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768.5-20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5部分 公共供水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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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310A90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768.5—2013代替DB33/768.5-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security&technicalprotectionsystemconstructionPart5:Placeofpublicwatersupply2013-07-09发布2013-07-09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768.5—2013I前言DB33/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第9部分:旅馆业;——第10部分:学校;——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住宅小区;——第13部分:娱乐场所。本部分为DB33/768的第5部分,本部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的4.2、4.3、4.4、5.1.1a)、5.1.1b)、5.1.1c)、5.1.2f)、5.2.1、5.2.3、5.2.4a)、5.2.4c)、5.2.4d)、5.3c)、5.5a)、5.5b)、5.5f)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4.7表1中“应设”为强制性配置要求,“宜设”为推荐性配置要求。本部分代替DB33/768.5-2009,,与之相比技术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发布年号发生了改变。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电信科学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信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浙大华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东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俞震、李小村、徐华、刘刚、马晓杭、温志伟、萧树阳。DB33/768.5—2013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公共供水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公共供水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308-200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DB33/T334安全防范系统DB33/T629(所有部分)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DB33/768.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DB33/768.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3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3.1公共供水场所placeofpublicwatersupply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单位或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建设用水所使用的各种场所与设施。3.2原水厂waterintakesite能完成原水供应,出厂原水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符合水压力要求,能通过厂外原水管渠、原水泵站输送到自来水厂的生产单位。DB33/768.5—201323.3自来水厂waterworks能完成水质净化整个生产过程,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符合水压力要求,并通过厂外供水管网、水库泵站、自来水泵站输送到用户的生产单位。3.4泵站pumpstation在水管网系统中,用于调节管网水压力功能的设施单元。根据不同需要分为原水泵站、水库泵站、自来水泵站。3.5重要物资仓库criticalmaterialstorage易燃易爆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抢险救灾物资等集中存放场所。3.6二次供水设施secondarywatersupplyequipments通过管线(通常指街坊管、室内管线)将饮用水经储存或加压后供给用户的所有设施,主要指泵房、水箱(水池)。4建设原则4.1公共供水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4.2公共供水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4.3公共供水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认证合格或生产登记批准。4.4自来水厂剧毒化学品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3/768.2的相关规定;配电房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3/768.6的相关规定。4.5公共供水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4.6公共供水场所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监控中心。4.7公共供水场所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DB33/768.5—20133表1公共供水场所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自来水厂、原水厂的厂区和生产控制室的出入口应设2自来水厂、原水厂的制高点应设3原水厂的厂区主要通道、周界宜设4自来水厂的厂区主要通道、周界应设5自来水厂加氯(氨)房的出入口应设6取水口,泵站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宜设7监控中心应设8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监控中心应设9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原水厂、自来水厂及各类泵站的周界封闭屏障处应设10原水厂、自来水厂及各类泵站的重要部位应设11泵房出入口应设12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水池)所在部位出入口宜设13紧急报警装置监控中心,原水厂、自来水厂、泵站(无人值守的泵站除外)的生产控制室应设14防盗报警控制器监控中心应设15入侵报警系统区域报警联网监控中心应设16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原水厂、自来水厂的监控中心应设17出入口控制系统监控中心,原水厂、自来水厂的生产控制室、配电房应设18自来水厂的加氯(氨)房应设19原水厂、自来水厂的主要出入口宜设20自来水厂和原水厂的重要物资仓库的主要出入口、泵站宜设21电子巡查系统自来水厂、原水厂的重要物资仓库、泵房、周界屏障、水池、水库应设5系统的设计与施工5.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1.1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公共区域(含正门外)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含制高点)宜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多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DB33/768.5—20134a)与外界相通出入口、监控中心与生产控制室等其他重点部位应选用固定焦距和方向的彩色摄像机;加氯(氨)房摄像机安装在室内时应采取防爆、防腐措施;b)安装于主要通道(含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c)机动车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其他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的彩色固定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应能清楚的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d)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e)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f)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0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宜高于5lx,但最低不低于3lx。如环境不宜采用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5.1.2主要功能要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根据系统的配置应能实现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功能;b)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c)系统应具有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符合DB33/T629的相关要求;d)系统宜能够通过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相连,实现远程监视、录像回放、备份及升级;e)系统应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目标跟踪、车牌识别等功能;f)周界安装摄像机的部位,夜间应有报警灯光联动的功能。5.1.3主要技术指标要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GB50348、GB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实时监控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300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级要求;b)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AVC或者MPEG-4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像像素不低于4CIF(704×576),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25帧/s,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270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3级要求,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30d。5.2入侵报警系统5.2.1基本要求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公共供水场所周界封闭屏障处应安装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24h设防;DB33/768.5—20135b)公共供水场所重要部位应设置室内入侵报警装置,室内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c)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内报警声压应不小于80dB(A),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min。5.2.2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348、GB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额定探测距离的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应不小于0.3m;b)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2894的相关规定;c)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d)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e)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f)入侵探测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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