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30B44备案号:12719-2002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376.3—2002特种野猪第3部分:疫病防制SpecialboarPart3:Diseasescontrol2002-08-19发布2002-10-20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376..3—2002I前言本部分所涉及的特种野猪是由宁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在获得野猪驯养、繁殖和与家猪杂交等方面的试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十多年的选育而成。具有野猪的特殊外形、易于饲养、瘦肉率高、肉中亚油酸含量高、肉质风味独特等优良性状。为加快特种野猪的发展,促进其产业化进程,并确保特种野猪的品质,生产优质绿色食品,特制定本部分。DB33/T376《特种野猪》分为:——第1部分:种猪——第2部分:饲养管理——第3部分:疫病防制——第4部分:鲜、冻猪肉本部分为DB33/T376的第3部分。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宁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象山县农林局、象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维虎、裴英旗、杨永明。DB33/T376..3—20021特种野猪第3部分:疫病防制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特种野猪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特种野猪种源繁育基地、特种野猪养殖场及特种野猪养殖专业户的卫生防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782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殖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NY/T5027-2001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30—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1-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5032-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3疫病防制3.1凡饲养单位必须具有下列设施和设备3.1.1防疫设施设有双重消毒门卫。3.1.2大门设车辆消毒池和人员消毒药液池。配消毒液洗手盆和擦手毛巾。3.1.3生产区设有消毒门卫室、装消毒紫外线灯3盏(室顶灯和左右壁灯);设人员消毒药液池、配消毒药液洗手盆和擦手毛巾;设专用更衣櫃和更鞋櫃。3.1.4猪场内部分设互不交叉的污道和净道。DB33/T376.3—200223.1.5兽医室、解剖室、焚尸塔(窖)、隔离舍设在饲养区的下风向或偏风向,与生产猪舍保持一定距离。3.1.6配备疫病防治的常用药品、疫苗、诊疗器械和消毒用具。3.1.7建立医疗档案,及时填写医疗文书资料。3.2定期进行猪群检疫和疫情分析,随时掌握疫情动向。3.3按NY/T5027-2001和NY/T5032-2001规定,对水源、饲料严密监控。3.4对引进猪只进行隔离检疫,严格按照引种程序实施。3.5发生疫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GB/T17823-1999规定上报疫情,组织扑疫,隔离病猪,全群检疫,严密消毒,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3.6预防、治疗、诊断用药按NY/T5030-2001规定执行。4猪场防疫4.1引种4.1.1引种前对引种地区(购种地区)进行疫情调查和主要疫病的监测,查实产地确为非疫区,方能引种。4.1.1.2疫情监测疫病种类按NY5031-2001执行。4.1.1.3对引入的猪群实行隔离观察,时间为30d-45d。4.1.1.4隔离观察期间,对无异常表现的猪只按免疫程序进行防疫接种(注射疫苗)。4.1.1.5隔离观察期结束前7d进行驱虫。4.1.1.6隔离观察期间,每3天对猪舍和运动场消毒1次,每5天对猪舍周边环境消毒1次。4.2免疫4.2.1根据本场实际及周围疫情选择免疫。免疫接种疫苗为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气喘病、猪5号病、猪链球菌病、猪乙脑、猪细小病毒病、仔猪副伤寒、猪大肠杆菌病、猪伪狂犬病、猪兰耳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等。4.2.2各病的疫苗接种程序按GB/T17823-1999执行。4.3驱虫4.3.1每2个月进行1次全场性驱虫。仔猪断奶后进行1次驱虫。4.3.2寄生虫病高发地区,每月进行1次全场性驱虫。仔猪断奶前驱虫。4.4消毒4.4.1对猪栏、运动场和走廊每7天彻底消毒1次。4.4.2对猪舍周边环境、管理区环境及生活区环境每14天彻底消毒1次。4.4.3环境消毒药液和其他消毒程序按NY/T5033-200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