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建设法规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案例1: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编制了投标文件,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问题: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分析: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4)公证处人员宣布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应作为废标处理。即使该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赋予该项目经理有合同签字权,若没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仍应作废标处理。案例2:某医院大楼设计建筑面积为19945m2,预计造价74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约为3402万元,配套设备暂定造价为3998万元。2001年初,该工程项目进入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总承包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包工头郑某得知该项目的情况后,立即分别到该省4家建筑公司活动,要求挂靠这4家公司参与投标。这四家公司在未对郑某的公司资质和业绩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就同意其挂靠,并分别商定了“合作”条件:一是投标保证金由郑某支付;二是一家建筑公司代郑某编制标书,由郑某支付“劳务费”,其余三家公司的经济标书由郑某编制;三是项目中标后全部或部分工程由郑某组织施工,挂靠单位收取工程造价3%-5%的管理费。2001年1月郑某给4家公司各汇去3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给甲建筑公司1.5万元编制标书的“劳务费”。为承揽到该项目,郑某还拉拢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处处长张某,办公室主任李某。郑某以咨询业务为名,经常请二人吃喝玩乐,并送给二人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张某和李某积极为郑某提供“咨询”服务,不断泄漏招投标中的有关保密事项。问题:(1)郑某和允许其挂靠的4家公司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哪些规定?(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违法了哪些法律规定?分析:1、郑某和允许其挂靠的4家公司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本案中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张某和李某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依法应当受到惩处。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案例3:某造价不到300万元的公路项目,招标文件售卖费800元。近60家施工队伍报名,收取售卖费近5万元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有关部门认定这家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通过售卖招标文件牟利的行为,应做出相应的处罚。该招标代理机构辩解,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为此付出了大量艰辛的复杂劳动,以一定价格出售招标文件是国际惯例,800元并不算高,其做法并无不当之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对吗?分析:招标文件售价800元,并无不当之处,但招标文件的售卖费应归招标人所有,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因为招标代理费已经包含了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人应当将此收入归入项目建设资金,以弥补招标费用的支出。案例4:2005年5月某工商银行大楼实施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施工资质不得低于二级。在评标结束、定标前,业主想让一家与其有关系、施工资质只有三级的甲企业也参加承包工程。业主便要求列为中标人候选人的乙投标企业与甲企业联合承包工程,将部分工程分给乙企业承包,否则将授标给他人,乙企业只好同意这一要求。随后乙企业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施工合同,甲与乙之间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商银行的工程款首先拨付给甲,然后由甲根据乙的施工进度和工程量拨付给乙。由于甲乙双方在工程中矛盾不断,特别是甲自持与工商银行有关系而对乙的管理置若罔闻,致使甲与乙关系破裂。由此原先招标投标中的违法事情也被暴露。问题:此案例中招标方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案例分析:招标人的行为性质实际上是非法要求投标人分包工程。即构成串通招投标行为。违法分包行为表现在三个方面:(1)非法为招标人指定分包人;(2)指定的分包人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施工资格的要求;(3)分包的工程不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案例5:建设单位将一钢筋混凝土结构45层商贸大厦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和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委托给某一建设监理公司。并签订了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该监理单位建议业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并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者应具有一级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与施工联合体共有8家。在开标会上,与会人员除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与施工联合体的有关人员外,还有市招标办公室、市公证处法律顾问以及建设单位的招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开标前,公证处倾向要提出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开标中,对参与投标的金盾建筑公司的资质提出了质疑,虽然该公司资质材料齐全,并盖有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但法律顾问认定该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取消了该标书。另一投标的三星建筑施工联合体是由三家建筑公司联合组成的施工联合体,其中甲建筑公司为一级施工企业,乙、丙建筑公司为三级施工企业。该施工联合体也被认定为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撤销了其标书。问题:1.开标会上能否列入“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这一程序?为什么?2.为什么金盾建筑公司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3.为什么三星建筑施工联合体也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分析:(2)因为金盾建筑公司的资质资料没有法人签字,所以该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3)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即对该联合体应视为相当于三级施工企业,不符合招标要求一级企业投标的资质规定。案例6:串通中标某学校对学生宿舍楼进行招标。由于该学校与一家建筑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仍然希望这家建筑公司中标。于是双方达成默契,在招标时,该学校要求该建筑公司在投标报价时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合同时,再将工程款提高,果然在开标时,该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委审议,最终推荐此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学校向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在签订合同前,该公司以材料涨价为由,将原投标报价提高了10%,结果提高后的工程造价高于开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该公司与招标学校签订了施工合同。案例7: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序号问题提问单位提问时间答复1…n招标文件答疑备忘录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问题: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2.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应如何处理?分析:1.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1)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2)“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评标。(3)“业主对投标单位所有问题的答复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不妥,因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4)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5)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2.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则在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中,应在征得各投标人书面同意后,将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报价后再按原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而在对技术标等其他评审中,应将所有与收费站工程相关因素的评分除去后再进行评审。如果部分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许可,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赔偿其相应损失。如果所有投标人均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则招标人应宣告招标无效,并依法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1 / 1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