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566.3-2005 再利用家电安全性能技术要求 第3部分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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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20Y60备案号: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566.3—2005再利用家电安全性能技术要求第3部分:洗衣机TechnicalrequirementsforsafetyperformanceofreusedhouseholdelectricappliancesPart3:Washingmachine2005-07-20发布2005-10-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566.3—2005前言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目前旧货市场、二手货市场较多,各市场交投活跃,大量的拼装和返修机由于价格低廉异常好销,但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消费者投诉较多。为加强对市场再利用旧洗衣机产品的质量管理,结合旧家用电器的特点并参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DB33/T566-2005《再利用家电安全性能技术要求》分为:——第1部分:微型计算机(含显示器、键盘和鼠标);——第2部分:电视机;——第3部分:洗衣机;——第4部分:家用电冰箱(冷柜);——第5部分:房间空调器。本部分所列的技术内容方面主要依据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设置,同时,结合再制造家电的特点制定了使用方面的技术要求。在技术内容方面,本部分与GB4706.1-1998有下列主要不同:──本部分“标志与说明”中的器具上应有以下标志中的“维修、再利用厂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记;再利用出厂日期;建议使用年限”。而GB4706.1-1998中为“制造厂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记”,无“再利用出厂日期;建议使用年限”要求。──本部分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试验为常温下试验,而GB4706.1-1998中分别在“发热试验”或“潮湿试验”后进行。──本部分“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线”增加了“电源软线的表面绝缘护套应无老化龟裂、破损露铜现象,电源插头完好”,而GB4706.1-1998没有此要求。本部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本部分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杭州大地环保有限公司、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共同起草。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钱枫、冯俊、曹亦平、洪亮、刘兴旺、孙秋山、王树勍、徐建楚。DB33/566.3—2005IIDB33/566.3—20051再利用家电安全性能技术要求第3部分:洗衣机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再利用洗衣机的安全性能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容量在13kg及13kg以下、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它器具不超过480V的各种波轮、滚筒和搅拌式再利用家用电动洗衣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家用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3术语和定义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再利用家电经过测试、维修后达到相关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粘贴再利用标识,继续销售、使用的旧家电。4总体要求再利用洗衣机应能使其正常使用中能安全地工作,即使在正常使用出现可能的疏忽,也不会引起对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危险。一般来说,每台再利用洗衣机均应经受相关项目的检验来检查其合格性。5技术要求5.1标志和说明5.1.1器具上应有以下标志:──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额定电压;──电源性质符号或额定频率;──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流;──维修、再利用厂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记;──再利用出厂日期;──再利用标识,标识高度不低于20mm;──Ⅱ类结构符号,仅在Ⅱ类器具上标出;──无自动水位的器具的最高水位标识──额定洗涤质量──额定脱水质量(如果适用);──额定干衣质量(如果适用)DB33/566.3—20052──建议使用年限。5.1.2使用说明(书)应随器具一起提供,应以中文编写。内容至少应包括器具安全使用、主要性能指标及售后服务等。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5.2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器具的结构和外壳应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拆下可拆卸部件后,通过视检和用GB4706.1规定的试验指和试验销进行试验,不得触及带电部件。