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9.020H21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527—201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2011-12-16发布2011-12-31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1/T527—2011I前言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东、夏锋社、程宇群、张永红、刘峰育、王景人、易菡。本标准由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解释。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61/T527—2011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制造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表压,包括装卸料期间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常压罐体(含安全附件、以及与罐体永久性连接的相关管件、阀件、紧固件和控制件等)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B/T4730.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4730.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JB/T473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TSG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一般要求3.1检验单位及人员常压罐体检验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对检验结论负责。3.2检验周期3.2.1新车罐体投用后两年内应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其后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3.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a)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一年以上的,在重新使用前;b)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前;c)变更装载介质的罐车投入使用前。3.3检验项目常压罐体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检查、承压元件检查、盛水试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其它检查。3.4检验器具DB61/T527—20112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3.5罐体清理3.5.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检验单位应在检验前按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3.5.2内部残留液体必须排放干净,残液排放指标应达到相关环保标准。3.5.3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常压罐体,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GBZ2.1的规定。盛装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3.5.4人孔或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罐体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可燃气体含量小于0.5%(体积比),且保证无刺激性、无有毒气体存在。必要时,还应当采取通风、安全救护等措施。3.5.5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符合JB/T4730.4、JB/T4730.5的要求。3.6安全防护3.6.1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3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3.6.2进罐检验照明用电电压不得超过24V,引入罐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且无接头,接地可靠。3.6.3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3.6.4检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车辆移动。3.6.5检验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措施。3.6.6进罐检验前,必须确认罐内气体取样分析结果,可燃气体含量和氧含量达到规定值,并办理进罐签证后,方可进罐操作。需动火或打磨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6.7所有进罐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或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3.7检验程序检验的一般程序见图1所示。资料审查→检验前准备→宏观检查→壁厚测定→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检查→承压元件检查→缺陷处理→盛水试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结果整理、出具检验报告图1检验程序框图4资料审查4.1审查资料检验人员应审查罐体的下列资料是否完善:a)原始资料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罐体安全附件质量证明文件;b)历次检验报告;c)修理改造记录;d)运行记录、充装介质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DB61/T527—20113e)安全附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校验、修理、更换记录和检定证书。注:原始资料在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4.2资料审查重点资料审查的重点是历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有无防范措施。5宏观检查5.1检查方法宏观检查采用目视检查的方法(必要时利用放大镜或者其他辅助仪器设备)检查罐体表面裂纹、腐蚀、变形等情况以及结构、保温层、衬里等是否满足罐体安全使用的要求。5.2内、外表面检查内容5.2.1检查罐体内、外表面,有无裂纹、腐蚀、磨损、变形、泄露、损伤等缺陷。5.2.2检查对接焊缝及接管角焊缝等部位,有无裂纹、腐蚀、泄漏等缺陷。5.3结构检查内容5.3.1检查筒体、封头形式,筒体与封头连接,开孔及其补强人孔等,是否存在不合理结构。