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99B41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214—2013种畜禽场动物防疫技术规范TechniqueRequirementforEpidemicPreventionofBreedingLivestockandPoultryFarms2013-12-12发布2014-01-02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2214—2013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标准起草人:王金华、朱航、刘俊、李巍、陈长木、张碧莹、董海燕、林子裕、于龙。本标准首次发布。DB21/T2214—20131种畜禽场动物防疫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辽宁省种畜禽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免疫与监测、健康标准、种畜禽调运、消毒、无害化处理、控制和扑灭等方面应该遵守的动物防疫要求。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种畜禽场。注:本规范实施前已经建立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禽场,应按本规范整改,新建的种畜禽场要按照本规范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67-1996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T18635-2002动物防疫基本术语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1168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种畜禽本规范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3.2种畜禽场本规范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进行种畜禽培育、经营的饲养场。3.3动物防疫本规范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对动物检疫的总称。DB21/T2214—201324动物防疫条件4.1兴办种畜禽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4.2选址4.2.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医疗、科研、车站、港口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4.2.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4.2.3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4.2.4位于居民区全年主要季风的下风口。4.3布局4.3.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4.3.2场区道路布局合理,人员、动物和物资流向单一,不重叠、不交叉;4.3.3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4.3.4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种畜禽场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设置隔离设施;4.3.5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4.3.6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4.3.7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实体硬质隔离设施;4.3.8种畜场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4.3.9种禽场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4.4设施设备4.4.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4.4.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4.4.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4.4.4设置兽医室,配备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设施设备;4.4.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符合环保要求;4.4.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4.4.7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方法。4.5人员DB21/T2214—201334.5.1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担任防疫技术人员;4.5.2从事动物饲养的人员不得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4.5.3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学历;4.5.4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流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4.6制度与记录种畜禽场应建立免疫制度、用药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进出场管理制度、饲养管理制度、畜禽标识制度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种畜禽生产、选配、谱系与良种登记制度、售后服务制度,还应建立国家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特定动物疫病净化制度。同时做好与制度相对应的各项记录。5免疫与监测5.1免疫种畜禽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和辽宁省动物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时限、方法以及疫苗使用种类开展免疫工作。5.2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监测要求和辽宁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规定的程序、时限、方法,对种畜禽场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6健康标准种畜禽场应开展相关疫病的检测与净化,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7种畜禽调运种畜禽调运的,应当符合《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67)要求。进行种畜禽调运的场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证明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7.1跨省调运7.1.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畜禽的,应符合农业部《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7.1.2出售、运输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向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7.1.3同意引入的,在规定时限内凭同意引入审批手续和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指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合格后进入辽宁省。DB21/T2214—201347.1.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动物到达辽宁省后,应当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7.1.5隔离期满,检疫合格方可混群饲养。7.2省内调运省内调运种畜禽的,凭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8消毒8.1日常消毒8.1.1饲养舍的消毒可在空舍和有饲养动物的情况下实施。在有饲养动物的情况下,应选择低刺激性的消毒药物,一般使用喷雾方法,在喷雾时注意舍内各处的均匀度和药液的用量。8.1.2场内消毒一般用喷洒消毒,也可采用火焰消毒。8.1.3进出口消毒池应有足量的、保持有效浓度的消毒液,并根据浓度定期更换。8.2发生疫情时消毒发生特定动物疫情时,按照国家或省相关动物疫病消毒技术规范或要求进行消毒。9无害化处理9.1染疫动物、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9.2粪便无害化处理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9.3污水、污物处理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10疫病控制和扑灭10.1饲养场疑似发生动物传染病时,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并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10.2疫情确诊后,配合兽医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封锁、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11其他防疫要求11.1种畜禽场严禁混养异种畜禽和宠物,防止疫病交叉传播。11.2种畜禽场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疫苗使用参照相应国家无公害畜禽兽药、饲料使用准则。11.3种畜禽场的畜禽饮水清洁、无污染,水质参照《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要求。DB21/T2214—2013511.4种畜禽场的畜禽圈舍应当按照季节、温度、湿度等因素适时调节通风、保暖和光照,保证畜禽生长与生产环境适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