑学校、医疗机构≥30居住建筑公共使用部分住宅、公寓≥30注:表中所列为常见的公共建筑,未列举公共建筑可参照执行。4.2卫生设施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配备下列设施: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m×250mm的风口。4.3新风及新风口4.3.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4.3.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任何情况下新风口(包括自然通风口)与室外污染源最短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要求:表2新风口与污染源最小间隔距离污染源最小距离(m)污染气体排气口5停车场7.5垃圾存储/回收区、大垃圾箱5冷却塔进气口5冷却塔排气口7.5DB32/T2720-201444.3.3新风口应低于排风口;新风口应避免设置在开放式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新风进风口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米,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米。4.4送风口和回风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口和回风口宜设置防鼠装置;回风口及吊装式空气处理机不得设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位置上方。4.5冷凝水系统冷凝水排水管道不得与污水、废水、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新风处理机组和空气处理机组冷凝水盘出水口应设置水封;冷凝水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4.6冷却水系统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并设置具有持续消毒效果的装置;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污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4.7风管风管内表面应当光滑,易于清洗;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产生适合微生物生长的营养基质;风管宜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正常工作冲击的强度;新风系统的新风应直接由风管通过送风口送入室内;风机盘管与空调房间的回风口宜用风管连接,但不应影响到日常清洗与维护。4.8其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设置去除送风中微生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有特殊洁净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排放有毒有害物的排风系统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连通。5运行管理要求5.1档案要求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卫生管理制度、清洗防护制度及操作手册,并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等;(2)从业人员培训、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现场检查记录;(3)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4)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5)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处置记录。5.2部位或部件卫生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见表3。DB32/T2720-20145表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部位或部件卫生要求新风口保持清洁,周围无明显污染源新风处理机和空气处理机机房保持清洁、干燥,不得存放杂物机组部件完好,无明显的污染物,正常运行盘管不得出现霉斑和明显积尘凝结水盘和排水管冷凝水管水封不得漏水、堵塞排水管保持通畅,无积水凝结水盘无漏水、腐蚀、结垢、积尘和霉斑加湿(除湿)设备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中的要求设备不得出现结垢、积尘和霉斑风管管体保持完好无损,不得有凝结水产生内部不得有垃圾、动物尸体及排泄物检修(查)口能正常开启和使用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风口及周边区域不得出现积尘、潮湿、霉斑或滴水现象,保持周边区域清洁空气过滤器和过滤网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或更换冷却水系统冷却塔内部保持清洁,做好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除藻)等日常性水处理工作冷却塔内壁不得有污泥、苔藓、藻类冷却水经水过滤、缓蚀、阻垢等水质处理冷却水系统运行期间持续采取冲击性或连续性杀菌和灭藻(除藻)措施杀菌剂、灭藻剂贮存避光、通风、防潮,禁止露天存放确保杀菌剂投放量,其浓度水平应符合产品的使用说明5.3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要求5.3.1管理单位应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1)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2)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等。5.3.2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3)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5.4清洗消毒要求DB32/T2720-201465.4.1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清洗:(1)送风口、回风口、新风口应定期清洗;(2)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需要全面清洗消毒;(3)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清洗或者更换不少于1次;(4)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5.4.2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1)冷却水、冷凝水、加湿用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2)送风质量不符合表4要求的;(3)风管内表面、空气处理及输送设备表面质量不符合表5要求的。5.4.3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件或部位不符合表3要求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清洗、更换、维修等管理维护工作,并使其达到表3的要求。5.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5.4.5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5.4.6清洗消毒应符合WS394和WS/T396的要求,清洗消毒中使用的设备、器具、药物,不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造成二次污染,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染物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6卫生质量要求6.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6.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质量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4送风卫生指标项目要求PM10≤0.12mg/m3PM2.5≤0.075mg/m3细菌总数≤500CFU/m3真菌总数≤500CFU/m3-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选测)不得检出其他致病菌(疾病流行时)不得检出6.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