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220.99C80DB52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699-2010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程RulesOfFireSafetyManagementOfInflammableAndExplosivePlaces2010-12-14发布2011-01-01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2/T699-2010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一般规定..........................................................................15验收..............................................................................4附录A(规范性附录)消防安全管理标志................................................6DB52/T699-2010II前言为规范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切实落实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我们通过调研和实践,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立志、谭效东、岳松、钟钢。DB52/T699-20101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andexplosiveplace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GB50016中分类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3.2疏散引导员evacuationconductor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3.3第一灭火力量thefirstfire-fightingforce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3.4第二灭火力量thesecondfire-fightingforce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4一般规定4.1易燃易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4.2易燃易爆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DB52/T699-201024.3易燃易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4.4易燃易爆场所建设工程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抽查,按规定进行验收或备案、抽查,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其标准要求,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4.5易燃易爆场所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半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场所内设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每周至少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4.6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是否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有无违章动火情况;——消防值班(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及巡检记录情况;——库房储存物品的下垫、堆垛和养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等有无过量存放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7易燃易爆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库房储存物品外包装是否完整;——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8易燃易爆场所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9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DB52/T699-20103——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4.10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4.11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4.12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4.13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4.14易燃易爆场所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员;——采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4.15火灾确认后,易燃易爆场所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通知相关车间(控制室)启停有关设备;——通讯联络组按预案通知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急组织人员(灭火行动组、堵漏组、安全救护组等)到场扑救,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的指令;——灭火行动组立即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堵漏组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疏散引导组组织人员、物资疏散;——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4.16易燃易爆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4.17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4.18易燃易爆场所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4.19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4.20火灾无法控制时,易燃易爆场所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4.21易燃易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消防安全明白人应熟知以下内容:——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4.22易燃易爆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DB52/T699-201044.23易燃易爆场所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4.24易燃易爆场所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4.25通过消防安全教育,易燃易爆场所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4.26易燃易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4.27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标志的图例和设置位置见附录A。5验收5.1易燃易爆场所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自我考评验收;自我考评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5.2对易燃易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管理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现场检查易燃易爆场所相关建筑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抽查,按规定进行验收或备案、抽查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其标准要求,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现场检查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切实可行;——现场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等情况;——现场提问相关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是否底数清、情况明,员工普遍熟知消防常识情况,操作使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情况;——现场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员工是否做到程序清楚,操作得当,切近实战;——消防宣传是否切合实际,宣传教育培训效果如何。5.3易燃易爆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达标:——未按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抽查,未经验收或备案、抽查,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其标准要求,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投入使用的;——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措施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