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8-10-1992 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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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海市标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ODEFORCITYGASPIPEENGINEERINGDBJ08—10—921992上海上海市标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ODEFORCITYGASPIPEENGINEERINGDBJ08—10—92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上海市煤气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1993年1月1日1992上海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设(92)第1067号关于批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沪标(92)第41号“请审批《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为上海市标准”文悉。由华东建筑设计院和上海市煤气公司主编,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和上海市消防局参编的《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为上海市标准,统一编号为DBJ08—10—92,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上海市工程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华东设计院负责。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编制说明《城市煤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根据国家计委标准定额局计综(1986)第2630文下达的任务,由华东建筑设计院和上海市煤气公司主编,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海市消防局共同参与下完成的。编写组于1988年8月成立,先后在上海、北京、南京作了调查。于1991年4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同年6月邀请26个单位、50名代表征求意见稿进行广泛讨论,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对此,编写组进行了讨论、整理、修改改善。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煤气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市有关领导的支持下,编写组派代表赴日本作了以煤气安全技术为重点的专题考察,在学习和消化国外先进经验,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修改稿又作了必要的补充和调整。最后完成了送审稿。于1992年3月17~19日由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了专家审查组。参加审查的还有设计、安装、管使用等方面共50名代表,专家审查组一致审查通过该《规程》、并给予很高评价。同时对《规程》内容进一步简练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编写组又作了一次认真修改。最后完成报批稿。本《规程》包括了城市管道煤气中压A以下住宅、公建、工业的地下地上、室内、室外煤气管道工程中包括燃具设置,调压计量、安全设施等的设计、安装及验收。《规程》编写过程中采纳了上海市煤气公司长期积累的成熟经验,又结合上海实际学习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煤气管道和燃气设备进地下室、高层、超高层建筑煤气管道设计,软土地基建筑物煤气管道沉降补偿,煤气热水器排烟等方面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在三年多编写过程中始终得到市建委的领导和关心,也得到许多单位专家建议和热诚帮助。在重大原则条文形成中得到了《规程》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支持。但由于经验水平所限,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如对《规程》有补充和修改意见可及时寄到上海市汉口路151号,华东建筑设计院,邮政编码:200002。目次第一章总则(105)第二章地下煤气管道(106)第一节管道的平面布设(106)第二节引入管(108)第三节煤气管道的纵断面布设(108)第四节管材及管件(109)第五节阀门的设置(109)第六节管道的穿越(110)第三章地上煤气管道(111)第一节一般规定(111)第二节室外架空管道(112)第三节进户管(114)第四节室内煤气管道(114)第四章居民生活用气(120)第一节一般规定(120)第二节煤气快速热水器(120)第三节煤气采暖器(122)第五章公共建筑用气(125)第六章工业企业生产用气(127)第七章燃烧烟气的排放(129)第一节一般规定(129)第二节公共建筑中厨房的排烟(130)第三节工业窖炉的排烟(131)第八章调压与计算(132)第一节调压与调压站(132)第二节计量与表房(135)第九章计算(138)第十章管道及设备的安装(145)第一节管道、管件、附件、设备的检验(145)第二节管道安装的一般要求(147)第三节室外煤气管道的安装(151)第四节室内煤气管道及设备的安装(156)第十一章试验与验收(157)第一节一般规定(157)第二节强度试验(159)第三节严密性试验(159)第四节工程验收(161)附录一名词解释(163)附录二本《规程》用词说明(164)附录三附加说明(165)本规程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上海市城市建设和煤气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报批稿),《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及验收规范》(CJJ33),结合上海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技术规程。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由城市管道供应的人工煤气的住宅、公共建筑、工业企业及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地上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应用设计、安装及验收。第1.0.3条本规程适用于煤气输送的压力P不大于0.4MPa(表压)的煤气管道工程,其压力级制为:中压A0.2MPaΡ≤0.4Mpa中压B0.005MPaΡ≤0.2Mpa低压Ρ≤0.005Mpa第1.0.4条煤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燃具应经市燃具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第1.0.5条煤气管道工程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安全合理,可靠方便的原则。第1.0.6条煤气管道工程的设计、安装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对本规程未作规定的问题,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二章地下煤气管道第一节管道的平面布设第1.0.1条管道的平面布设,应符合《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0.2条管道的埋设应符合如下规定:一、不得埋设在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基础下(包括雨、污水窖井内);二、不得埋设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三、不得平行埋设在高压电力走廊及铁塔下;四、不宜与通讯电缆、电力电缆、照明电缆及其它通道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1.0.3条管道的位置,可按下列原则布设:一、东西向道路布设在路南慢车道或人行道下;二、南北向道路布设在路东慢车道或人行道下;三、沿河滨道路布设在建筑物的一边;四、重要道路或道路宽度30m以上时,宜在道路两侧各敷设一根配气管。