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16.1一般规定16.1.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交工主体应是承包人,验收主体应是发包人。16.1.2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16.1.3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1竣工验收准备。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3组织现场验收。4进行竣工结算。5移交竣工资料。6办理交工手续。16.2竣工验收准备16.2.1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16.2.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对竣工收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要部位要做好检查记录。16.2.3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施工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后,向企业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16.2.4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发出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16.3竣工资料16.3.1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16.3.2企业应建立健全竣工资料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收集,定向移交,统一归口,便于存取和检索。16.3.3竣工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16.3.4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4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16.3.5交付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有与竣工资料目录相符的分类组卷档案。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由分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时,检查验证手续必须完备。16.4竣工验收管理16.4.1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进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16.4.2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16.4.3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16.4.4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3设备技术说明书。4设计变更通知书。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6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16.4.5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16.4.6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16.4.7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16.4.8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I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16.4.9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16.5竣工结算16.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16,5.2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1施工合同;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入技术经济签证;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工程质量保修书;8其他有关资料。16.5.3项目经理部应做好竣工结算基础工作,指定专人对竣工结算书的内容进行检查。16.5.4在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以单位工程或合同约定的专业项目为基础,应对原报价单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对。2发现有漏算、多算或计算误差的,应及时进行调整。3多个单位工程构成的施工项目,应将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汇总,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综合结算节。4多个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应将各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汇总编制建设项目总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16.5.5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应按规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加盖专用章,在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查。承发包双方应按约定的工程款及调价内容进行竣工结算。16.5.6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递交后,项目经理应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配合企业主管部门督促发包人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企业预算部门应将结算资料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收款。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16.5.7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纳入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