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ICS13.310A90备案号:DB33/768.12—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2部分:住宅小区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security&technicalprotectionsystemconstructionPart12:Homecommunity2009-11-03发布2010-01-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768.12—2009I前言DB33/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第9部分:旅馆业;——第10部分:学校;——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住宅小区;——第13部分:娱乐场所。本部分为DB33/768的第12部分。本部分的4.2、4.3、5.1.1b)、5.1.1c)、5.1.1d)、5.2.1、5.2.5、5.2.6a)、5.2.6b)、5.2.6e)、5.5.1f)、5.6a)、5.6b)、5.6f)为强制性条款,4.6表1中“应设”为强制性配置要求,“宜设”为推荐性配置要求。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恒通世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三一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工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岑孟荣、戚国伟、谈春根、黄志刚、陈胜、杨军喜杨惠丽、樊小刚、叶立军、凌繁荣、黄蔚民、王国强、冯刚强。DB33/768.12—2009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2部分:住宅小区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348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A/T72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269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DB33/T334安全防范系统DB33/T629(所有部分)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住宅小区homecommunity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有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3.2公共区域publicarea除私人住宅以外的小区周界包围内的空间区域。3.3康乐场所placeofcultureandentertainment设置在住宅小区内的锻炼身体、文化娱乐场所,一般包括各类游泳馆、球场、晨练区域、美容美发、图书馆、歌舞厅、网吧、茶室、棋牌房、餐饮等场所。4建设原则DB33/768.12—200924.1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4.2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4.3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认证合格或生产登记批准。4.4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4.5住宅小区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和监控中心。4.6住宅小区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住宅小区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2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小区周界围墙、栅栏、护河及其它易攀爬的建筑物或设施等应设3小区周界宜设4小区出入口应设5楼栋(单元)出入口宜设6一层前厅、电梯厅宜设7电梯轿厢应设8停车场(库)出入口应设9机动车停车场(库)区宜设10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设11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宜设12小区内主要通道及广场应设13小区外围主要通道和区域应设14公园、康乐场所、小区超市等人员活动场所宜设15设备房(机房、配电房、泵房等)宜设1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内部应设17小区周界宜设18住宅楼外宜设19公共区域安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住宅楼内(层)宜设DB33/768.12—20093表1(续)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20公园、康乐场所、小区超市等人员活动场所应设21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应设22机动车停车场(库)区应设23电子巡查系统重要部位(机房、配电房、泵房等)应设24小区车辆出入口应设25公共区域安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停车场(库)出入口应设26小区出入口宜设27楼栋(单元)出入口应设28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监控中心应设29户内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设30户门、阳台及一、二层及顶层住宅窗户应设31住宅安全防范系统住户入侵报警系统住户防火、防燃气泄漏探测宜设5系统的设计与施工5.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1.1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公共区域(含正门外)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多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b)沿街商铺及小区外围主要通道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门外街面或小区外围通道,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门外街面或小区外围通道上的人员活动情况;c)小区周界不宜安装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区域,应采用摄像机进行监视。d)小区主要出入口的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车行通道应每个车道安装1台摄像机;每幢住宅楼楼栋出入口、地下车库通向住宅楼的出入口、自行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监视方向应一致向外;摄像机应选用固定焦距和方向的彩色摄像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的人员体貌特征;e)机动车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其他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的彩色固定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应能清楚的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f)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g)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DB33/768.12—20094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h)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0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宜高于5lx,但最低不低于3lx,如环境不宜采用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5.1.2主要功能要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根据系统的配置应能实现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功能;b)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c)系统应具有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符合DB33/T629的相关要求;d)系统宜能够通过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相连,实现远程监视、录像回放、备份及升级;e)系统应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目标跟踪、车牌识别等功能;f)周界安装摄像机的部位,夜间应有报警灯光联动的功能。5.1.3主要技术指标要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实时监控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300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级要求;b)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AVC或者MPEG-4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像像素不低于2CIF(704×288),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25帧/s,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270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3级要求,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15d。5.2入侵报警系统5.2.1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基本要求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住宅小区的围墙、栅栏、河道、消防通道、容易攀爬的商铺屋顶应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24h设防;b)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min;c)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5.2.2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额定探测距离的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应不小于0.3m;b)入侵探测器安装在围墙、栅栏上端时,最下一道光轴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宜为150mm±10mm。安装在侧面时,宜安装在围墙、栅栏顶最低处外侧,最下一道光轴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宜为150mm±10mm,且入侵探测器与围墙、栅栏外侧的间距宜为175mm±25mm。c)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2894的相关规定。5.2.3住户室内入侵报警系统基本要求住户室内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室内入侵报警系统由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传输网络等组成。当室内安装的各类入侵探测器探测到警情、被启动、出现故障时,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准确显示DB33/768.12—20095报警或故障发生的地址、防区、日期、时间及类型等信息;b)住宅楼的一、二层住宅,与商铺等周界屏障建筑物顶层平台相连层住宅,别墅单元均应安装入侵探测器。别墅型、复合式住宅每层楼面及私家车库通向住宅的入口处,均应设置住户报警系统操作键盘;c)其它层面住宅的阳台、窗户以及所有住宅通向公共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