第1.0.4条管道应与道路的轴线或规划红线平行布设,不宜斜穿,并不应与其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上下叠置。第1.0.5条地下煤气管道与建筑物及其它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1.5的规定。地下煤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m)表2.1.5序项地下煤气管道号目低压中压B中压A1建筑物外墙面1.22.02.02雨水管、污水管1.01.01.03给水管0.50.50.54热水管直埋1.01.01.0在管沟内1.01.51.55电力电缆(包括电车直埋0.50.50.5电缆)排管1.201.201.206通讯电缆直埋0.50.50.5在导管内1.01.01.07电力电杆≤35KV0.50.50.5(塔)的基础35KV2.02.02.08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0.50.50.59其它煤气管DN(mm)≤3000.40.40.4DN(mm)3000.50.50.510树木(树杆中心)0.750.750.7511铁路路堤坡脚5.05.05.0注: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确无法接上表要求布置时,在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水平净距可适当缩小。第二节引入管第2.0.1条引入管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DN32,通向建筑物的引入管数宜少。第2.0.2条由低压管接出去的引入管,其连接方式及坡向应符合图2.2.2要求。第三节煤气管道的纵断面布设第3.0.1条埋地敷设的管道,其管顶距路面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人行道0.6m;车行道0.8m;街坊0.6m;引入管0.3m;水田0.8m;第3.0.2条地下煤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表2.3.2的规定要求。管道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m)表2.3.2名称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气管热的或力沟顶管底电电力缆电电车缆电电讯缆电导讯管煤气管0.150.150.150.150.150.50.50.50.15注:在旧市区底下管线繁多的地段,经采取有效措施后,与有关部门协商,表2.3.2中的垂直交叉净距可适当缩小。第3.0.3条当管道在车行道下小于0.8m,除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等保护措施外,管顶距路面的最小净距应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协商。第3.0.4条管道的敷设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中压管不得小于3‰;低压干管不得小于4‰;低压支管不得小于5‰;引入管不得小于10‰。第3.0.5条管道的坡向应符合下列原则:干管坡向集水器;支管坡向干管;小口径管坡向大口径管。第3.0.6条在煤气管道坡向的最低处应设集水器,其位置应设置在便于抽水与维护的地方。第四节管材及管件第4.0.1条中压A煤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中压B和低压煤气管道宜采用S型机械接口铸铁管或钢管,管径小于或等于DN80的低压管必须采用镀锌钢管。第4.0.2条地下煤气管道采用的阀门,应采用燃气阀门。第五节阀门的设置第5.0.1条煤气管道在下列场所应设置阀门:一、煤气出厂管的起点;二、储备站的进出口;三、压送机室的进出口;四、穿越铁路,河流中压干管的两侧;五、中压分支管的起点;六、中压干管的末端;七、调压器的室外进口管,但当调压站距中压分支管起点阀门间距小于50m时可不设置。第5.0.2条地下煤气管道上的阀门应设置在阀井内。第5.0.3条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与维护保养的地方,避免设在十字路口及交通密集和路面标高的最低处。立式阀门的埋设深度,应使阀杆(方榫)端距阀井盖不小于100mm处。第5.0.4条管径大于或等于DN500中压管在阀门的两侧宜设置放散管(孔)。第六节管道的穿越第6.0.1条穿越铁路的煤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增设防护套管;二、防护套管所承受的荷载应符合铁路荷载标准;三、应符合国家及铁路消防管理规则;四、密封式防护套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或壁厚不小于16m的钢管;五、套管内径应按下列要求确定:1、煤气管小于或等于DN600时,套管内径不小于900mm;2、煤气管大于或等于DN600时,套管内径应大于等于煤气管外径加300mm。当装设防护装置与防浮装置时,套管的内径应大于等于煤气管外径加400mm;3、套管两端与煤气管的间隙应用绝缘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查管,管径宜采用DN20。第6.0.2条煤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宜采用管架或附设在桥梁上跨越,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煤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二、跨越通航河道的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三、煤气管道的管架应采用非燃材料并保证管道的稳定性;四、通航河道的管架,其外侧应设置护桩;五、架空煤气管应采取温度的补偿措施;六、管道附设于桥梁上时,应采取防沉降措施。第6.0.3条煤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煤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二、管顶至规划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并不应小于500mm,对通航河流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的影响;三、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四、应在河流两岸设立标志。第三章地上煤气管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0.1条供应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及工业企业生产用的气压力不应小于800Pa,当用气压力要求大于1500Pa时,应得到市燃气主管部门认可。第1.0.2条管径小于DN150时,应采用镀锌钢管,等于DN150时,宜采用镀锌钢管,也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大于DN150时,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第1.0.3条镀锌钢管应采用管螺纹连接;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转弯及分支等处宜采用法兰连接,管端应加装盲板。第1.0.4条室内外煤气管道应有坡度,其坡度应符合小口径管坡向大口径管,同口径管坡向集水管的原则,并在管道的最低处应设置集水管。集水管管径宜与管道直径相同,但不大于DN100,长度宜为300mm,在集水底部应加装不大于DN32的排水管和管塞。第1.0.5条阀门宜采用燃气阀门,如球阀、旋塞阀、闸阀等。第1.0.6条管道应避免通过(穿越)建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必须通过(穿越)时,应采用补偿措施。第二节室外架空管道第3.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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