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7.140Y81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803—2013玻璃家具通用技术条件2013-11-04发布2013-11-30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1803—201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胜芳镇家具行业协会、廊坊富沃德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三强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华彪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友邦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锦源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创意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鑫发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东段思蓝德家具厂、霸州市兴达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宏丰钢化玻璃家具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宏利、邓新华、马志敏、郝焕昭、刘蓟、张伟、李辉、蔡祖振、王建东。DB13/T1803—20131玻璃家具通用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玻璃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玻璃家具(以下简称: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3325-2008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5296.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GB/T10357.1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桌类强度和耐久性GB/T10357.2-1989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椅、凳类稳定性GB/T10357.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GB/T10357.4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柜类稳定性GB/T10357.5家具力学性能试验第5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GB/T10357.7-1995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桌类稳定性GB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26695-2011家具用钢化玻璃板GB28008-2011玻璃家具安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3324、GB/T3325和GB2800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产品分类符合GB28008-2011中第4章的规定。5要求5.1主要尺寸偏差5.1.1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DB13/T1803—20132表1产品外形宽、深、高尺寸允许偏差单位为:㎜分类极限偏差非折叠式±5折叠式±65.1.2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为±5㎜。5.2形状和位置公差产品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产品形状和位置公差单位为:㎜检验项目名称检验内容及要求邻边垂直度面板、框架对角线长度≥1000折叠式≤6非折叠式≤3<1000折叠式≤4非折叠式≤2对边长度≥1000折叠式≤6非折叠式≤3<1000折叠式≤4非折叠式≤2平整度门、桌面≤0.2圆度圆管弯曲处Φ<25≤2.0Φ≥25≤2.5着地平稳性底脚与水平面的差值≤2.0下垂度抽屉≤20摆动度≤155.3玻璃部件厚度的允许偏差产品玻璃部件厚度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产品玻璃部件厚度及其允许偏差单位为:㎜玻璃公称厚度厚度允许偏差3、4、5、6±0.28、10、12±0.315±0.519±0.7﹥19供需双方商定注:对于本表中未作规定的公称厚度的玻璃,其厚度允许偏差可采用本表中与其相邻近的较薄厚度的玻璃的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商定。5.4外观5.4.1玻璃件外观5.4.1.1应符合GB28008-2011中5.3的规定。5.4.1.2玻璃胶合处应牢固无松动,接缝严密,无白化、黄变等现象;玻璃的印刷、彩绘、贴膜图案应保持表面干净,无油迹,无气孔,无水纹;玻璃表面雕刻、印花等凹凸纹路应清晰明了、均匀,不应出现刃口、毛刺等现象。DB13/T1803—201335.4.2人造板、木制件及漆膜外观应符合GB/T3324-2008中表4的规定。5.4.3金属件、软(硬)包件外观应符合GB/T3325-2008中表4的规定。5.4.4其他材料外观应符合GB/T3325-2008中表4的规定。5.5产品理化性能5.5.1钢化玻璃及户外使用的夹层玻璃耐热冲击性能钢化玻璃及户外使用的夹层玻璃应能耐200℃温差不破坏。5.5.2半钢化玻璃及户内使用的夹层玻璃耐热冲击性能半钢化玻璃及户内使用的夹层玻璃应能耐100℃温差不破坏。5.5.3玻璃部件表面耐干热性能用于摆放餐饮器具等或有受高温的玻璃部件应满足以下要求:玻璃部件表面经150℃的耐干热测试后,应无裂纹,无变色。5.5.4玻璃件涂层耐划痕性能试验后裸露底材的最长连续划痕不得大于其轨迹长度的1/3。5.5.5木制件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GB/T3324-2008中表5的规定。5.5.6金属喷漆(塑)涂件、电镀件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GB/T3325-2008中表6的规定。5.6力学性能5.6.1产品整体力学性能产品整体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强度和耐久性采用试验水平3级的要求,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5.6.2玻璃与金属连接件的结合强度按本标准6.6.2的要求试验,结合部位不得脱落或损坏。