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120B20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557.10—2012富硒畜禽配合饲料2012-11-19发布2012-11-30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1/T557.10—2012I前言本标准为DB61/T557.1~16-2012的第10部分。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与表述。本标准由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局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省农业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康市畜牧兽医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少谋、刘绵刚、汪成安、张建文、周黎明、李娟、吴杰、李强斌。DB61/T557.10—20121富硒畜禽配合饲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纯天然富硒畜禽配合饲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标签、贮存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用纯天然富硒饲料工业原料生产成的纯天然富硒配合饲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915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GB5916生长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GB10648饲料标签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T5917.1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GB/T5918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GB/T6432饲料中粗蛋白质的测定方法GB/T6434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GB/T6435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GB/T6436饲料中钙的测定GB/T6437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6438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GB/T6439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GB/T14699.1饲料采样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NY861成品粮中硒的测定方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感官指标色泽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3.2水分不大于12.5%。3.3加工质量指标DB61/T557.10—201223.3.1粉碎粒度3.3.1.1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肉用仔鸡前期(0-4周龄)配合饲料,生长鸡(0-6周龄)配合饲料,全部通过8目分析筛,16目分析筛筛上物不得大于20%。3.3.1.2肉用仔鸡后期(5周龄以上)配合饲料,生长鸡(7-14周龄),生长鸡(15-20周龄)配合饲料全部通过6目分析筛,12目分析筛筛上物不得大于20%。3.3.1.3产蛋鸡(种鸡)配合饲料全部通过4目分析筛,8目分析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3.3.2混合均匀度混合应均匀,经测试其均匀度之变异系数(CV)不大于10%。3.4卫生指标应符合GB13078之规定。3.5营养成分指标应符合表1之规定。表1猪、鸡配合饲料主要营养成分指标指标产品消化能kcal/kg≥代谢能kcal/㎏≥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仔猪10-20㎏320018470.6-0.750.5-0.650.25-0.4生长肥猪20-60㎏300014.5780.45-0.70.35-0.50.25-0.4生长肥猪60-90㎏290012.5890.45-0.70.35-0.70.25-0.4生长鸡0-6周龄2800185.580.8-1.20.6-0.90.25-0.4生长鸡7-14周龄275015690.7-1.20.5-0.80.25-0.4生长鸡15-20周龄2700127100.60-1.10.5-0.80.25-0.4产蛋鸡21-24周龄2700156133-3.80.5-0.80.25-0.4产蛋鸡25-42周龄275016512.53-3.80.5-0.80.25-0.4产蛋鸡43-72周龄2650146143-3.80.5-0.80.25-0.4肉仔鸡0-4周龄280020690.8-1.20.6-0.90.25-0.4肉仔鸡5周龄以上290018690.8-1.20.6-0.90.25-0.43.6硒含量指标DB61/T557.10—20123富硒畜禽配合饲料硒含量应达到0.10㎎/㎏~0.3㎎/㎏。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感官评定4.2成品粒度的测定按GB/T5917.1执行。4.3混合均匀度的测定按GB/T5918执行。4.4粗蛋白质的测定按GB/T6432执行4.5粗纤维的测定按GB/T6434执行。4.6水分的测定按GB/T6435执行。4.7钙的测定按GB/T6436执行。4.8总磷的测定按GB/T6437执行。4.9粗灰分的测定按GB/T6438执行。4.10食盐的测定按GB/T6439执行。4.11硒的测定按NY861执行。4.12卫生指标的测定按GB13078中有关规定项目的检验方法执行。5检验规则DB61/T557.10—201245.1批次以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方、同一设备,每日生产量为一批次。5.2采样按GB/T14699.1执行。5.3检验5.3.1出厂检验出厂产品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负责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粗蛋白、钙、总磷、硒。出厂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生产原料、配方及制造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验或抽查时。5.4判定规则富硒配合饲料产品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18823执行。5.5复检规则富硒配合饲料产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6包装、标志、标签、运输和贮存6.1包装包装物应采用对产品质量无影响的材料,包装规格(净含量)为5㎏、10㎏、20㎏、40㎏等。也可根据用户要求的规格包装,其包装净含量的允许误差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6.2标志获得批准使用富硒食品及其相关产品专用标志的富硒配合饲料,允许在包装上加贴富硒食品专用标志。6.3标签按GB10648执行。6.4运输富硒配合饲料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运,运输前和卸货后应对运输工具消毒。DB61/T557.10—201256.5贮存富硒配合饲料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产品保质期:一、四季度60天,二、三季度45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