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532-2011 大鲵产品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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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50B51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532—2011大鲵产品质量要求2011-12-29发布2011-12-29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1/T532—2011前言大鲵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加强资源保护、积极开展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以及保护大鲵养殖户和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陕西省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水产学会、汉中市大鲵发展研究中心、陕西省水产工作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长铭、李功元、张树明、杨永斌、李海建、谷云、王中乾、赵云奎、魏美乐、杨文杰。本标准首次发布。DB61/T532—20111大鲵产品质量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鲵产品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及包装。本标准适用于取得国家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人工养殖的活体商品大鲵。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6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5009.124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GB5009.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硒的测定GB/T5009.14食品中锌的测定GB273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NY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62动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SC/T3016水产品抽样方法GB7718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大鲵产品ProductofAndriasdavidianusDB61/T532—201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具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人工养成的、个体体重达2kg、其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大鲵(Andriasdavidianus)的活体。4要求4.1感官要求体色正常,皮肤光亮,肥瘦适中,体表无溃烂、无病灶,体质健壮,活动力强。4.2理化指标大鲵肉质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大鲵肉质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83蛋白质/(%)≥15粗脂肪/(%)≤4必需氨基酸/(%)≥4.5硒(Se)/(mg/kg)≥0.07锌(Zn)/(mg/kg)≥104.3卫生指标大鲵产品安全卫生指标除符合NY5070和GB2733规定外,还应符合表2中安全卫生指标。表2大鲵产品安全卫生指标项目指标甲基汞/(mg/kg)≤0.5无机砷/(mg/kg)≤0.1铅(Pb)/(mg/kg)≤0.5镉(Cd)/(mg/kg)≤0.1滴滴涕不得检出六六六不得检出5检测方法5.1感官要求目测检查。5.2理化指标DB61/T532—201135.2.1水分测定按GB5009.3执行。5.2.2蛋白质的测定按GB5009.5执行。5.2.3粗脂肪的测定按GB5009.6执行5.2.4必需氨基酸的测定按GB5009.124执行。5.2.5硒含量测定按GB5009.93规定执行。5.2.6锌含量测定按GB/T5009.14规定执行。5.3卫生指标5.3.1甲基汞的测定按GB5009.17执行。5.3.2无机砷的测定按GB/T5009.11执行。5.3.3铅的测定按GB5009.12执行。5.3.4镉的测定按GB5009.15执行。5.3.5滴滴涕、六六六的测定按GB/T5009.162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DB61/T532—201146.1.1组批规则同一养殖场中、同时收获的养殖条件相同的大鲵为一个检验批次。6.1.2抽样方法按SC/T3016的规定执行。6.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6.2.1出场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场检验。出场检验由生产者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6.2.2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建养殖场养殖的大鲵;b)大鲵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6.3检验结果判定6.3.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6.3.2感观指标的检验结果中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6.3.3理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可进行复检。复检后若理化指标中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3.4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标识产品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者、出场日期,应符合GB7718。8包装包装材料与容器应洁净、无毒、无害、无异味,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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