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20.30B11DB61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496—201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2010-06-23发布2010-08-01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1/T496—2010I前言本标准由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提出。本标准由陕西省水利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各市水土保持工作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林、宋晓强、胡克志、吴发启、张青峰、王健、刘秉正、王桂萍、董志平、陈晓荣、白雪梅、董洪平、李雄飞。本标准首次发布。DB61/T496—2010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1范围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工作,保证监测成果的科学性与系统性,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中的监测准备,监测分区及监测点确定,监测内容与指标、监测方法、监测数据整理与分析以及监测报告编写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开发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在生产过程中引起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的监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2490-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4-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SL342-2006水土保持监测设施通用技术条件SL277-2002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重点监测Keymonitoring在侵蚀严重的重点监测区(段),设置定位监测设施结合调查监测,就重点内容进行的动态监测。3.2一般监测Generalmonitoring在侵蚀较轻或侵蚀不易发生的监测区(段),采用定位调查或巡查的方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动态监测。3.3DB61/T496—20102监测单元Monitoringunits在开发建设项目中,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最小地表区段。3.4定位监测点Positioningmonitoringpoints监测期间设置相对固定的监测设施或设备的样点,主要监测常年水土流失及其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措施数量、质量及效果等。3.5调查监测点Inspectionmonitoringpoints为定量监测水土流失及其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措施数量、质量及效果等而设定的具有确定位置的样点。包括详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巡查等。3.6对照监测点Controlmonitoringpoints设在项目建设区邻近相似的区(段),主要监测项目区原地貌水土流失及影响因子、原土地生产力、林草植被生长及生物量。当监测区已有这些背景资料或邻近有试验站、生态站,可不设对照监测点。3.7适时Timely指依据侵蚀性降雨、大于起沙风的风场次和工程进度等安排的监测次数。4监测工作基本原则与程序4.1基本原则4.1.1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进行监测,目的是记录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为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提供参考,并为水土流失防治技术提供基础资料。4.1.2监测承担单位从受委托之日起,应在现场踏勘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监测实施方案”),作为开展监测工作、监控监测工作质量的主要依据。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委托合同、批复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等。4.1.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监测应以水土流失严重区(段)为重点。4.2监测工作程序监测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监测实施准备、监测实施、监测数据整理与分析和监测报告编写等五部分,见图1所示。4.2.1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监测实施方案编制时应遵循以下规定:a)在编制监测实施方案前应先收集、分析有关项目及项目区基本情况资料,掌握工程布局与项目区自然状况及水土流失特点,并参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初步拟定“监测实施方案”(提纲见附录A);DB61/T496—20103图1监测工作程序流程图b)收集相关资料包括:1)项目主体工程及设计资料;2)项目水土保持设计资料;3)项目区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水土流失及防治等基础性资料和相邻区的水文、气象及水土保持试验站点相关观测成果资料等。c)在拟定初步方案的基础上,应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勘查与核对。重点考察项目实地布局,踏勘重点监测区(段)和主要防治部位的地形、土壤、植被及水土流失状况,核对项目背景资料,实地比选并确定拟采用的监测实施方案;d)监测实施方案应确保监测工作质量所必需的监测人员、组织形式、保障措施以及监测仪器设备等;e)经确认后的重点监测设施和监测工程应进行实地勘测和监测设计。监测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4.2.2监测实施准备监测实施准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a)监测实施方案经确认后,应筹建监测项目组,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建立监测制度,落实监测责任,并组织必要的监测技术培训;b)应有固定监测设施或设备的项目,应确保监测工作开始前完成施工和安装。有分析任务的监测项目,应配备相关分析仪器。所有监测仪器或设备在使用前应检定或校准;c)应结合项目实际设计并编制简明、实用的现场监测记录表格及监测日志。相关观测记录表见附录B。