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培训会--课件(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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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政策要点2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所必须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点。为此,127号文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的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这里需要注意:127号文同时规定: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应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配套设施用地——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政策要点2(二)关于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和控制标准问题类型附属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总面积比例最大面积管理用房用地占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比例工厂化作物栽培5%10亩20%水产养殖7%10亩20%规模化畜禽养殖7%15亩20%10%(规模化养牛、养羊)20%规模化粮食生产我市《导则》将配套设施规模控制在0.5%以内1000亩以下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1000亩以上的最多不得超过10亩20%政策要点2注:127号文取消了“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的相关规定。(二)关于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和控制标准问题政策要点2项目用地总面积=生产设施用地面积+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比例=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项目用地总面积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中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比例=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用地总面积一是要符合相关规划。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域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二是要切实保护耕地。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三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除模化粮食生产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四是要集约节约用地。在《用地导则中》有详细规定。(三)关于设施建设的选址问题政策要点21、127号文规定,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2、模化粮食生产中的配套设施,经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3、模化粮食生产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4、对涉及补划基本农田的,区县国土分局应将补划方案(含矢量数据)报市国土局备案。(四)关于基本农田占用问题政策要点21、127号文规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需要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2、不再要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进行耕地占补平衡,但要求项目生产结束后复垦为耕地。3、要求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也就是说,今后在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对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在年度变更调查中需要由耕地变为设施农用地,并相应减少耕地保有量。同时,虽不要求耕地占卜平衡,但在转为建设用地时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五)关于占用耕地问题政策要点2127号文规定: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由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后,由乡镇政府向区县农业(园林)和国土部门申请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动工建,并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因此,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责任主体、备案主体,职责得到不断强化。备案管理程序3备案管理程序3拟订项目建设方案协商土地使用条件签订项目用地协议经营者经营者、村集体、乡镇政府经营者、村集体、乡镇政府公告不少于10天区县农业(园林)部门备案1、备案表2、项目建设方案3、项目用地协议4、项目测绘钉桩成果5、项目复垦承诺书6、项目公告材料7、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8、其它相关材料区县国土部门备案备案结果统计上报流转合同变更、备案、登记备案结果统计上报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备案项目用地“上图入库”土地变更调查登记乡镇政府备案通过反馈备案结果反馈备案结果通不过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由经营者拟定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含四至范围)、用地面积、建设内容(包括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平面图、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情况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权属情况。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土地流转合同和原承包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意见应含在项目建设方案内。(一)拟定项目建设方案备案管理程序31、协商。项目经营者持项目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农用地承包期的最高年限,以及承包经营权流转允许的最高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2、公告。协商一致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同时采取政务公开方式,将项目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二)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备案管理程序3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三)签订项目用地协议。备案管理程序3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持以下材料(1式2份),部门分工职责,向区县农业或园林主管部门备案:1.《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原件)(附件2);2.项目建设方案(原件);3.项目用地协议(原件);4.项目用地测绘钉桩成果(采用北京地方坐标系下shp格式的矢量数据)(原件,含电子盘),应包括项目用地地类和权属情况、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的具体用地范围;5.《设施农业项目复垦承诺书》(原件)(附件3);6.项目公告材料(原件);7.项目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材料: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四)备案要件备案管理程序31.时限要求。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责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2.核查内容。•项目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定;•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建设标准: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必要、是否可行、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比例、是否符合有关建设技术标准,•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非农建设: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项目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情况进行核查。(五)区县农业(园林)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程序33.核查结果处理。对符合规定的,在《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材料转送区县国土分局。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经营者,由乡镇政府负责督促纠正。4.建立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管理台账。5.统计结果上报。每月3日填写《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统计表》(详见附件4),并按部门职责分别上报市农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等部门。6.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流转合同备案、登记。7.档案管理工作。按项目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五)区县农业(园林)主管部门备案及相关工作备案管理程序31.时限要求。区县国土分局收到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转来的备案材料后,应依据职责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2.核查内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核查可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是否进行了调整补划;•土地复垦协议:内容是否齐全(特别是涉及占用耕地的相关复垦要求)。3.核查结果处理。及时将项目核查备案情况告知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对符合规定的,在《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督促纠正。(六)区县国土分局备案及相关工作备案管理程序34.建立设施农用地项目管理台账。5.统计结果上报。每月3日填写《北京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统计表》(详见附件4),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统计决策”栏进行填报。6.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备。对涉及补划基本农田的,区县国土分局应将补划方案(含矢量数据)报市国土局备案。7.项目用地“上图入库”。分局要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一张图”等相关要求,做好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上图入库”工作。7.做好项目土地变更调查登记。8.档案管理工作。按项目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六)区县国土分局备案及相关工作备案管理程序372号文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进行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1、区县政府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1)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组织乡镇政府和国土、农业、园林等相关部门,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完善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并建立项目共同监管责任机制。(2)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组织坚决予以查处。(3)每年要组织自查,形成自查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4)每年要组织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中涉及的设施农用地图斑进行核实确认。区县政府在盖章确认之前,须经区县农业或园林、国土等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未按本72号文相关规定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不得确认变更(特别需要注意)。(一)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服务与监管要求42、区县农业、园林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1)牵头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引导;(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和建设的具体标准有农业部门负责解释)(2)对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结构调整范围、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是否属于农调确需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认定;(3)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情况,应及时通报同级国土管理部门。(一)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服务与监管要求43、区县国土分局部门监管职责。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1)牵头对区县农业或园林主管部门认定不是农业结构调整的用地,不属于农调确需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以及超过实际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按非法占地严肃查处;(2)对巡查中发现的非正常闲置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农业或园林主管部门。(一)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服务与监管要求44、乡镇政府监管职责。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监管主体。(1)负责监督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按照用地协议约定的用途和备案核准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2)负责巡查、制止和督促纠正各类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违规圈占土地行为、擅自改变用途行为、进行其他非农建设的行为、以及非正常闲置等问题;(3)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非正常闲置等问题,及时报告区县国土、农业或园林等主管部门。(一)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服务与监管要求4对违反“三不得、三禁止”的项目经营者,建立了惩处机制:1、五年内不得安排政策支持,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对已发放建设支持资金的,由区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追回支持资金。3、对拒不配合设施农业项目利用监管工作的经营单位,取消政策支持资格。4、对监管工作不力,违法违规或非正常闲置问题突出的区县、乡镇,取消参与年度新农村奖励评选资格。(二)惩处机制服务与监管要求41、设施农业项目在原址升级改造或拆除的,由乡镇政府进行核查,并报原备案部门复核和备案。2、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设施农业项目,各区县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妥善处理。3、国有农场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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