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540-2012 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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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00A00备案号:41792-2014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540—2012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标准Thequalitystandardofthedrifttourismestablishments2012-04-01发布2012-05-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540—201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旅游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吉林省旅游局、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地方海事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国志、蔡跃玲、朱勇、彭金海、田云鹏、张跃奇、吉福新、张立军、白永成、朱海伍、袁秀联、张晓昌。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540—20121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漂流旅游场所的定义、总则;规定了漂流旅游场所开放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要求;规定了漂流工具与设施、安全管理、卫生与环境、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的基本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漂流旅游经营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302救生圈GB4303船用救生衣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17217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19079.11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1部分:漂流场所3术语和定义3.1漂流旅游活动drifttourismaction经营者组织游客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乘坐无机械动力的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开展的水上旅游活动。3.2漂流旅游设施drifttourismactionfacilities漂流旅游码头设施,包括接待设施、问询服务设施、餐饮服务设施、购物设施、公用设施、信息指示设施等。3.3漂流旅游器具drifttourismactioninstrument承载游客在水面上进行漂流活动,由人力驱动或由游客自行操纵的器具。如竹排、木筏、橡皮艇等。3.4漂流旅游场所thedrifttourismplaces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540—20122主要为满足旅游者实现休闲娱乐目的而开设漂流活动的场所4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评定4.1评定方法评定采用打分制,满分420分,达标分数300分。评分细则见附录A。4.2评定的责任分工4.2.1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评定工作由省旅游局和省交通厅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其责任是制定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标准,督导市州级以下评定机构开展漂流旅游经营场所的评定工作,直接组织实施漂流旅游经营场所的评定与复核工作。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4.2.2市州级旅游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成立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评定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地域漂流旅游经营单位质量评定申请,指导并具体负责所辖地域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评定的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县市级旅游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市州级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评定机构的委托和督导下,开展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4.3评定办法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标准评定按照漂流旅游场所基本条件要求和质量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各漂流旅游场所是否达到标准,由其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和质量保证体系评价项目是否达到规定的得分数确定。漂流旅游经营场所基本条件要求包括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安全保障、监督机制;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场所及设备设施、安全、卫生、通讯、服务、综合管理等评价项目。每一评价项目又分为若干评价子项目。4.4复核及处理4.4.1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标准的复核是质量标准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漂流旅游经营场所”牌匾的单位持续达标,其责任划分依照评定的责任分工。4.4.2对已取得“漂流旅游经营场所”牌匾的单位,评定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和附录A进行复核,每年一次。4.4.3复核工作应在漂流旅游经营单位对照标准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上报评定机构的基础上,由评定机构以明查或暗访形式安排检查验收。4.4.4对于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本标准的漂流旅游经营单位,按以下办法处理:a)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质量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期3个月至6个月)、取消漂流旅游经营场所的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b)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三次以上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单位取消其漂流旅游经营场所,并向社会公布;c)已取得“漂流旅游经营场所”牌匾的单位,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其所在地评定机构应立即上报情况,由省级评定委员会做出取消其漂流旅游经营场所的处理;d)凡取消漂流旅游经营场所的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540—201234.4.5凡取消的漂流旅游经营场所的单位,应立即将原“漂流旅游经营场所”牌匾和证书交还授予机构,由评定机构做出收回的处理。