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1585-2012 陶制烧烤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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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81.060.20Y24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585—2012陶制烧烤炊具2012-07-31发布2012-08-15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1585—2012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石家庄市原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仇志芳、安淑珍、郝春云、李志。DB13/T1585—20121陶制烧烤炊具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陶制烧烤炊具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含锂辉石、铝石、粘矸、滑石为主要原料加工烧制而成的陶制烧烤炊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8058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和检测方法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3301日用陶瓷器容积、口径误差、高度误差、重量误差、缺陷尺寸的测定方法GB/T3300日用陶瓷器变形检验方法GB/T3302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3产品分类及分级3.1产品按其容积分为小、中、大三种类型,具体规定见表1。表1型号容积(ml)小型<1000中型1000~2500大型>25003.2产品按外观质量还应分为一等品、二等品。4技术要求4.1外观缺陷产品的缺陷分级应符合表2规定。其中一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3种缺陷;二等品每件产品不得超过4种缺陷。DB13/T1585—20122表2编号缺陷名称测量单位产品型号一等品二等品备注1斑点直径mm各型不大于3.0限1个不大于4.0限6个一等品不开口二等品不密集2落渣泥渣直径mm小型不大于1.0限2个不大于3.0限6个尖峰应磨去中型大型不大于1.5限2个3毛孔直径mm小型不大于1.5限8个不密集一等品不许露胎中型大型不大于1.5限10个4石膏脏直径mm小型不允许不大于3.0限2个——中型不大于4.0限2个大型不大于5.0限2个5疙瘩坯坑直径mm小型不大于2.0限2个不大于4.0限4个不露胎不开口中型不大于5.0限4个大型不大于2.5限2个不大于6.0限4个6缺釉(缩釉)面积mm2小型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10.0限1处显见面不大于6.0限1处非显见面不大于30.0限3处外底部缩釉不严重中型大型显见面不允许,非显见面不大于15.0限1处显见面不大于10.0限1处非显见面不大于40.0限3处7底裂、身裂沿裂长度mm小型不允许不超过10.0不得裂穿中型不超过15.0大型不超过20.08盖沿裂盖背面裂长度mm小型不超过3.0限1处不超过10.0限2处一等品一等品沿里裂外不裂中型不超过4.0限1处大型不超过5.0限1处不超过15.0限2处9盖抓手粘接裂长度mm各型不大于4.0限1处不超过10.0限1处——10碱印长度mm各型不明显不严重者——11烟熏、釉缕泥脏、釉薄桔釉、滚迹波浪纹——各型不明显不严重——12欠火、过火、灰拱——各型不允许不允许——DB13/T1585—20123表2(续)编号缺陷名称测量单位产品型号一等品二等品备注13色脏——各型不太明显不严重——14磕碰面积mm2小型不允许不大于20.0限1处不允许有锋口中型不大于30.0限1处大型不大于40.0限1处15粘底面积mm2各型长不大于10.0深不超过1.0限2处不严重底部需磨光16釉色不正——各型锅盖颜色与样品基本一致不严重——注1:除已明确规定外,本表中所规定的缺陷允许范围均指显见面,非显见面的缺陷均可按显见面规定的尺寸加大50%,毛孔尺寸按规定不变,数量加倍;注2:等级产品凡是直径不大于1.0mm,长度不超过1.0mm,面积不超过1mm2,宽度不超过0.2mm的裂纹、颜色清淡的微小缺陷以及其他不明显缺陷,可不作缺陷计;注3:本标准未规定的缺陷,可按相似缺陷处理。4.2变形4.2.1产品底部厚度及平整度产品底部厚度及平整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产品规格厚度﹙㎜﹚上凸﹙㎜﹚下凹﹙㎜﹚小型4.5~5.5≦2不允许中型5.0~6.0≦2.5大型5.5~6.5≦34.2.2容积误差小型和中型产品的容积误差为1.5%;大型产品的容积误差为2.0%。4.2.3口径变形产品口径变形允许范围一等品小型不大于10.0mm、中型不大于12.0mm、大型不大于14.0mm,二等品各型产品与盖基本吻合。DB13/T1585—201244.3吸水率产品的吸水率为6%~10%。4.4铅、镉溶出量产品的铅、镉溶出量应符合GB8058标准要求。4.5热稳定性产品置于热量为4.03KW的炉具上干烧30分钟不裂者为合格。产品加热时间与温度的关系参见附录A。5检验方法5.1外观缺陷感官检查产品的外观缺陷。5.2变形的测定5.2.1产品底厚度及平整度产品底厚度及平整度的测定按GB/T3300的规定执行。5.2.2容积误差产品的容积误差的测定按GB/T3301第4章的规定执行。5.2.3口径变形产品的口径变形的测定按GB/T3300的规定执行。5.3产品吸水率5.3.1取产品沿、帮、底各10g左右做为试样,在烘干箱内进行烘干2小时(烤箱温度在105℃~110℃之间)。5.3.2将烘干后的试样进行称量,得出重量数据。5.3.3把烘干后的试样放入锅内进行水煮3小时后,捞出凉至试样温度,手能接触时用毛巾将试样表面水珠擦拭干净后,进行称量得出重量数据。5.3.4计算方法:用水煮后的重量﹣烘干后的重量÷烘干后的重量,得出产品的吸水率。5.4铅、镉溶出量测定按GB8058的规定执行。5.5热稳定性5.5.1仪器设备炉具;热量为4.03KW。5.5.2试验步骤DB13/T1585—20125将外观检查合格的样品放置在炉具上,干烧30分钟后,关闭火源,待试样降温后,对其进行检查,确认有无裂纹。6检验规则6.1产品出厂前应经工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6.2产品检验分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采用每百单位不合格品数(计件法)检验。6.2.1交收检验项目为外观及尺寸、热稳定性;检验样本应随机抽取;交收检验的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检验水平及抽样方案见表4,正常检查一次抽样合格判定按表5进行;对不合格批,允许返工后再次提交检验。表4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AQL检查水平抽样方案4.1,4.5B6.5S—4一次抽样(从正常检查一次抽样开始,按转移规则进行)表5批量范围样本量n合格判定数Ac不合格判定数Re1—2520126—150812151—5001323501—120020341201—10000325610001—35000507835001—50000801011≥500012514156.2.2检验样本应从规定周期内制造,并经过批检查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型式检验的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别水平、不合格判定数及抽样方案见表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b)产品原料、生产工艺、方法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停产6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d)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DB13/T1585—20126表6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AQL判别水平DL抽样方案样本量n合格判定数Ac不合格判定数Re4.1B30Ⅱ一次12234.3B30Ⅰ一次12234.4A30Ⅰ一次3014.5A15Ⅰ一次6016.3同品种同材料为批。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按GB/T3302的规定执行。7.2安全标志:产品在使用中耳部温度将达到200℃左右,为了防止烫伤,特在产品盖上方做当心表面高温的安全警示标志,按GB2894—2008的规定执行。DB13/T1585—20127AA附录A(资料性附录)产品加热时间与温度的关系A.1产品置于4.03kw的炉具上烧至30min时,加热时间与产品底部和耳部表面温度的变化情况见表A.1。表A.1加热时间与产品底部和耳部表面温度时间(min)51015202530温度(℃)耳部160201255261264276底部44651052653354555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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