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资源★★★[摘要]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严重的治理缺陷,如国有股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等。当前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必须进行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的****。本文着眼于制度创新,认为上市公司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提高股票市场的市场化水平,使上市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关键词]公司治理;国有股;内部人;独立董事;监事会一、讨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背景与意义对经济问题的关注与讨论总是源于经济环境的变化,目前,各国学者格外热衷于对提升一国经济核心竞争力有着决定作用的公司治理问题。因为世界经济环境的变迁(经济的日益全球化)导致了一个新的竞争时代的出现,环境的变迁使得企业长期拥有某种竞争优势的可能性不复存在。任何企业都必须不断地创新以适应竞争的需要,企业治理从而成为全球化的热点问题。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规规定,又应有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治理原则。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股票市场乃至整个股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管和制约不到位,不但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也会造成我国股票市场发展根基的不稳甚至动摇。因此,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中进行管制?**对规范和发展我国股票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系统的制度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并正在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比如,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9月对外公布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2002年1月,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是中国第一份有强制约束力的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全面性的行政规章。尽管如此,中国公司治理准则的制定、完善与执行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市场日趋完善的情况下,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仍不容乐观。特别是近年来,深化国企改革与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都受到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与治理机制不完善所带来的诸多弊端的困扰。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进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征,按照委托代理关系原理,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先天性的制度缺陷: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在当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经理层利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计划经济解体后留下的真空对企业实行强有力的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国有股权虚置;由于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起到对公司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主发起人的国有企业,且大多同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对上市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经营者集公司决策权、监督权于一身。(一)股权结构与治理效率。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向国有股呈现高度集中性,国有股股东是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唯一大股东,这导致中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的绝大多数股份(国有股、法人股)处于凝固状态,且股本结构中各大股东之间的实力分布极不平衡。国有股在大多数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而且难以流动,因而可以控制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利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集中度偏高,上市公司产权多元化特征不明显,形成缺乏权力制衡的产权基础,极易造成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蚀。这些状况极大地妨碍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系统的完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1999年底对沪市上市公司所作的“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来自第一大股东的董事人数已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50%,73.4%的监事会主席是从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79.1%的公司总经理和绝大部分副总经理也是从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同时是董事会成员,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中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这样,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与畸形的股权结构的结合,就造成了公司内部应有的内在制衡机制的缺失,大股东的意志甚至董事长的意志就很容易演变成公司的意志,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这种法人企业中本应具有的对公司财产的合意支配、他人支配和间接支配在实践中又回归到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支配,市场经济中特有的现代企业的财产关系和财产规则又被同化为自然人企业的财产关系和财产规则。这样,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基于资本社会化和有限责任原则而形成的独立的财产从而独立的意志和利益都在实践中发生了严重变形,其特有的资本生成、资本组合、资本竞争和资本增殖机制都被不同程度地排斥或削弱了。不仅如此,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通过自己选派的“关键人”来为自身谋求利益,使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本应具有的被动获益、剩余索取和长远收益在实践中演变成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主动获益、超额获益和即期获益。实证分析证明,非市场化的选择造成了中国上市公司目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通过重构股权结构,在股权结构与公司战略之间建立更适合的联系可以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二)资本结构与治理效率。实证研究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总体上与环境变化度关系不大,负债比率越大的公司绩效越差,债券治理表现出无效性。导致这种状况的宏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总体上在上市公司中的角色是消极和不明确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独立性不高,银行作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同时中国银企关系制度的设计也不能有效激励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二是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与债券市场发展不平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市场上的重要品种,也是设计公司资本结构的必要融资工具。目前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着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也妨碍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升。