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增强做好场所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全面落实场所安全责任制,促进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切实保障活动场所的财产安全和广大信众的生命安全,为本县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制订本责任书。一、责任内容1、场所负责人是场所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管理负有全面责任。责任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人即为责任人。2、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各宗教场所安全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等日常工作。3、认真执行安全法规、条例、规程,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技能,提高广大信众和场所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4、进一步完善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场所活动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活动安全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所有通道安全无阻,防止贼盗,防止食物中毒)。5、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6、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开展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与安全要求相矛盾时,自觉服从安全工作要求。7、严格控制各类事故,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无事故。二、责任奖惩对不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同时对该活动场所取消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视情节轻重直至取缔活动资格。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县民族宗教局和宗教活动场所各执一份,存档备查有效期从签订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齐河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章)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责任人: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