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150B52备案号: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DB32DB32DB32DB32/T1726-2011中华绒螯蟹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The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normofChinesemitten-handedcrabHealthFarm2011-04-15发布2011-06-15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1726—2011I前言为规范中华绒螯蟹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提高中华绒螯蟹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泰州市水产技术指导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费忠智、张国喜、顾树信、成爱兰、陈克春、周日东。DB32/T1726—20111中华绒螯蟹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华绒螯蟹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场址选择、总体布局、建筑要求、养殖设备与配套设施、养殖管理、防疫管理、质量追溯、环境保护、运行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绒螯蟹健康养殖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其它水生动物健康养殖场的建设与管理规范也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18407.4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评价要求GB/T19783中华绒螯蟹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64无公害食品淡水蟹NY5065无公害食品中华绒螯蟹养殖技术规范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T9101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DB32/T1726-20112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天然饵料或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3.2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3.3中华绒螯蟹健康养殖场采用健康养殖技术和管理措施,从事中华绒螯蟹生产的养殖场。4场址选择4.1选址选址应符合当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并适合中华绒螯蟹健康养殖的要求,不应在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划定的水源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建设健康养殖场。4.2水源质量应符合NY5051的要求。4.3占地面积健康养殖场总占地面积应大于15ha。4.4土壤质量应符合GB/184074的规定。4.5周围环境应符合GB/184074的规定。场址周围3km内无化工、矿厂等污染源;距干线公路1km以上。5总体布局5.1功能区设置健康养殖场应按生产区、管理区和附属配套区三个功能区进行设置。生产区包括:蟹种培育池、成蟹养殖池等;管理区包括:生活与办公区、饲料贮藏室、渔药仓库、水质检测室、病害诊断室等;附属配套区包括:水质净化池、污水处理池和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5.2功能区布局管理区、生产区和附属配套区应按有利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原则合理布局,各功能区间相互隔离,界限分明。水质净化池应建在进水口与生产区之间,紧临进水口处;污水处理池应建在生产区与排水口之间,紧临生产区处;病死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距生产区的距离不少于100m。DB32/T1726—201135.3道路布局应能方便地到达各功能区。5.4进排水系统健康养殖场实行进排水系统分开。每口池塘设高灌低排水系统,进水闸和排水闸分设在蟹池的两端。6建筑要求6.1房屋健康养殖场内的房屋建筑应统一设计,风格和色调保持一致,宜采用新型、环保的建筑材料。6.2蟹种培育池蟹种培育池为东西长、南北狭的长方形。面积0.1ha~0.2ha。池深1.2m,坡比1:2~3。池埂宽2m~3m,不漏水,不渗水。6.3成蟹养殖池成蟹养殖池应为东西长、南北狭的长方形,四角呈弧形。小池长宽比为3:2或5:3,大池长宽比为2~4:1。池深1.8m,坡比1:2.5以上。池埂宽2m~3m,不漏水,不渗水。6.4防逃设施用聚乙烯网片(4目/cm2)将池塘四周围起,网底部埋入土中10cm,网高1m,以防青蛙、蟾蜍等敌害生物爬入蟹池内。在聚乙烯网片内侧(相隔1m)用铝皮或塑料薄膜等材料作为防逃墙,防逃墙高0.5m~0.6m,埋入土中10cm,并稍向池内侧倾斜。防逃墙拐角处呈圆弧形。在进水口设置0.8cm网目的网片,防止水草等较大的杂物进入水道;设置40目密眼滤水网袋,防止野杂鱼等敌害的受精卵和苗随水流进入蟹池。在排水口设网笼,防蟹顺水逃逸。6.5建筑物防火健康养殖场建筑物防火等级按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三级设计。7养殖设备与配套设施7.1健康养殖场应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配套的输变电设施、给排水设备与增氧机械。7.2健康养殖场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诊疗器械和水质检验设备。7.3健康养殖场生产、生活和办公用电电力负荷等级为民用建筑供电等级三级。7.4健康养殖场应配套建设相应水处理设施和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8养殖管理8.1养殖周期商品蟹养殖周期为9个月(3月~11月)。DB32/T1726-201148.2水产苗种的引进8.2.1健康养殖场应坚持自育自养为主。8.2.2从省内引进水产苗种时,根据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应从取得《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引进,且质量合格证齐全。蟹种应符合GB/T19783的规定。8.2.3从外省引进水产苗种时,根据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必须附有当地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和当地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检疫证。8.3养殖方式应根据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容量,采用健康养殖模式或生态养殖模式从事生产。8.4技术措施应符合NY5065的要求。8.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GB13078、NY5072的要求。使用天然饵料或全价配合饲料。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8.6渔药使用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及NY5071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禁用、停用的渔药及其它化合物,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直接用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治疗。9防疫管理9.1基本要求健康养殖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防疫、消毒制度和防疫计划,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9.2消毒9.2.1消毒剂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NY5071的规定。9.2.2池塘消毒每年河蟹上市后,排干池水,冻晒池塘1个月,每公顷用生石灰2500公斤兑水全池泼洒。9.2.3工具消毒健康养殖场使用的网具、料桶、船只等生产用具应定期进行有效消毒。网具用50克/m3高锰酸钾水溶液、或5%的食盐水浸泡20min,晒干后再使用;料桶、船只等可用5%的漂白粉(有效氯含量30%)水溶液消毒,然后冲洗干净再用。DB32/T1726—201159.2.4饵料消毒投放的活螺蛳、新鲜的野杂鱼应冲洗干净,并用5%的食盐水溶液浸泡10min。9.2.5肥料消毒有机粪肥应充分发酵;投放时,每100公斤加15克漂白粉(有效氯含量30%)消毒。9.2.6食场消毒每天捞除剩饵、清理食场;在疾病流行季节,应定期(7d~10d)用卤素类消毒剂泼洒消毒。9.2.7水体消毒在高温、疾病流行季节,应定期(10d~15d)全池泼洒水质改良剂、消毒剂。9.3疫病监测9.3.1健康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员应注意观察河蟹等水生动物的生长情况,定期做好病害检测。9.3.2健康养殖场应接受和配合当地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的疫病监测。9.4疫病控制9.4.1健康养殖场内有较多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疑似发生暴发性、流行性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积极治疗等控制措施。9.4.2健康养殖场应协助当地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水生动物病害进行诊断,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当地政府及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所采取的控制与扑灭疫病的相关措施。9.4.3健康养殖场应按GB16548的要求对因病死亡的水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抛乱弃、出售或作饲料再利用。10质量追溯10.1健康养殖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行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10.2健康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载明以下内容:养殖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场日期;水温、溶氧、PH值、氨氮等主要水质指标监测情况;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渔药的来源、名称、使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检疫、监测、消毒情况;水生动物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水产品销售时间、去向、数量;部、省规定的其他内容。10.3养殖档案应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11环境保护11.1健康养殖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符合SC/T9101的要求。11.2健康养殖场内应进行绿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10%。12运行管理DB32/T1726-2011612.1健康养殖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申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12.2健康养殖场的生产、经营应实行“八统一”管理,即:统一供应种苗、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供应药饲、统一防疫管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注册品牌、统一产品销售、统一质量认证。12.3健康养殖场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目标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物品(渔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管理、销售管理及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传染病控制等制度。12.4健康养殖场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同时应定期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养殖技术培训。12.5健康养殖场应在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使用药物的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12.6健康养殖场应当主动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12.7健康养殖场销售的河蟹应当符合NY5064的质量要求,附具《产品标签》,注明单位名称,产品规格,出池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