4.2.3监测实施根据监测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监测分区监测点、监测内容、监测指标、监测方法与频次实施监测。监测分区及监测点确定见第5章,监测内容与指标见第6章,监测时段与频次见第7章,监测方法见第8章。4.2.4监测数据整理与分析监测数据整理与分析见第9章。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监测实施准备监测实施监测数据整理与分析监测报告编写DB61/T496—201044.2.5监测报告编写监测报告编写见第10章。5监测分区及监测点确定5.1监测分区与监测单元确定5.1.1根据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变化进一步细化和调整监测分区,确定监测单元。5.1.2应根据不同类别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及生产运行特点,分析确定重点监测分区和重点监测单元。5.1.3不同类别开发建设项目的重点监测分区可参照附录C。5.2监测点确定5.2.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点分为定位监测点和调查监测点两种类型。5.2.2监测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a)与监测分区划分结果相结合的原则;b)经济实用,坚持点位密度适中和保证质量的原则;c)因地制宜,优先考虑布设定位监测点的原则;d)监测点在监测单元中的具体布设部位应能代表该类型监测单元的一般特征;e)定位监测点应尽量避开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干扰地段,保证足够的监测时段。5.2.3重点监测区选用定位监测,无法实施定位监测的区(段)可选用调查监测。5.2.4监测点的选定应保证覆盖每个监测单元。5.2.5同一类型的定位监测点应至少设置一个重复。5.2.6监测点数量应满足水土流失及其治理成效评价的要求。点型项目每个监测分区至少1个监测点;线型项目每100km不少于5个监测点;项目涉及多个县级以上行政区时,各行政区内至少1个监测点;对于监测单元数量较多、面积较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可采用数理统计方法确定监测点数量和布局。6监测内容与指标6.1监测内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水土流失影响因子监测;b)水土流失状况监测;c)水土流失危害监测;d)水土保持措施监测;e)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6.2监测指标6.2.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与防治的监测指标一般可划分为三级或四级,最低一级指标为实际监测指标,见表D.1。6.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与防治的监测指标应满足GB/T22490-2008的要求。6.2.3在表D.1的基础上,应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特点,分别筛选并确定具体监测指标。DB61/T496—201057监测时段与频次7.1监测时段7.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期与监测时段划分,应根据项目类型确定。7.1.2建设类项目监测期应从施工准备期始,设计水平年结束;建设生产类项目监测期应从施工准备期始,至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结束。7.1.3建设类项目监测时段宜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建设生产类项目监测时段可分为两个阶段单独实施监测,第一阶段宜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第二阶段为生产运行期监测。7.1.4有林草措施的项目,林草措施监测延长至设计水平年之后,陕南、关中延长1年~2年,陕北地区延长2年~3年。7.2监测频次监测工作开始时,可根据监测项目特点,依据表D.1选定各指标的监测时段与频次。8监测方法8.1收集资料与分析收集项目区当地或类似区域已有的各类资料进行统计与分析,以确定相应的指标。8.2收集资料与图面量算收集资料方法同8.1。图面量算:即在收集得到的地形图和专题地图上,根据指标特征分析等高线,并内插或用求积法量算,确定相应的指标。8.3收集资料与观测收集资料方法同8.1。降水量用自记雨量计或量雨筒进行观测;沙尘暴用能见度识别的方法进行。8.4收集资料与分析测定收集资料同8.1。土壤质地用筛分法或比重计法;土壤容重用烘干法;土壤有机质用重铬酸钾——硫酸氧化法;全氮测定用凯氏蒸馏法;速效水解氮用碱解扩散法;全磷用氢氧化钠碱熔——钼锑抗比色法;速效磷在中性和石灰性土壤中用0.5mol/L碳酸氢钠浸提,再用钼锑抗比色法,在酸性土壤中用氟化铵——盐酸浸提再用钼焍抗比色法测定;全钾用氢氧化钠碱熔,制备待测液,火焰光度计法测定;速效钾用1mol/L醋酸铵浸提,火焰光度计测定;土壤酸碱度用混合指示剂比色法或电位测定法测定。DB61/T496—201068.5收集资料或实测收集资料同8.1。实测即实际量测。实际对各类面积与体积测定时,建设工程区及其建设规模和占地形式可采用遥感监测法、中小比例尺地图量测法、大中比例尺地图量测法、GPS量测法和现场量测等方法,并符合以下规定:a)项目建设区面积:对大面积工程(面积>10km2)可用全站仪、GPS测量,或在大中比例尺图上量测,也可分别取其长度和宽度计算;对于小而分散的面积,用实际量测方法,误差±0.1hm2;b)直接影响区的界定参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执行;c)破坏扰动面积应包括工程开挖、填筑、取料、堆渣、道路及作业场地等范围,可现场测量计算,或依据施工图量算;d)水土流失面积:宜分项目建设区和影响区两部分,为具潜在水蚀、风蚀、滑坡、崩塌、泥石流及矿区采空塌陷区之和,范围内有植被覆盖的平缓地(坡度<5°)、建构筑物占地、地面硬化、裸岩地、水域不计入流失面积,实测或配合图上量测;e)水土保持面积:宜分原有水保面积和治理新增水保面积,以水保措施实际保水保土面积计,可实地调查或实测计算;f)林草面积:应分原有面积和新增面积,其中新增面积可细分为林(带)、绿(草)地、花卉(园地)等,以实际面积量算;g)灾害及其他面积均应实际量测计算;h)体积(土石方量)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1)开挖(填筑)土石方量应分主体工程开挖(填筑)量和取料(土、沙、石)量两部分,用现场实测法或图面量算法计算;2)弃土(渣)方量应分临时堆置和弃土(渣)场堆置两部分,用实测量算法;3)计算工程(或标段)土石方平衡,即开挖量-填筑量=弃土(渣)量。i)有效土层厚度可用钢卷尺实际量测;j)工程进度监测,主要监测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的时间、进程数量和变化等,应用现场记录方法。相关水土保持措施监测记录表见附录E。8.6收集资料或调查收集资料同8.1。调查是以省、县、乡、村和地块为对象收集、整理配合实际量测核查等确定相应的指标。8.7样地调查法即在实际选择3块或3块以上面积为10m×10m或30m×30m的林地样方,用线段法测定。8.8测针法在测定范围内选取1m2的小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