5漂流旅游场所质量5.1设施设备条件5.1.1漂流水域5.1.1.1漂流航道总长度应大于5000m(漂流时间不少于1.5h)。5.1.1.2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少于漂流器具宽度的2倍。5.1.1.3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漂流器具长度的4倍。5.1.1.4漂流航道水流速度,应不大于5m/s。5.1.1.5航道单个陡坎落差,应不大于0.5m,连续比降较大(流速大于3.5m/s)的滩长一般不得大于200m。5.1.1.6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远离暗河入口距离不得小于1000m,远离大坝距离不得小于500m;航道上有可能漂入岩石夹缝、暗河及其它岔河的,应设有安全阻拦装置。5.1.1.7漂流航道及周边无污染、水体洁净。5.1.1.8有清晰、醒目、牢固的水位测量、禁漂水位线、航道导引、危险区域警示等标识。5.1.2码头及其附属设施5.1.2.1有设在水流缓、落差小、较开阔水域处、使用宽度不小于10m的上、下船码头。5.1.2.2码头的建造必须与周围环境、游客容量相配套。5.1.2.3码头、停靠站要配设至少2个蹲位的环保厕所。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应按GB/T17217规定执行。码头处配设面积不少于30m2。5.1.2.4设施(衣挂、座椅、镜子)齐备的封闭式男女更衣室。5.1.2.5售票处应设在漂流旅游码头显著位置,周围环境良好、开阔。5.1.2.6售票处应在醒目位置向游客公布票价表、购票须知、营业时间。5.1.2.7设有接待中心,提供问询、团队接待和接受游客投诉,并有专人值班。5.1.2.8有存放衣物及贵重物品的设施。5.1.2.9有广播、通讯设备。5.1.2.10有停车场,其规模与漂流旅游接待规模相适应。停车场地面平整。提倡建设环保停车场。5.1.2.11有在冰封期贮存漂流器具的专用库房。5.1.2.12在深水区应为救生员配设1只带浮索的救生圈。5.1.2.13漂流旅游码头应开辟接待游客容量相适应的休憩场地,场内应设置供游人休息的座椅。视季节气候需要,座椅带遮阳篷。5.1.2.14漂流时间超过3h的漂流区域应设置中间停靠站。5.1.2.15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符合GB/T10001.1、GB/T10001.2的要求。5.1.3漂流器具5.1.3.1漂流器具数量应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日接待能力不少于200人。5.1.3.2漂流器具应符合交通部门的相关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适航证书。符合GB19079.11标准要求。5.1.3.3漂流器具每年应经属地地方海事局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540—201245.1.3.4漂流器具四周有救生用的把手索。5.1.3.5漂流器具上应标明乘客定额且有安全警示语。5.1.3.6建立漂流器具完整的维修、保养、更新制度,设有专人负责检修。5.1.4救生设备5.1.4.1救生圈,在深水区、危险区应为救生员配备相应数量带浮索的救生圈。5.1.4.2救生衣,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确保每人一件。并定期维护。5.1.4.3救生设备符合GB4303和GB4302的要求6从业人员资格6.1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6.2漂流工等应持有海事部门颁发的适任证书。7安全保障7.1设有救护站(点)、配备设备、药品和医护人员。7.2深水区域、急弯处、浪区较大处应提前50m设立警示标志。7.3漂流航道内无危及漂流安全的障碍物和漂浮物。7.4漂流水域内不得留有监视盲区,配备流动救生船及救生员,深水区、危险区至少设置至少一名定点救生员。救生员配备必要的通迅设施,并保持通迅畅通。7.5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负责安全救护的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若漂流水域手机信号不足,至少应有步话机保持联络。7.6安全保障制度:a)提供当日天气、水文情况报告;b)在醒目位置设有“漂流人员须知”。除中英文外,还需有其他主要客源市场语言文字。主要内容包括漂流者的年龄规定、身体健康情况规定、酒后限制规定等;c)遵守漂流器具核定的载客人数和载客重量的规定;d)漂流活动中所有人员必须身着救生衣;e)漂流前应对游客进行漂流常识介绍和安全教育,向漂流者说明漂流水域特点、漂流器具使用方法以及漂流的安全救生措施;f)应随时监控、了解整个漂流水域的漂流活动。密切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个别漂流者的不安全行为;g)遇有雷雨或5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低于50m等任何一种恶劣天气条件下,封闭漂流工具,停止漂流活动;h)在明显位置应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i)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j)各种电器、机械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k)有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等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8监督机制8.1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的监督检查。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540—201258.2主动接受游客监督,对外公布本地和本漂流旅游场所质量投诉监督电话号码。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8.3在漂流码头设意见(卡、箱),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进行相应服务改进。8.4诚恳对待游客投诉,认真及时地处理游客的意见和建议,档案记录完整,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者,投诉必复。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540—20126AA附录A(规范性附录)旅游漂流场所质量评分标准A.1旅游漂流场所质量评分标准见表A.1表A.1漂流旅游场所质量达标规定分数为:300分。序号评分项目各大项总分各分项总分各小项总分各小项计分申请单位计分市州旅游局计分省旅游局计分1场所及设备设施1201.1场所地理位置(可进入性好、进出便捷)1010位置很好10位置较好7位置一般51.2码头(建筑材料使用及与周围环境、游客容量相配套程度)1010水泥或石材建筑,与周围环境协调,与游客容量配套10木板建筑,与周围环境比较协调,与游客容量配套7沙土铺垫51.3售票处(建筑、周围环境、设施齐备)1010建筑美观,周围环境良好,设置遮阴避雨设施及排队栅栏10建筑较好,周围环境良好7简易建筑51.4接待中心(建筑、室内照明和通风条件)1010建筑美观、室内照明和通风条件良好10建筑较好、室内照明、自然通风7简易建筑或兼用51.5公用设施601.5.1更衣室和淋浴室(建筑、设施完好率、卫生环境)10更衣室和淋浴室俱全,建筑美观、设施完好,卫生整洁10只有更衣室,建筑较好、卫生整洁7简易建筑、卫生环境一般51.5.2公用卫生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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