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1206-2008 旅游(星级)饭店安全质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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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22884-2008A12ICS03.200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1206—2008旅游(星级)饭店安全质量规范SafetyregulationsforStar-ratedhotels2008-05-08发布2008-07-08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1206—2008前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星级)饭店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在《无锡市旅游(星级)饭店安全质量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基础上,结合全省各地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江苏省旅游局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无锡市旅游局、江苏省旅游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郁士高、孙锡林、王建中、高小平、苏立新、周达河、吴群蔚、杨俊才。DB32/T1206—20081旅游(星级)饭店安全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星级)饭店安全质量的术语和定义、饭店安全质量总则、饭店安全组织和职能、安全培训、饭店安全设施及重要环节的安全、消防设施、治安防范、卫生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与保险、饭店安全质量的考核与评定。本标准适用于旅游(星级)饭店(以下简称饭店)对旅游安全质量的控制与考核,其他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的单位也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内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5624.2-1995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术语GB/T16766-1997旅游服务基础术语GB50045-200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61-19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0-19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GB/T15624.2-1995、GB/T16766-1997标准规定的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准。3.1旅游饭店能够以间/夜为单位向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3.2星级用星的数量和设色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星级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3.3服务设施直接或间接为宾客提供服务的设施和设备。3.4饭店安全管理为保障饭店宾客和本店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制订并付诸实施的安全管理标准、规范。4饭店安全质量总则DB32/T—200824.1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2饭店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法人代表是该饭店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饭店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4.3饭店安全管理应坚持专业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人防、技防、设施防相结合,逐级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4.4饭店应确保安全经费投入的落实,保障安全技术设施配备完善,符合安全防范技术要求。4.5饭店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预防和扑救火灾;——预防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做好重要宾客、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处置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预防利用饭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5饭店安全组织和职能5.1安全组织结构5.1.1饭店应建立以法人代表(或受委托的总经理)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饭店的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管理工作。5.1.2饭店职工人数(含临时用工,下同)250名以上必须单独成立安全保卫职能部门,不足250名的必须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5.1.3安全职能部门定编(含雇佣保安公司人员)不低于全店职工人数的5%。5.1.4安全职能部门应设有消防、治安、警卫、内勤等专职管理人员。800名职工以上的饭店,消防、警卫、内勤专职管理人员各不少于1人,治安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5.1.5不足250名员工的饭店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保安人数应按照饭店的床位总数加职工总数之和的3%~4%配备。5.1.6对从事安全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安全管理人员全部实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从事消防、治安保卫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考核,持证上岗。5.2饭店安全部门职能和职责5.2.1职能5.2.1.1制定本饭店的总体安全管理方案和各种防范预案。5.2.1.2拟定并不断完善本饭店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报饭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总经理签发后实施。饭店应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饭店各类安全组织工作和例会制度;a)各部门、各班组、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b)安全教育培训制度;c)安全检查制度;d)客人入住登记和会客制度;e)贵重物品寄存保管制度;f)钥匙管理制度;g)安全奖惩制度;h)长包房、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i)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DB32/T1206—20083j)值班、值勤制度;k)人事部门招用重点部位人员审查制度;l)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m)动火、明火审批报告制度;n)消防安全管理制度;o)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p)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q)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r)防盗、治安安全管理制度;s)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2.1.3做好警卫工作,维护本饭店的经营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宾客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查处一般事件。