DB13/T1803—20134表4产品整体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名称检验内容及要求试验方法桌类强度和耐久性1)零部件应无断裂或豁裂2)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3)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变形4)连接部件应无松动5)活动部件(如门、抽屉等)开关灵活6)家具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GB/T10357.1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GB/T10357.3柜类强度和耐久性1)零部件应无断裂或豁裂2)无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3)用手揿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应无永久性变形4)连接部件应无松动5)活动部件(如门、抽屉等)开关灵活6)家具五金件应无明显变形、损坏GB/T10357.5搁板挠度与长度的比值≤0.5%挂衣柜挠度与长度比值≤0.4%挂衣棍与支撑件位移≤3㎜柜类主体结构和底架位移值≤15㎜桌类稳定性无倾翻GB/T10357.7-1995中附录A椅、凳类稳定性无倾翻GB/T10357.2-1989中附录A柜类稳定性无倾翻GB/T10357.45.7安全性能5.7.1玻璃部件性能尺寸安全要求应符合GB28008-2011中5.1的规定。5.7.2玻璃部件加工安全要求应符合GB28008-2011中5.2的规定。5.7.3玻璃部件结构强度安全要求应符合GB28008-2011中5.4的规定。5.7.4折叠产品应折叠灵便,应无自行折叠现象。5.7.5具有移动功能的家具,除有特殊要求外,必须具备完好的锁定装置。5.7.6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4的规定。5.7.7阻燃性能应符合GB/T3325-2008中4.5.4和4.5.5的规定。6试验方法6.1主要尺寸偏差用每米精确度不大于±0.6㎜的钢卷尺或钢直尺对安放在平板上或平整地面上的试件进行测试。产品深、宽、高的测量值与其标识值的差值即为相应的尺寸偏差。6.2形状和位置公差按GB/T3325-2008中5.3的规定进行。6.3玻璃部件厚度的允许偏差DB13/T1803—20135按GB/T26695-2011中6.4的规定进行。6.4外观6.4.1玻璃件外观按GB28008-2011中6.3的规定进行。6.4.2人造板、木制件及漆膜外观按GB/T3324-2008中6.4的规定进行。6.4.3金属件、软(硬)包件外观按GB/T3325-2008中5.1的规定进行。6.4.4其他材料外观按GB/T3325-2008中5.1的规定进行。6.5产品理化性能6.5.1钢化玻璃及户外使用的夹层玻璃耐热冲击性能按GB28008-2011中6.5.1的规定进行。6.5.2半钢化玻璃及户内使用的夹层玻璃耐热冲击性能按GB28008-2011中6.5.2的规定进行。6.5.3玻璃部件表面耐干热性能按GB28008-2011中6.5.3的规定进行。6.5.4玻璃件涂层耐划痕性能以45号碳素结构钢为材质的金属棒(见图1)成45°±1°的角度固定于与图2具有相同功效的试验仪器中。试验时仪器应处于水平位置,金属棒尖端施加在玻璃涂层上的负载应为(750±10)g。以近似于1㎜/s的速度按指定方向推动至少30㎜。试验后观察摩擦轨迹,是否有裸露底材的连续划痕。其最长连续划痕不得大于其轨迹长度的1/3。mm图1金属棒示意图DB13/T1803—20136mm1橡胶O型圈2金属棒3水平仪4可拆卸的小砝码5夹子6仪器移动的方向图2玻璃件涂层耐划痕试验仪6.5.5木制件表面理化性能按GB/T3324-2008中6.5的规定进行。6.5.6金属喷漆(塑)涂件、电镀件表面理化性能按GB/T3325-2008的4.6.1中表6的规定进行。6.6产品力学性能6.6.1产品整体力学性能按表4的规定进行。6.6.2玻璃与金属连接件的结合强度玻璃与金属连接件的结合强度用与图3有相同功效的加载工具,平行于连接件与玻璃结合面施加扭力。当胶合面积S≥50㎝²时施加45N·m;当胶合面积S≤50㎝²时施加40N·m。试验后,观察结合部位是否脱落或损坏。DB13/T1803—20137图3玻璃与金属连接件结合强度试验示意图6.7安全性能6.7.1玻璃部件性能尺寸安全要求按GB28008-2011中6.1的规定进行。6.7.2玻璃部件加工安全要求按GB28008-2011中6.2的规定进行。6.7.3玻璃部件结构强度安全要求按GB28008-2011中6.4的规定进行。6.7.4折叠与锁定目测。6.7.5有害物质限量按GB18584的规定进行。6.7.6阻燃性能按GB/T3325-2008中5.8的规定进行。7检验规则7.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7.2出厂检验DB13/T1803—201387.2.1产品须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5.1、5.2、5.3和5.4。7.2.3组批与抽样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方法按GB/T2828.1的规定进行,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6.5,具体抽样方案见表5。表5出厂检验抽样方案本批次产品总数样本量接收数(Ac)拒收数(Re)8~5081251~90132391~1502034151~2803256281~5005078501~12008010111201~32001251415注:8件以下为全数检验。7.3型式检验7.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正式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要求。7.3.3抽样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套)样品,1件(套)送检,1件(套)封存。7.3.4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7.4判定规则本标准中5.1、5.2、5.3和5.4为一般项目,其余为基本项目。基本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4项,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7.5复检规则DB13/T1803—20139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对不合格项目及因试件损坏未检项目进行检验,按本标准7.4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复检”字样。8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规格、型号;b)中文生产者名称、地址;c)主要用料名称;d)产品标准号;e)生产日期;f)其他标志。8.2使用说明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应按GB5296.6的规定。8.3包装产品应有适宜包装,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8.4运输、贮存产品在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