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政策知识宣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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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设施农业用地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一、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1.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2.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3.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标准--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1.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2.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3.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标准--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程序项目选址•1.组织:乡镇政府组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村组代表、经营者共同参与下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范围。•2.依据和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前提下,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协议签订•1.协商:经营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用地协议•2.公告:协商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在乡镇政府、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3.协议签订: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4.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用地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土地使用面积、年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用地备案•1.备案单位和时间: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协议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重新备案。)•2.信息汇交:乡镇政府在完成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四、使用基本农田政策--使用范围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认定•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动工建设前,由乡镇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动工建设•经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应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保县域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核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开展全覆盖核查,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开展抽查。四、使用基本农田政策--使用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职责:•1.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上报等工作;•2.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3.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4.督促经营者做好不再使用土地的复垦和交还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2.严肃查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1.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的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审查。•2.制止、责令限期纠正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职责:•1.对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2.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五、职能职责注:本宣传知识根据2020年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相关通知文件整理,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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