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220.01C80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28.6—201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第6部分:仓储物流单位GuidelinesforthestandardizationconstructiononfiresafetyofsocialorganizationPart6:Warehouseandlogisticunits2011-04-15发布2011-05-15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828.6—2011I前言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DB33/T828《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分为10个部分:——第1部分:一般要求;——第2部分:宾馆饭店;——第3部分:商场市场;——第4部分:公共娱乐场所;——第5部分: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第6部分:仓储物流单位;——第7部分:小场所;——第8部分:学校;——第9部分:易燃易爆场所;——第10部分:社区。本部分为DB33/T828的第6部分。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本部分由浙江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庆平、李斌、蒋妙飞、王勤跳、邵云飞。DB33/T828.6—2011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第6部分:仓储物流单位1范围DB33/T828的本部分规定了的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自我评定标准等。本部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仓储物流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部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DB33/T828.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南第1部分:一般要求3术语和定义DB33/T828.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4建设要求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4.1.1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应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4.1.2仓储物流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用火、用电有无违章;c)库房是否按垛距、柱距、墙距要求标划能够持久存在的跺位线,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d)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通道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安全的物品等;e)仓库保管员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f)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g)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h)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i)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j)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情况;k)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情况;DB33/T828.6—20112l)其他消防安全情况。4.1.3仓储物流单位应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制度,确定防火巡查人员,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4.1.4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有无违章;c)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d)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e)门窗封闭、完好情况;f)有无其他异常情况。4.1.5仓储物流单位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4.1.6仓储物流单位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b)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设施、器材是否完好;c)有无遗留火种和吸烟现象;d)装卸作业有无违章;e)门窗封闭、完好情况;f)有无其他异常情况。4.1.7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至少进行下列检查:a)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b)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c)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分析合格;d)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e)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f)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4.1.8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4.1.9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仓储物流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4.1.10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4.2扑救初起火灾能力4.2.1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4.2.2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min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a)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DB33/T828.6—20113b)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4.2.3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min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a)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控制和扑救火灾;c)物资抢救组按分工抢救物资;d)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4.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4.3.1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4.3.2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和物资疏散的装备、器材。4.3.3火灾发生时,员工应按照预案要求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4.3.4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4.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4.4.1仓储物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b)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4.4.2仓储物流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4.4.3单位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板报、展板、专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4.4.4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4.4.5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单位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b)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c)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d)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4.4.6仓储物流单位应按DB33/T828.1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5评定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评定应按DB33/T828.1执行。DB33/T828.6—20114参考文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