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9.060B70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590—2012改性实木地板2012-07-31发布2012-08-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1590—201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北合辉木制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河北合辉木制品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佘学彬、沈乃强、龚太伟、曹流。DB13/T1590—20121改性实木地板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改性实木地板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用改性木材直接加工而成的改性实木地板。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15036.1-2009实木地板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15036.2-2009实木地板第2部分:检验方法GB/T17657-1999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醇释放限量3术语与定义要求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改性木材按照一定工艺进行了改性处理的木材。木材的改性处理,是指在基本保持木材固有性能的前提下,通过物理、化学等方法对杨木、桉木、松木、柳木等木材进行处理,提高木材的硬度和强度,克服木材易干缩湿胀、易变色、易生物降解等缺点,拓广木材的使用性能乃至赋予木材新的功能,从而提高其使用价值的各种加工方法的总称。3.2改性实木地板用改性木材直接加工而成的地板。4产品分类4.1按表面形状分类为:a)平面类改性实木地板;b)仿古类改性实木地板。DB13/T1590—201224.2按表面涂饰情况分类为:a)未涂饰改性实木地板;b)漆饰改性实木地板;c)油饰改性实木地板。5要求5.1分等根据产品的外观质量、理化性能分为一等品和合格品。5.2规格尺寸及偏差5.2.1改性实木地板的尺寸5.2.1.1改性实木地板的长度和宽度是指不包括榫舌的长度和宽度。5.2.1.2改性实木地板尺寸应符合表1要求。表1改性实木地板的尺寸单位:mm长度宽度厚度榫舌宽度≥250≥40≥8≥3.05.2.1.3经供需双方协议可生产其它尺寸的产品。5.2.1.4根据安装需要在销售的地板中允许有面积不超过5%的宽厚相同、长度小于公称尺寸的地板。5.2.1.5凹凸不平的仿古地板公称厚度是指地板的最大厚度。5.2.2尺寸偏差改性实木地板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规定。表2改性实木地板尺寸偏差5.2.3形状位置偏差名称偏差长度公称长度与每个测量值之差绝对值≤1.0mm宽度公称宽度与每个测量值之差绝对值≤0.3mm,宽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0.3mm厚度平面类公称厚度与每个测量值之差绝对值≤0.3mm,厚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0.4mm仿古类公称厚度与每个测量值厚度之差绝对值≤0.8mm直角度≤0.20mm榫槽最大高度和榫舌最大厚度之差0.1mm~0.4mmDB13/T1590—20123改性实木地板的形状位置偏差应符合表3要求。表3改性实木地板的形状位置偏差名称偏差翘曲度宽度方向上凹翘曲度≤0.15%,宽度方向上凸翘曲度≤0.20%长度方向上凹翘曲度≤0.50%,长度方向上凸翘曲度≤1.00%拼装离缝最大值≤0.4mm拼装高度差平面类地板最大值≤0.3mm仿古类地板——5.3外观质量5.3.1平面类改性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要求。表4平面类改性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缺陷名称正面背面一等品合格品活节10mm直径≤25mm地板长度≤500mm,≤5个;地板长度500mm,≤10个直径≤25mm个数不限尺寸和个数不限死节直径≤3mm,地板长度≤500mm,≤3个;地板长度>500mm,≤5个直径≤5mm个数不限直径≤20mm个数不限驻孔直径≤0.5mm,≤5个直径≤2mm,≤5个——树脂囊不许有长度≤5mm,宽度≤1mm,≤2条——腐朽材性完好,不肃落,也不能捻成粉末缺棱不许有长度≤地板长度的30%宽度≤地板宽度的20%裂纹宽度≤0.15mm,长度≤地板长度的2%——加工波纹不明显——榫舌残缺残榫长度≤地板长度的15%,且残榫宽度≥榫舌宽度的2/3漆膜划痕不明显——漆膜鼓泡不许有——DB13/T1590—20124表4(续)漏漆不许有——漆膜上针孔直径≤0.5mm,≤3个——漆膜皱皮不许有——漆膜粒子地板长度≤500mm,≤2个;地板长度500mm,≤4个,倒角上漆膜粒子不计地板长度≤500mm,≤4个;地板长度>500mm,≤6个——注1:不明显——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观察不易辨别。注2:榫舌残榫长度是指榫舌累计残榫长度。注3:未涂饰改性实木地板、油饰改性实木地板不检测漆膜划痕、漆膜鼓泡、漏漆、漆膜上针孔、漆膜皱皮、漆膜粒子指标。5.3.2仿古类改性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要求。表5仿古类改性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缺陷名称正面背面一等品合格品活节数量不限,不允许开裂数量不限,如列裂,应修补良好——死节直径≤6mm需修补,且每块3处直径≤8mm需修补,且每块5处——驻孔直径≤6mm需修补,且每块5处直径≤8mm需修补,且每块5处允许长径≤10mm,且每块允许1处夹皮色泽与材质接近允许,需修补——腐朽材性完好,不剥落,也不能捻成粉末缺棱不许有长度≤地板长度的30%宽度≤地板宽度的20%裂纹端裂不许有允许、需修补面裂长度≤50mm、宽度≤0.5mm,需修补,每块允许1处长度≤75mm、宽度≤0.5mm,需修补,每块1处长度≤50mm、宽度≤0.5mm,需修补,每块1处毛刺不许有——砂透单个长度≤10mm、宽度≤2mm,且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积的0.5%单个长度≤20mm、宽度≤2mm,且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积的1%不超过板面积的10%加工波纹不明显——榫舌残缺残榫长度≤地板长度的15%,且残榫宽度≥榫舌宽度的2/3漆膜划痕轻微——漆膜鼓泡不许有——DB13/T1590—20125表5(续)漆膜上针孔直径≤0.5mm,每块板≤3个——漆膜皱皮不许有——漆膜粒子地板长度≤500mm,≤2个;地板长度>500mm,≤4个,倒角上漆膜粒子不计地板长度≤500mm,≤4个;地板长度>500mm,≤6个——漏漆不许有——端头砂痕不明显——漏底不许有——注1:不明显——正常视力在自然光下,距地板0.4m,肉眼观察不易辨别。