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1666-2012 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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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9.220K83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666—2012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2012-12-19发布2013-01-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1666—201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秦皇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耀辉、刘晓勇、杨桂荣、陆有为、李玉辰。DB13/T1666—20121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的型号、规格、结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及判定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7932-2003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13306-2011标牌GB/T23570-2009金属切削机床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GB/T25376-2010金属切削机床机械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JB/T5994-1992装配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太阳电池系指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一种器件。3.2太阳电池组件具有封装及内部联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输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电池组合装置3.3电致发光又可称电场发光,简称EL,是通过加在两电极的电压产生电场,被电场激发的电子碰击发光中心,而引致电子能级的跃进、变化、复合导致发光的一种物理现象。3.4DB13/T1666—20122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利用太阳电池的电致发光原理来检测组件是否存在缺陷的设备。4规格型号、结构4.1规格型号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的编号规则如下:XXELXXXXXX设计顺序号,两位阿拉伯数字。最大检测尺寸代号,四位阿拉伯数字。产品类别代号,此处EL代表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生产企业代号,两位大写英文字母。4.2结构主要有控制系统、影像系统、数据处理系统三部分。5技术要求5.1一般要求5.1.1系统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a)温度:5℃~40℃;b)相对湿度:当最高温度为40℃时,相对湿度不超过50%,温度低则允许高的相对湿度,如20℃时为90%;c)海拔高度:≤2000m;d)无强电磁场;e)无腐蚀性气体;f)符合GB5226.1-2008第4.4项规定的其它环境条件。5.1.2太阳电池组件电致发光检测仪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当用户提出与本标准规定的基本规格不同时,本标准允许按供需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制造。5.2外观要求5.2.1表面涂覆:色泽涂层均匀,表面平整,无积漆、斑点、剥落、起泡、染色、锈蚀、露底、划伤毛刺等缺陷。5.2.2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设备可被人员触及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不平整表面及突出等结构。5.3系统防护等级系统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中IP2X的规定。5.4性能指标DB13/T1666—20123主要技术参数符合表1规定。表1直流稳压电源0-U0可调(U0≥60)、0-I0可调(I0≥10)相机光谱频率响应400nm-1100nm图像分辨率≥1392X1040拍照时间(s)0-t0可调(t0≥60)注: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技术要求,应由使用单位和制造商协商确定。5.5可靠性5.5.1正常工作时启动灵活,动作可靠,仪表灵敏、准确。5.5.2电气系统应符合GB5226的有关规定。5.5.3气动系统应符合GB/T7932的有关规定。5.6安全、卫生5.6.1应符合国家有关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规定。5.6.2安全措施对人体存在有挤压、剪切等风险的运动部位,均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5.6.3安全警示标识应符合GB2894-2008的相关规定。5.7加工和装配质量要求5.7.1各种零件的材料号应符合有关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5.7.2焊接件应符合GB/T23570-2009的规定。5.7.3切削加工件应符合GB/T25376-2010的规定。5.7.4装配应符合JB/T5994-1992的规定。6试验方法6.1试验前要求6.1.1试验前应将设备各地脚调整至均匀接触地面并将工作面调至水平。6.1.2试验时应按整机进行,一般应不拆卸产品,但对运转性能、精度无影响的零件、部件和附件可除外。6.2技术要求的检验6.2.1外观检查产品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5.2,5.3,5.4,5.6、5.7,5.8的要求。DB13/T1666—201246.2.2功能检验a)控制系统各按钮操作灵活,各机构的运转状态、安全性,其动作符合设计要求;b)影像处理试验。打开软件调整好参数后执行取影像操作,同一条件下对缺陷样品重复进行三次影像采集。每次均可清晰可看到样品的缺陷且无明显差别。6.2.3电气系统安全要求的检验按GB5226相关规定执行。6.2.4气动系统的检验按GB/T7932相关规定执行。6.2.5系统安全性的检验按照GB5226.1及相关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安全性检验、设备的外观、机械部件、电气控制系统、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等。7检验及判定规则7.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出厂检验产品配备的稳压电源、相机应有合格证。每台产品必须经公司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7.3判定规则7.3.1性能技术指标、可靠性、安全装置与本标准第5章不相符时,为重度缺陷。7.3.2外观、成(配)套性、加工及装配质量与本标准第5章不相符时,为轻度缺陷。7.4型式检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型式检验的项目应按本标准中的技术要求进行。8标识、包装、运输、贮存8.1标识8.1.1产品铭牌DB13/T1666—20125在产品适当而明显的位置固定有产品铭牌,铭牌的形式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8.1.2产品铭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a)产品名称、型号及商标;b)制造厂名;c)出厂编号;d)主要参数(或其它技术特性);e)出厂日期。8.2包装标识8.2.1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2随机文件应齐全,文件内容应确切,随机文件应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装箱单。8.3运输及贮存8.3.1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包装,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降低产品质量。8.3.2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不允许倒置和碰撞。8.3.3产品贮存在干燥、通风、防雨的场所,应平稳放置,贮存期不得发生锈蚀现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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