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922-2013 配装眼镜质量检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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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40.70Y89备案号:40092-2014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922—2013配装眼镜质量检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testingofassembledspectaclesquality2013-12-04发布2013-12-3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922—2013I前言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眼镜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眼镜协会、吉林省标准化研究院、长春市标准研究院、吉林省人民医院、长春富士华眼镜公司、长春爱博眼镜公司、吉林王鹏眼镜公司、长春恩光眼镜公司、长春视力佳眼镜公司、九台谷义迈眼镜公司、农安腾飞眼镜公司、吉林省近视防控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小法、赵洁、金萍、闫木林、窦基刚、王永强、李涛、李莹、赵子全、谷义迈、李志强、杨志维。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922—20131配装眼镜质量检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配装眼镜质量检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检测要求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眼镜验光配镜零售业的各类门店、专柜(以下简称眼镜店)配装眼镜的质量技术检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0810.1眼镜镜片第一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10810.2眼镜镜片第二部分:渐变焦镜片GB1351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13511.2配装眼镜第2部分:渐变焦GB/T14214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DB22/T1580验光配镜单位技术服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配装眼镜assembledspectacles经过验光而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近视镜、老花镜、太阳镜、劳动防护镜等。3.2安全角safetyangle为防止镜片磨边加工后产生的棱角对人体造成危害,对镜片边缘进行再处理所形成的角度。4检测要求4.1检测环境4.1.1检测场地:整洁安静、无闲人干扰的独立空间。面积不小于4m2。4.1.2环境温度:5℃-40℃。4.1.3检验区域光照度为200Lx(勒克司),至少为400Lm(流明)光通量。4.2检测设备及工装4.2.1焦度计:固定安放、具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4.2.2瞳距尺、测厚仪、基弯测量卡、应力仪及其它专用设备应具有有效的合格证明文件。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922—201324.2.3镜片表面质量检测箱。4.3检测人员4.3.1了解检测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基本结构、能熟练操作相关检测设备。4.3.2熟悉相关国家标准和质量、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测人员应经相关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上岗。4.4检测项目4.4.1单光镜片检测项目应符合GB10810.1规定:4.4.2多焦点镜片检测项目应符合GB10810.2规定;4.4.3装配质量检测项目应符合GB13511.1、GB13511.2和GB14214规定:4.4.4装配质量检测项目:镜片表面的光洁度、有无划痕;镜架外观质量、几何尺寸、安全角等。4.5检测程序4.5.1资料审查:——配装眼镜多联单服务联、合格证、条码等所有资料是否齐全;——多联单服务联中注明的镜架、镜片型号与实物是否相符;——资料卡上是否有加工人员签章。4.5.2确定检测项目:根据捡测对象,明确检验项目和相关质量要求。4.5.3检测步骤4.5.3.1外观检查;——镜架目测:检查镜架装配精度及外观质量,应符合GB13511.1、GB13511.2和GB14214规定。——镜片目测:检查配装眼镜镜片与镜圈的几何形状,镜片色泽基本一致、表面无刮痕、边缘无崩边,且左右对齐、不松动、无明显缝隙,并应符合GB10810.1、GB10810.2和GB13511.1、GB13511.2规定。——配装成镜目测:配装眼镜的两镜片应相对平整、两托叶对称、两镜脚外张角为90-95度且左右对称;镜脚张开保持平整、镜架不扭曲、两镜腿倾斜度误差不大于2.5度,用塞尺测量金属框架锁接管的间隙应不大于0.5mm;并应符合GB13511.1和GB13511.2规定。4.5.3.2正确选用检测设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实施检测,并做好记录(格式见DB22/T1580)。4.5.4出具报告将测量结果与验光处方单和技术标准规定的数据相比较,判断配装眼镜是否符合GB13511.1、GB13511.2标准规定;符合规定,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格式见DB22/T1580),在多联单、取件联上盖检验合格章。4.5.5履行手续经检测合格的成品眼镜,经超声波清洗之后,用镜布、镜盒包装,连同多联单检测联装进工作袋,交付镜处,待顾客领取;不符合GB13511.1和GB13511.2标准规定,退回相关岗位,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顾客延期取件。5管理要求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922—201335.1管理制度5.1.1应建立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5.1.2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眼镜检测人员行为、检测设备管理和检测数据的保存和汇总。5.1.3应设专人负责检测设备的管理,负责检测设备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5.1.4应制定检测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和检测人员培训计划,建立和保存计量检测人员的技术档案。5.1.5应建立眼镜质量检测数据管理制度,采用规范的表格样式,便于质量统计和数据汇总分析。5.2设备管理5.2.1应制定完整的检测设备一览表。表中应列出检测设备的管理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使用地点、检定校准证书序号和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5.2.2重点检测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a)设备使用说明书;b)设备出厂合格证;c)设备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d)设备维修经手人和维修记录;e)其他相关信息5.2.3自行校准计量器具或自行确定计量器具校准时间间隔的,应制定并实施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和自校规范。5.2.4属于强制检定的,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检测设备一律不准使用。5.2.5在用的检测设备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设备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签,以备查验和管理。5.3检测报告5.3.1应客户要求出具检测报告,作为成品眼镜的质量合格证明。5.3.2根据检测记录出具检测报告,并具体列出各项检测结果。5.3.3检测报告应有检测人员和眼镜店负责人签字,否则无效。5.3.4出具检测报告的相关记载应至少保存3年。5.4不合格产品的管理5.4.1不合格产品应查清责任者和不合格的原因。5.4.2对不合格产品应进行质量分析并落实改进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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