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2359-2013 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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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A12备案号:38389-2013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DB32/T2359-201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规范Servicesspecificationofgovernmentprocurementagent2013-09-15发布2013-10-15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2359-2013前言本标准编写遵循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常州招投标代理中心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昕、黄栋、周丹烽、李初霞、许婷、吴瀚、吴燕媛。DB32/T2359-2013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的总则、服务流程和服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受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3总则采购代理机构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受托的范围内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监督。4服务流程4.1接受委托4.1.1材料接收4.1.1.1采购代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采购人项目采购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内容、采购数量、规格型号、技术要求、交货时间、验收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技术复杂的可附图纸。4.1.1.2采购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交材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且无排他性、限制性及歧视性条款;4.1.1.3如涉及进口产品采购,除提供上述资料外,采购人根据拟采购的进口产品性质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财政部门核准的相关材料。4.1.1.4采购代理机构接收采购人提交的材料时,发现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采购人需要调整完善。4.1.2项目评估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项目进行评估,检查采购计划及采购资金落实情况,对材料不完整或条款中有明显排他性、限制性以及歧视性内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退回并要求采购人进行补充、调整。4.2签署委托协议DB32/T2359-20132评估合格后,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代理范围与期限、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协议书格式参照附录A。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4.3确定项目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指派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如遇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4.4确定采购方式4.4.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需求和采购预算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4.4.2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4.4.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帮助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4.4.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采购人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材料。4.5编制采购文件4.5.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编制采购文件。4.5.2编制采购文件草拟稿后,应由项目审核人进行审核。4.5.3单个项目采购金额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宜邀请专家论证。4.5.4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4.5.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4.5.6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款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4.5.7采购文件应体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对中小企业、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按相关政策在评审标准中给予价格扣除优惠。4.5.8应告知供应商有关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方式。4.6确认采购文件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草拟的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将修改意见反馈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下,与采购人协商完善,最终由采购人确认。4.7发布采购公告4.7.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编写采购公告。4.7.2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此外,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当地的主流媒体、相关网站发布采购公告。4.8发放采购文件4.8.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有意向的供应商发放采购文件,收取合理的编制工本费。4.8.2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发放采购文件,开标前对采购文件的发放情况应予以严格保密。4.9现场踏勘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4.10采购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DB32/T2359-201334.10.1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4.10.2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需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4.11收取投标保证金4.11.1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出具收款凭证,供应商逾期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无效投标。4.11.2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查收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名单应予以严格保密。4.12标前准备4.12.1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就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再选为评审专家,不得将采购人内部工作人员作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得将本机构工作人员作为本机构代理项目的评审专家。4.12.2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要求其出具授权函。4.12.3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在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4.12.4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4.12.5抽取评审专家时,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4.12.6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4.12.7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采购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4.12.8开标前,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纪检监察或公证机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涉及重大民生项目的项目,可邀请民意代表参与监督。4.12.9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开标前的会场准备,宜开启监控录像及屏蔽系统,对开标会及评审现场实施全程监控录制。使用网络电子招标的,应将电子招标系统及配套硬件设施调试完好。4.13开标4.13.1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签署告知书,告知书格式参照附录B。4.13.2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接收投标文件。4.13.3投标截止时间到,采购代理机构停止接收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开标。4.13.4由投标供应商推选的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检验结果宣布或公证。4.13.5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公证机构人员应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或启动解密程序(电子招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以及开标一览表中的其他内容,并作记录。4.14评审4.14.1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进入评标室并签到,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4.14.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4.14.3进入评标室的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4.14.4评审委员会推选组长,宣布进入正式评审程序,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4.14.5采用招标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评审。4.14.6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相关规定进行评审。4.14.7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协助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应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4.14.8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公布评审结果,宣布评审结束。DB32/T2359-201344.14.9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报告送达采购人。4.15公示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内容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编写。4.16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4.17质疑处理4.17.1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投标供应商质疑,办理登记和签收。4.17.2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书后,应进行审查,发现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质疑相关规定的,应在收到质疑书后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质疑人限期修改补正后再提出质疑,质疑人逾期未能补正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质疑。4.17.3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内容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4.17.4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进行处理。4.18合同签订4.18.1采购代理机构宜协助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18.2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4.19专家评价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填写政府采购专家评标信息反馈表,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馈。4.20资料归档4.20.1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4.20.2采购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采购资料,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计算,保存期限至少为15年。4.20.3宜建立电子档案。5服务要求5.1工作环境应整洁美观,安全卫生。5.2应根据业务量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并在窗口设置告示牌,告示业务范围、服务规范、采购流程、收费标准、监督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和其他应向客户告示的内容。5.3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标识牌。5.4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类工作标准,恪守各项业务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5.5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5.6服务流程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就完成的项目向采购人发放《顾客满意度调查表》,表格格式参照附录C,就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DB32/T2359-20135附录A(资料性附录)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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