5.2.1.4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通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提出有效方案报请总经理批准实施。5.2.1.5保护财务部门取送公款。5.2.1.6做好大型宴会、集会和来店重要宾客的内部安全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执行安全任务。5.2.1.7对新进店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对在职员工进行定期安全知识教育和消防技能的考核;督促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5.2.1.8对义务消防队、安全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形势教育。5.2.1.9对住店宾客和来店工作的外埠人员户口登记实行监督,对可疑的重点人员实行查控。5.2.1.10维护饭店正常经营秩序,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查破案件。5.2.1.11按“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做好对来店施工的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监督,确保施工期间的饭店安全。5.2.1.12对饭店重点要害部位实行特殊管理,对出租场地和合资、合作经营部位进行安全指导、检查监督。5.2.1.13管理消防控制中心和安全监控设备,做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安全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5.2.1.14对饭店各种钥匙配制、锁芯调换、电子或磁卡钥匙制作,实行统一登记、审批、控制。5.2.1.15广泛收集、整理安全信息,做好文秘工作,建立安全工作台帐档案。5.2.1.16及时上报本饭店发生的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损失情况,确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5.2.1.17本部门人员礼貌待人,严禁知法犯法、持械逞强、谩骂殴打客人。5.3职责5.3.1对本饭店重点要害部位人员的招聘、雇佣进行安全审查,发现有劣迹的,有提出录用否决的权力。5.3.2对本饭店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出现劣迹或发现与所从事工作不相适应的人员,有权提出调换和处理。5.3.3对进入饭店的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对重大可疑人员实行监控并向总经理报告。5.3.4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投毒等现行破坏事件,及时报警,有效制止事态发展。5.3.5发现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等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不听劝阻,蓄意制造事端,及时报告公安部门。5.3.6保护发案现场,迅速划定保护范围,组织警卫进行警戒,维护秩序。在公安机关未到现场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保护区。5.3.7根据法律、法规、饭店有关规定及安全协议,配合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并造成损失的职工、承租场地者、进店施工人员进行索赔。DB32/T—200845.3.8对饭店各岗位、各部门落实安全制度情况和落实店领导有关安全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6饭店安全培训6.1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法规、治安安全事故的教育,提高防范意识,掌握防范技能,贯彻“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6.2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宾客疏散并逃生”。6.3从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应经专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6.4对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的有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具有“身体健康证”。6.5饭店员工安全培训时间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累计时间不少于10h。7饭店设施安全及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7.1客房7.1.1客人住宿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凭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凭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台胞凭回乡证;外国人凭护照,方可履行入住登记手续。7.1.2客房应设置“请勿卧床吸烟”提示,放置“宾客安全须知”,张挂“紧急疏散图”。7.1.3禁止住店客人(长住户除外)使用自备的电热器具、堆放大量商品。饭店有权进行应急检修和必要的安全检查。7.1.4包租客房的长住户应履行长住户登记手续,调换住宿人员要经店方同意,不许私自留宿。使用自备电器要得到店方允许,并由饭店进行电器线路安装。7.1.5客房钥匙应专柜存放,专人管理。领取钥匙要办理严格的登记手续,严禁工作人员将客房钥匙携出店外。7.1.6住客退房离店后,服务人员应及时认真检查房间内有无遗留的火种,有无有害物品及客人遗忘物品。7.1.7客房服务人员应有明确的责任区,不得随意串岗,不得擅自动用客人物品。打扫房间要“开一间,做一间”,“完一间,锁一间”,认真填写工作登记卡和记录进出时间。7.1.8客房服务人员不得把住店客人情况向外泄露,对要求会见住店客人的宾客,应核对身份并征得被会见人同意方可进入。来访客人不得留宿。7.1.9万能钥匙由饭店主要负责人责成专人保管使用,并登记备案。7.1.10客房楼层不设服务台实行房务中心制的饭店,楼层应安装监视系统,辅以保安巡逻。7.1.11客房卫生间须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浴缸应配备防滑垫。7.1.12客房门应闭门性能良好,关闭紧密,做到防躁音、防盗、防烟。7.2公共区域及经营场所7.2.1安全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的指示标识明显、位置合理,24h畅通无阻,标识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配有疏散示意图。7.2.2雨雪天气应在公共区域设置临时警示牌,提醒客人防滑。7.2.3部署保安巡逻,维护正常秩序,制止不法行为。7.2.4服务人员发现可疑情况,迅速通报信息,提醒客人妥善保管财、物,防止盗窃活动。7.2.5商品柜台牢靠,做到离人落锁。金银珠宝及其他贵重商品柜台,营业期间应严格采取防盗措施,非营业时间要存入保险柜或设置可靠的防护措施,开架售货应安装监控设备。7.2.6衣帽间必须建立严格的存取手续。7.2.7旅游团队行李在大厅短期存放,应集中堆放,加盖防护网,专人看守。DB32/T1206—200857.2.8饭店员工对在大堂或其他公共区域玩耍的儿童应备加关注,并有责任加以制止或提醒其监护人防止儿童意外摔伤。7.2.9公共区域的落地玻璃门窗应有显著标记或做特殊处理,标志设置效果以不使客人误认为通道为宜。7.2.10对大堂地面进行有水清洁时,应设立作业警示牌,并对作业区进行护栏隔离。7.3行李、贵重物品寄存7.3.1行李、贵重物品寄存间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条件。7.3.2行李、贵重物品寄存应有严密的交接手续,发现行李破损、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安全部门。7.3.3贵重物品应存入客用保险柜(箱),并有专人保管,存取应有严格的手续。三星级以上饭店(含三星级,下同)应有位置隐蔽的贵重物品保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