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713—2011四议两公开工作法2011-12-31发布2012-03-01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1/T713—2011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邓州市委组织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标准研究院、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邓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云飞、孙中仁、张有印、曹德玉、郭敬东、方磊、余军。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照、刘元礼、赵燕、陈白露、石卉、刘柯颖、刘放、唐攀、胡玉霞、刘晓丹、党洁。DB41/T713—20111四议两公开工作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领导及实施、实施范围、工作程序。本标准适用于村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组织实施。其它基层组织也可参照执行。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村“两委”村共产党员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2.2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指所有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都应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一种工作方法。3总则3.1遵守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应侵犯村民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及其它合法权利。3.2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应以任何方式强迫党员干部群众不发表意见或违背个人意志发表意见。3.3对于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有关程序出台的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意见,村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拒绝执行。4领导及实施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纪检、组织、民政、监察、财政、农业等部门指导下,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5实施范围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运作。这些事项包括:a)村民自治范畴之内的以下重大事项:1)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DB41/T713—201122)新农村建设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3)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的规划、落实;村集体土地承包、租赁;4)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及公益事业建设承包;5)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举债;6)村机动地和林果基地及“四荒”地承包经营、林权确认;7)村组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的审报、集体土地出让;8)农村文化事业的建设;9)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集体资金的支出等。b)县(县级市、区)乡两级党委、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包括:1)农田水利基本建设;2)农综开发;3)土地整治;4)村庄整治;5)沼气、太阳能推广;6)村内大局的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7)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农村信息化建设;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c)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的落实,包括:1)生育证的发放、人口出生情况,节育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2)农村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3)农村低保户对象确定、“五保户”的确定及供养;4)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款物的分配发放;5)移民物资发放;6)两免一补、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发放等。d)其它需要村民进行集体商讨决定的重大事项。6工作程序6.1村党组织会议提议6.1.1提议前6.1.1.1广泛征求和收集党员、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和村民以及村内其它组织的意见,充分考虑绝大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6.1.1.2对议定事项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认真科学的考察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项目论证。6.1.1.3审核所议定的事项是否符合上级政策、法律法规、本村实际及群众意愿。6.1.1.4对于上级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村级党组织要认真研究,制订初步方案后再进行提议。6.1.1.5对议定的事项应形成完备的书面材料。6.1.1.6议定事项应在议定前以书面形式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备案。6.1.2提议6.1.2.1参加人员为村级党组织委员会成员。DB41/T713—201136.1.2.2会议由村级党组织书记就提议事项的重要性、可行性、专家论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等进行专题介绍。6.1.2.3所有村党支部委员就提议事项分别发表意见和看法。6.1.2.4根据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6.1.2.5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签字,经与会人员2/3以上同意,形成书面材料。6.1.3提议后将提议事项形成的书面材料存档。6.2村“两委”会商议6.2.1商议前6.2.1.1村级党组织书记应将村党组织提议内容与村主任交流并充分沟通。6.2.1.2应在会前一周将中心议题发至“两委”班子成员手中,待充分酝酿、调研、思考之后,再进行集体商议。6.2.2商议6.2.2.1参加人员为所有村“两委”委员。6.2.2.2会议由村级党组织书记主持,并通报村党组织会提议意见。6.2.2.3每名与会人员都应对提议意见发表意见和建议,在商议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时,应邀请专家参与,进行可行性论证。6.2.2.4根据村“两委”成员的意见,对村党组织提议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6.2.2.5村委会根据提议意见提出实施方案,并交“两委”成员审核。6.2.2.6对提议意见和实施方案进行表决,经到会人员2/3以上同意并签字后形成商议意见。6.2.3商议后村“两委”成员应主动做好有不同意见成员的工作,征得支持。6.3党员大会审议6.3.1审议前村“两委”应提前三天把审议事项和实施方案传达或送交全体党员,充分了解党员群众意愿,提高审议质量。6.3.2审议6.3.2.1审议议题在党员活动日提交党员大会审议,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6.3.2.2参加会议党员人数应达到应到党员人数的4/5以上方可开会。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党员,长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党员,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党员,受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党员,正在服刑的党员,按规定应转走组织关系但未转走的党员可以不计算到与会人数之内;预备党员有建议权但无表决权。6.3.2.3党员大会由村级党组织书记主持,由村主任向大会通报村“两委”商议意见以及制订的实施方案。6.3.2.4每个党员都应在党员大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6.3.2.5对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不能采纳的应向提议党员说明原因,做好解释。DB41/T713—201146.3.2.6村“两委”根据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完善实施方案。6.3.2.7修订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应进行表决,经与会人员2/3以上同意并签字后形成审议意见。6.3.3审议后6.3.3.1审议通过后,村“两委”应认真吸取党员大会提出的意见,对表决方案进行修订完善。6.3.3.2所有党员应深入农户作好方案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为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奠定基础。6.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6.4.1决议前村委会应提前召开由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认真讨论,应使村民代表充分了解决策的动因、事项和前景。6.4.2决议6.4.2.1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应提前一天以文字或口头形式通知本村所有村民代表,简要告知决议事项的内容,到会人数达到村民代表总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6.4.2.2对村民大会未授权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一天,以广播、文字通知等形式告知村民会议的主要议题及内容。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剥夺政治权利除外)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开会。虽然村民大会已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但村民代表会议建议提交村民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可以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6.4.2.3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村民代表或村民可委托他人,没有委托的,村委会应适时向村民代表或村民征求意见。6.4.2.4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并向村民代表或村民通报拟决议事项和实施方案。6.4.2.5对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上代表的意见建议能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答复的做好解释,并指定时间予以答复。6.4.2.6对村民代表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作详细认真记录,作为完善决议、充实实施方案的参考。6.4.2.7决议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形式进行,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决议应经应到会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比例执行。6.4.3决议后表决结束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好跟踪问效工作。主要包括:a)对于大多数同意,极少数反对的决议事项,应进行有针对性地走访了解工作。弄清不同意见的原因,做好解释说明,确保顺利实施;b)对于勉强通过但不同意见面较大的决议事项,要暂缓实施,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缩小反对面后再组织实施;c)对表决未能通过的事项,应深入剖析,如果决策确实错误则及时中止;如果思路正确,因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而被否决的事项,应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d)对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未能通过表决的,应查明原因,进一步完善方案,做好工作,使方案尽快通过。6.5决议的公开DB41/T713—201156.5.1公开内容:对决议事项所形成的主要内容应采取不同形式、在不同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6.5.2公开形式:公开采取文字、广播等形式发布。6.5.3公开位置:公开一律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在公开栏旁设意见箱。6.5.4公开时间:公告时间应不少于七天。6.5.5公开过程中,要做好解释工作,如果发现公开内容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立即重新公开。6.5.6公开期间,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6.5.7公开期间,若发现决议中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或必须对决议进行全面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说明情况,宣布决议无效,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6.6决议的实施6.6.1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6.6.2凡经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通过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最终决议结果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实施。6.6.3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党员、村民代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通报决策的执行进度、账目、预算等,主动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6.6.4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村委会要及时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应提交村级党组织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解决。6.6.5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发问题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通报,变化较大的应再次提交村级党组织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解决。6.7实施结果的公开6.7.1对实施结果应进行及时、准确、全面、详实的公开。6.7.2在公开时应设立意见箱,收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6.7.3对收集到的意见应在3日内由村委会予以答复。6.7.4对村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由村级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6.7.5对村级最终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持村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向乡镇有关部门反映,对乡镇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可由乡镇开具介绍信向市直有关部门反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