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01A00备案号:35797-2013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663—2012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规范JilinprovincialscienceandTechnologyAssociationoftheorganizationcode2012-12-17发布2013-01-01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63—2012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军、许春明、闫木林、蒋春萍、方艳红、左梁、任远。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63—20121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性质、任务、成立、变更、加入科协、退出科协、学会会员、领导机构和负责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费及资产管理,章程修改、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各级科协所属的学会组织管理。2性质科协所属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3任务3.1开展学术交流。3.2科学技术普及。3.3科技咨询服务。3.4国际和地区民间科技交流。3.5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3.6维护科技工作者权益。3.7开展表彰奖励。3.8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3.9开展相关社会公益事业。3.10承接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的职能,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4成立4.1申请成立学会应具备的条件4.1.1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4.1.2其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且跨多个机构的专家学者群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4.1.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4.1.4有固定的住所。4.1.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兼)职(全日制)工作人员。4.1.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4.1.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63—201224.2申报程序4.2.1筹备成立学会,经同级科协审查同意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发起者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4.2.2自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会议筹备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同级科协审批。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4.2.3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同级科协审查后,由发起者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经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后,由同级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5变更学会变更名称,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同级科协提出申请;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向同级科协提出申请。上述变更事项经同级科协同意后,到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6加入科协6.1由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自动成为科协团体会员。6.2非由科协业务主管的科技社会团体申请成为科协团体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a)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b)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c)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社会团体,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科协提出申请,经科协同意,接纳为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6.3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a)推选代表参加科协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参加科协的活动;c)对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d)获得科协的有关资料;e)获得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6.4科协团体会员承担下列义务:a)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b)接受科协领导;c)执行科协决议和决定;d)承担科协委托的任务。7退出科协7.1团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科协:a)有退出科协的意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向科协提出退会申请,经批准后退出;b)不能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科协劝其退出;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63—20123c)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科协强制其退出。7.2退出批准:a)由科协业务主管的学会退出科协,须经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b)学会退出科协后,须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的手续。8学会会员8.1会员分类会员可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8.2会员具备的条件8.2.1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称号;有条件的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8.2.2团体会员与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8.3会员的权力8.3.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8.3.2参加学会的活动。8.3.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8.3.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8.3.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8.3.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8.4会员的义务8.4.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8.4.2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8.4.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8.4.4维护学会合法权益。8.4.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8.4.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8.5会员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8.6会费缴纳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63—201248.7会员除名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8.8会费标准依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科协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9领导机构和负责人9.1会员(代表)大会9.1.1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职权机构行使下列职权:a)制定、修改章程;b)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c)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d)制定会费标准;e)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9.1.2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9.1.3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依据学会章程,每4-5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报科协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9.1.4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须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理事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科协提出换届申请,经科协批准后进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应向科协提出召开会议的申请,经科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9.1.5会员(代表)大会备案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科协备案,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9.2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9.2.1理事会职权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a)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63—20125b)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选举、罢免秘书长;c)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d)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e)负责会员的吸收或除名;f)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g)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h)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i)制定管理制度;j)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9.2.2理事会议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9.2.3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9.2.4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组成原则为:a)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b)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c)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d)年龄结构合理;e)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9.2.5理事会决议通报学会举行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形成的决议、会议纪要,应通告全体会员,并报科协备案。9.3学会负责人9.3.1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a)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b)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c)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d)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e)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f)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g)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9.3.2学会换届后一般不增补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确需增补或更换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663—201269.3.3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理事长(会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在章程中写明,报经科协同意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9.3.4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a)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b)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c)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d)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职权。9.3.5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a)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b)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c)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d)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e)处理其他日常事务。9.3.6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科协同意后方可选举;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9.3.7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