注2:榫舌残榫长度是指榫舌累计残榫长度。注3:未涂饰改性实木地板、油饰改性实木地板不检测漆膜波纹、漆膜鼓泡、漆膜上针孔、漆膜皱皮、漆膜粒子、漏漆指标。5.4理化性能指标改性实木地板的理化性能指标应符合表6要求。表6改性实木地板的理化性能指标检验项目单位一等品合格品含水率%7.0≤含水率≤我国各地区的木材平衡含水率(详见GB/T15036.1-2009)同批地板试样间平均含水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4.0,且同一块板内含水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4.0漆膜附着力级≤2≤3密度g/cm3≥0.50表面耐磨平面类改性实木地板g/100r≤0.10,且漆膜未磨透≤0.15,且漆膜未磨透仿古类改性实木地板≤0.15,且漆膜未磨透漆膜硬度——≥H甲醛释放量mg/LE0级:≤0.5E1级:≤1.56试验方法6.1规格尺寸及偏差测定6.1.1直角度检测将直角尺一边紧靠地板的长边,用塞尺测量直角尺另一边与地板端头之间的最大偏差qmax,精确至0.01mm(见图1)。DB13/T1590—20126图1直角度测量图6.1.2改性实木地板的其他规格尺寸按GB/T15036.2-2009中3.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外观质量检验改性实木地板的外观质量检验按GB/T15036.2-2009中3.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3理化性能指标检验6.3.1密度6.3.1.1原理确定试件质量与其体积之比。6.3.1.2仪器千分尺,精度0.01mm游标卡尺,精度0.1mm。天平,感量0.01g。6.3.1.3试件尺寸长ι=100mm±1mm,宽b=板宽。6.3.1.4方法试件在(20±2)℃、相对湿度(65±5)%条件下放至质量恒定。注:前后相隔24h两次称量所得的质量差小于试件质量的0.1%则视为质量恒定。6.3.1.4.1称量每一试件质量,精确至0.01g。6.3.1.4.2在板面上画4条直线,其中两条与两条长边平行并各间隔4b,另两条与两条短边平行并各间隔25mm。这4条直线的交叉点即为厚度检测点。试件厚度为该四点厚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01mm。DB13/T1590—201276.3.1.5结果表示每一个试件的密度按式(1)计算,精确至0.01g/cm³。1000hblm式中:—试件的密度,g/cm³;m—试件的质量,g;l—试件长度,mm;b—试件宽度,mm;h—试件厚度,mm。6.3.1.6一张板的密度是同一张板内全部试件密度的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01g/cm³。6.3.2甲醛释放量甲醛释放量检验按GB18580-2001中6.3规定的方法进行。6.3.3含水率、漆膜附着力、表面耐磨和漆膜硬度含水率、漆膜附着力、表面耐磨和漆膜硬度指标检验按GB/T15036.2-2009中3.3规定的方法进行。7检验规则7.1组批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构成检验批次。7.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外观质量、理化性能中的含水率、甲醛释放量和表面耐磨指标。每批检验合格的产品均应附带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式生产后,每年至少一次;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1)DB13/T1590—201287.4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7.4.1地板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批产品中按规定随机抽取试样,并对所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均按块计数。7.4.2规格尺寸及偏差检验。7.4.2.1厚度、长度、宽度、榫舌宽度、榫舌厚度、榫槽高度、榫槽深度、直角度和翘曲度采取GB/T2828.1—2003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Ⅰ,接收质量限AQL为4.0进行抽样和判定,详见表7。表7规格尺寸抽样方案批量范围样本样本大小累计样本大小接收数拒收数≤150第一5502第二21012151~280第一8802第二81612281~500第一131303第二132634501~1200第一202013第二2040451201~3200第一323225第二3264673201~10000第一505036第二5010091010001~35000第一808059第二8016012137.4.2.2拼装离缝、拼装高度差检验的样本数为十块,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在检验规格尺寸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测量值未超过偏差判为合格,超过偏差为不合格。7.4.3外观质量检验7.4.3.1采取GB/T2828.1中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为4.0详见表8。表8外观质量抽样方案批量范围样本样本大小累计样本大小接收数拒收数≤150第一131303第二132634151~280第一204045第二203225281~500第一323225第二326167DB13/T1590—20129表8(续)批量范围样本样本大小累计样本大小接收数拒收数501~1200第一505036第二501009101201~3200第一808059第二8016012133201~10000第一125125711第二1252501819100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