5.3.2检查纵、环焊缝(含封头拼接焊缝)的布置、型式及其对口错边量、棱角度、咬边是否符合GB18564.1-2006的规定。5.3.3装卸口设置是否符合GB18564.1-2006中5.8的规定。5.3.4检查加强圈设置是否符合GB18564.1-2006及其设计的要求。5.3.5法兰密封面及其紧固螺栓。5.3.6检查防波板、加强圈等与罐体连接情况,连接焊缝处有无裂纹、脱焊,连接固定螺栓有无松脱,防波板、隔舱板有无裂纹、开裂或脱落等。5.3.7目视检查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扶梯、操作平台等的连接,是否符合GB18564.1-2006中5.3、5.9及设计文件的规定。罐体与底盘是否连接牢固,紧固连接螺栓是否有松动、弯曲变形,螺母、垫片是否齐全、完好;罐体支座与底盘之间连接缓冲胶垫是否错位、变形、老化等;罐体支座(靠车头端)前端过渡区是否存在裂纹;支座与卡码是否连接牢固。5.3.85.3.1至5.3.7要求的内容只是在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以后检验时,若结构未发生变化一般不再进行检查。结构发生改变时,应检查其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变更设计文件的要求。5.4隔热层、衬里检查内容5.4.1隔热层的破损、脱落、潮湿、有腐蚀倾向和产生裂纹可能性的,应拆除隔热层进一步检查。5.4.2对有衬里层的罐体,检查衬里表面是否破损、腐蚀、开裂、分层或划伤等损伤。损伤明显时或检验人员认为必要时,应用电火花检测仪进行抽查,检测及判定按照原施工验收要求执行。检查衬里层是否脱落、鼓包,是否与罐体金属分离。查看检查孔是否有介质流出。发现衬里层有脱落、鼓包,或者与罐体金属分离,发现衬里层穿透性缺陷或有可能引起罐体本体腐蚀缺陷时,应当局部或者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者其他缺陷。5.4.3衬里层脱落、鼓包,或者与罐体金属分离部位,以及未通过电火花检查的部位,应进行修复,修复部位应通过电火花检查。5.5其它检查DB61/T527—201145.5.1罐体涂敷、标志、标识检查5.5.1.1检查时发现油漆严重剥落、皱皮,罐体颜色及标志、标识与规定要求不符者,应该对罐体外表面除锈喷涂。5.5.1.2喷漆前,应清除外表面尘埃和油渍,漆色以均匀全覆盖为合格,不得有起泡,纤维堆积等缺陷。5.5.1.3罐体涂装、标志、标识按照GB18564.1-2006的规定执行。5.5.1.4罐体应喷涂检验标识。5.5.2铭牌检查5.5.2.1检查罐体铭牌是否清晰、牢固可靠,内容是否齐全。5.5.2.2检查罐体铭牌是否位于罐体两侧的易见部位。6壁厚测定6.1测定方法采用超声测厚方法对罐体进行壁厚测定。6.2测点选择6.2.1测定位置应当有代表性。一般情况下厚度测点部位为:筒体上、下、左、右四个方向,每个方向测四个点;前后封头各测四个点。6.2.2在以下部位应适当增加测点数:a)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b)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c)装卸口部位;d)宏观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6.3合格判定以测厚最小值大于GB18564.1-2006的规定最小厚度值为合格。7无损检测7.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体对接焊缝。应当进行射线检测抽查,抽查部位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抽查比例由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a)对于装运毒性程度为高度和极度介质的罐体;b)设计要求进行气压试验的罐体;c)使用过程中补焊过的部位;d)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e)因事故造成罐体焊缝或近焊处严重损伤变形的部位;f)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注:已进行过此项检查的,再次检验时,如果无异常情况,一般不再复查。7.2对罐体对接焊缝内表面和人孔、接管、凸缘等处角焊缝应当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抽查。抽查比例由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7.3射线检测执行JB/T4730.2的规定,磁粉检测执行JB/T4730.4的规定,渗透检测执行JB/T4730.5的规定。射线检测技术等级为AB级。DB61/T527—201158安全附件检查检查安全附件配置应符合GB18564.1-2006及设计文件的要求。8.1安全泄放装置检查8.1.1安全阀8.1.1.1检查安全阀型式、型号、喉径、公称压力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造单位名称等信息是否清晰,外观是否良好。对于型号、规格、制造单位信息不全的安全阀不得使用。8.1.1.2检查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对于超过校验有效期的安全阀,应经有相应校验资格的机构校验合格,校验要求按照GB18564.1-2006中5.5.2.8条规定执行。8.1.2爆破片8.1.2.1检查爆破片是否有合格证,型式、材质、爆破压力等是否符合GB18564.1-2006中5.5.2.11的要求。8.1.2.2检查爆破片设置与使用是否符合GB18564.1-2006中5.5.2.2和5.5.2.11的要求。8.1.2.3检查爆破片是否按期更换。对超期未更换的爆破片应予以更换。8.1.3排放系统检查排放系统及其保护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GB18564.1-2006中5.5.2.9的要求。8.1.4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8.1.4.1检查呼吸阀型式(型号)、最小通气直径、开启压力及其设置,紧急泄放装置开启压力及其设置是否符合GB18564.1中5.5.2.10的要求,外观质量是否良好。对于无产品合格证的呼吸阀不得使用。8.1.4.2对呼吸阀进行校验,开启压力应符合GB18564.1-2006中5.5.2.10c)的要求。8.2紧急切断装置检查8.2.1检查紧急切断阀型式、型号、操作方式、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等,外观质量是否良好,安装位置是否正确。对于无产品合格证的紧急切断阀不得使用。8.2.2清洗解体、检查阀体、先导杆、弹簧、密封面、凸轮等有无损伤变形、腐蚀生锈、裂纹等缺陷。8.2.3检查紧急切断装置控制系统的手摇泵、管路、易熔塞是否完好,有无损伤、松脱、泄漏等现象,钢索控制系统是否操作灵活可靠、到位等。8.2.4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当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且持续放置48h不致引起自然闭止,动作是否灵敏可靠。8.2.5紧急切断阀自开始关闭起,检查是否在10s内闭止。8.2.6对紧急切断阀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应不少于10min,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8.2.7检查紧急切断远控系统,其动作应灵敏可靠。8.3导静电装置检查8.3.1对装运易燃、易爆类介质的罐体,检查罐体管路、阀门和车辆底盘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