5.3内部结构与元件5.3.1器具应提供确保与电源全极断开的手段,这种手段可以是带插头的电源线、触点开距至少为3mm的全极断开开关、器具藕合器或提供一种在固定布线中的断开装置(说明书中应加以说明)。5.3.2器具不应有在正常使用或用户维护期间对用户造成危险的粗糙或锐利的棱边,除非它对器具或附件的功能来说是必需的。5.3.3不应有在正常使用期间或用户维护期间,用户易触及的自攻螺钉等暴露在外的尖端。5.3.4载流部件和其它金属部件应能耐受正常使用情况下的腐蚀。5.3.5内部布线槽应平滑且没有锐边;布线应加以保护,以防与毛刺、散热片等接触;金属导线孔应平整圆滑或带有衬套;应有效防止布线与运动部件接触。5.3.6作内部布线的附加绝缘的套管,应采用可靠的方式保持在位。5.3.7黄/绿双色线只用于接地导线;铝线不能用作内部布线。5.3.8维修时不得改变原来的结构和内部布线,关键元部件的更换应匹配,更换的电气元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5.4输入功率(仅限于有加热功能的器具)器具在额定电压且在正常工作温度下,其电加热输入功率对其额定输入功率的偏离不应大于+15%。试验使用仪器:功率表。通过测量,检查其合格性。5.5泄漏电流器具的泄漏电流不应过大。泄漏电流应不超过:──对0Ⅰ和Ⅲ类器具0.5mA──对Ⅰ类便携式器具0.75mA──对Ⅰ类器具3.5mA──对Ⅰ类电热器具0.75mA/kw,最大5mA──对Ⅱ类器具0.25mA测量在电源的任一极和连接金属箔的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进行。被连接的金属箔面积不超过20cm×10cm,它与绝缘材料的易触及表面相接触。测试电压为器具额定电压的1.06倍。试验使用仪器:符合GB4706.1要求的泄漏电流测试仪通过以上试验,检查其合格性。5.6电气强度它的电气强度应是足够的。试验电压值:──对其它基本绝缘为1250V──对附加绝缘2500V──对加强绝缘3750VDB33/566.3—20053试验使用仪器:符合GB4706.1要求的耐压测试仪。试验电压应施加在带电部件和易触及部件金属箔覆盖的非金属部件之间,易触及部件之间有中间金属件的Ⅱ类结构,要分别跨越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来施加电压。试验初始,施加的电压不超过规定电压值的一半,然后迅速升高到满值。历时1min,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击穿。通过以上试验,检查其合格性。5.7稳定性和机械危险器具的运动部件,应兼顾器具的使用和工作来放置或封盖,以便在正常使用中对人身伤害提供充足的防护。器具的机盖应有联锁装置,在机盖打开超过75mm之前联锁装置应断开电动机电源。离心式脱水机及脱水装置制动时间应不大于30秒。通过视检和测量,检查其合格性。5.8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线电源软线的入口处如是金属部件或有锐处的棱边,则在入口处应有护套。带有电源软线的器具,应有软线固定装置,软线固定装置应使电源软线可靠固定。I类器具的电源软线应有一根黄/绿芯线,它连接在器具的接地端子和插头的接地触点之间。电源软线的表面绝缘护套应无老化龟裂、破损露铜现象,电源插头完好。电源软线的导线,根据器具的额定电流应具有相应的标称横截面积,见表1。表1导线的标称横截面积器具的额定电流,A标称横截面积,mm20.2~30.5(注)3~60.756~10110~161.5注:只有软线或软线保护装置进入器具的那一点到进入插头的那一点之间的长度不超过2m,才可以使用这种软线。通过视检和测量,检查其合格性。5.9接地措施万一绝缘失效可能带电的0Ⅰ类和Ⅰ类器具的易触及金属部件,应永久并可靠地连接到器具内的一个接地端子,或器具输入插口的接地触点。Ⅱ类或Ⅲ类器具,不应有接地措施。接地端子处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接地部件或提供接地连接的部件不应有锈蚀。接地端子和所要接地的金属部件之间的电阻不应超过0.1Ω。试验使用仪器:符合GB4706.1要求的接地电阻测试仪在接地电阻测试仪取得电流,并且该电流等于器具额定电流的1.5倍或25A(二者中取较大者),让该电流轮流在接地端子与每个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通过,读取电阻值。通过以上试验,检查其合格性。5.10运行性能各项功能应能正常进行工作,使用中整机应无渗漏水现象,各种运行所需附件齐全。运行时应无异常噪声。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6检验规则检验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即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DB33/566.3—200547包装、运输、贮存7.1包装应有可靠的防潮、防震措施,保证产品的绝缘性能、金属保护层及各种零件不致损坏。包装箱外应标有厂名和品名、并喷刷或贴有“再利用”和“小心轻放”“怕湿”等标志。包装箱外喷刷或粘贴的标志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褪色、变色、脱落。包装箱内应有装有检验合格证,备附件和说明书,说明书应包含保修期和适用注意事项等7.2运输和贮存包装后的产品应能以任何交通工具,运往任何地点,在长途运输时不得装在敞开的船舱和车厢,中途转运时不得存放在露天仓库中,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同车装运,并且产品应避免碰撞,不应受到过度倾斜、暴晒或受雨、雪或液体物质的淋袭和机械损伤。产品贮存时应存放在包装箱内,应贮存保管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中。存放产品的仓库环境温度为0℃~40℃,相对湿度20%~85%。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的产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并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作用。包装箱应垫离地面至少10cm,距离墙壁、热源、冷源、窗口或空气入口至少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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