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证券法律制度的内容本课程已经在第二章讲述,除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外,本章其余内容均为2013年教材的新增内容。在最近2年的考试中,本章(不含证券法律制度)的平均分值为15分,2014年的分值为15分。其中,2013年和2014年的简答题均来自本章的“票据法律制度”。在2015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5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涉及票据法律制度的简答题。最近2年题型题量统计表2013年2014年单选题4题4分5题5分多选题2题4分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简答题1题6分1题6分合计8题15分8题1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2)将原隶属于第八章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转移至本章。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2015年教材对“证券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见本课程第二章),其他内容未进行调整。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课程未按照2015年教材的顺序进行编写。本章基本结构框架2第一单元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考点1】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P147)1.注册资本(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解释】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2.分支机构(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4)商业银行拨付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3.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4.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3(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5.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时,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6.商业银行的接管(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2)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7.商业银行的终止(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商业银行因合并、分立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考点2】个人储蓄存款(P151)1.定期储蓄存款(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2)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2.活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3.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2014年单选题)(1)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2)查询和冻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3)查询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解释】(1)中国证监会:查询和冻结;(2)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查询。4【例题·单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的是()。(2014年)A.检查机关B.税务机关C.公安机关D.审计机关【答案】B【解析】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考点3】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P155)(2013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2.强制存入原则(1)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3.限制支出原则(1)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者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2)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2)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3)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5.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例题1·多选题】限制支出原则是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下列关于单位定期存款限制支出行为的表述中,符合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13年)A.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应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一般存款账户B.定期存款不得用于结算C.定期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D.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答案】BCD【解析】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而非一般存款账户)。【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开户单位现金管理的表述中,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有()。(2014年)A.开户单位可从其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开支B.开户单位可以自行保存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C.开户单位的全部现金收入必须存入开户银行D.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开户银行提取【答案】BD【解析】(1)选项AD: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2)选项BC: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5【考点4】单位存款业务规则(P156)1.单位定期存款(2013年单选题)(1)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相关链接】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2)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相关链接】个人定期储蓄存款逾期支取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2.单位活期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例题·单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支取的计息规则是()。(2013年)A.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B.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C.按存款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D.按存款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答案】D【考点5】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P157)1.对贷款人的限制(1)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2)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2013年判断题)【解释】“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例题·判断题】商业银行可以向符合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发放信用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2013年)【答案】×【解析】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2.对借款人的限制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3.贷款发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者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4.贷款期限(1)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而非批准)。(2)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5.贷款展期(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相关链接】按照贷款期限划分,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1年)、中期贷款(1年~≤5年)和长期贷款(5年)。66.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P197)1.最大诚信原则(1)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2)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解释】(1)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2)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3)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P197)2.保险利益原则(1)人身保险(2014年多选题)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解释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7【解释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例题1·多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某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该人员包括()。(2014年)A.投保人的父亲B.投保人赡养的伯父C.投保人抚养的外甥女D.投保人的孩子【答案】ABCD【例题2·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是()。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答案】C【解析】选项AD:只有投保人的邻居、合伙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时,才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解释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不强调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解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