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外出活动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增强团队精神,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确保各项外出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1、大力发扬团结友爱的集体主义精神,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爱护,维护好单位的社会形象。2、加强组织纪律观念,若因事需离开集体活动的,须经带队领导批准。3、严格遵守整个活动的时间安排,不得因个人私事影响整个集体的活动。4、在公共场所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不得参与威胁人身安全的任何活动。5、出现意外情况,在妥善处理的同时,及时向带队领导反映。6、注意饮食卫生及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保证在外活动的顺利进行。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警告,特别是因个人私事耽误集体活动15分钟以上的,取消下次类似活动的资格;严重损害单位社会形象的,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二○○五年九月八日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2005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