规模较小、投资者结构不合理、制度环境的滞后是我国债券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完善资本结构与提升公司治理效率方面,以下领域还有待改进:1.为了改进银行的激励机制,现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有三个急迫任务需要研究:(1)消除现有的政策性贷款业务;(2)清理慈善负债表;(3)将国有银行公司化为股份有限公司。2.加大发展与完善企业债券市场的力度,鼓励绩优企业进行债券融资,使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协调发展,这也将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3.允许银行对企业进行战略性持股并完善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指的是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之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银企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通过银行债权与股权的约束合力,使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三)“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是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善的必然产物。“内部人控制”一词是在1994年由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青木昌彦和钱颖一教授首先提出的。他们研究了转轨经济过程中原苏联、东欧国家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状况,认为“内部人控制(或者由管理人员,或者由工人控制)看来是转轨过程所固有的一种潜在可能的现象,是从计划经济制度的遗产中演化而来的。”所谓“内部人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过分的在职消费现象;化公为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短期行为严重,折旧基金提取不足;企业内部人利用职权获得平价资源,赚取平价和市价的差额;偷逃税现象严重;企业分配中重消费、轻积累,企业自留利益大量转为职工福利和消费基金;置小股东利益于不顾。前苏联、中国以及东欧国家在转轨过程中,在公司治理方面出现了严重的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普遍存在使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出现“无机能化”的趋势,监事会成了摆设,不但形成了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自己选择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奇怪现象,而且也使上市公司本应具有的制衡机制逐渐失灵。这种无约束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实践中产生了多重的和叠加的负面影响:1.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而能够联合起来在股东大会和市场上对付中小投资者。而由于中小股东无法在公司的权力结构中取得应有的地位和行使相应的权力,就普遍缺乏参加股东大会的兴趣和积极性,而更倾向于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从而使相当多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2.“用脚投票”机制本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制约上市公司的一个有效机制,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和股权结构下,恶意收购的机制几乎不可能产生,再加上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缺乏股票期权制度,因而股价的跌落几乎不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威胁。上市公司只有在配股时才真正关心股价,而在其他场合,股价的波动对上市公司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都不会产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影响。3.“用手投票”机制与“用脚投票”机制的双重失灵导致公司制衡的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的双重缺失,而全面的“内部人控制”则为上市公司的虚假包装和不实信息的形成打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失真的信息既可以制造上市公司虚假的绩优,从而提高企业和经营者的声誉,又可以提高公司的再融资能力,通过配股、增发和贷款来维持公司的生存和发展。4.制衡机制的缺失和大股东“一票定乾坤”局面的形成还使得大量的内幕交易和频繁的关联交易成为可能,使上市公司很容易与庄家窜通,制造各种题材来拉抬股价。在这种窜通中,上市公司不但可以提高配股价格,而且其经营管理人员还可以通过“跟庄”来提高在市场上的寻租机会。于是,大量的送股、配股和除权与填权行为在股票的二级市场上就大行其道。由于没有制约和缺乏战略考虑的股本成长与公司业绩的提高无法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因而由股本盲目扩张和企业经营不善而导致的上市公司业绩逐年下降就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更为重要的是,因内幕交易与关联交易而导致的市场失序造成了股票价格的严重失真,资源配置的导向机制也就无法启动和发挥作用。(四)董事会行为与领导权结构。董事会是一种有助于解决在公司内部与生俱来的代理问题的经济机构。董事有权作为股东的代表行使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与控制,并对公司的经营策略、方针以及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在极端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撤换公司的主要执行官和公司管理层的其他成员。因此,董事会能否承担起受托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提升治理效率来说至关重要。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健全与功能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能否真正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并且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董事会,取决于能否形成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完善的制衡机制。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在于规范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使董事会能够更加公正地保障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不独立的情况并不鲜见。独立董事要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有一套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比如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独立董事必要的职权条件,建立独立董事的适当标准,扩大独立董事的来源渠道等。如何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纳入现行的治理框架内,从而既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效用,又避免监督问题上的功能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从而构造符合中国国情的独立董事制度,这是我们现在需要关注的重点之一。公司的领导权结构(即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人选是否分离)反映了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执行层创新自由的空间,它是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一个极其重要且高度可见的方面。因为它关系到董事会成员能否做到既监督又信任,既知情又超脱,既不干预公司的日常运作又不被架空的重要问题。所以,公司董事会必须将两职设置作为一项战略决策来加以考虑。目前,在对中国上市公司的众多规范论述中,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兼任往往被大家认为是阻碍公司绩效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证监会也把总经理与董事长由不同的人员任职作为完善公司治理机构的一个重要措施。对公司治理效率的根本决定因素在于合理的股权结构与市场化的人事任免机制。承担最终责任的积极股东和董事会意识到这一点是非常有益的。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许多上市公司为避免由于经理人员不能行使对外代表的权利而引起与董事会之间的矛盾,进而选择了两职兼任的领导权结构,但也因此带来了种种侵蚀股东利益的问题。为此,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决议》中明确提出,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要实行两职分任。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