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1.040.03A00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DB13/T853.1—2007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则2007-02-06发布2007-02-06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853.1—2007Ⅰ前言DB13/T853《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分为八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建设规划——第3部分:道路建设——第4部分:绿化建设——第5部分:庭院建设——第6部分:精神文明建设——第7部分:政治文明建设——第8部分:管护办法本部分为DB13/T853的第1部分。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秀岐、王进、郝清海、姚淑娟、宋金荣、孟祥乔。DB13/T853.1—20071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则1范围DB13/T853的本部分规定了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的目标、要求、基本原则和保障措施。本部分适用于河北省在原有村落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以下简称文明生态村)的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DB13/T853.2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建设规划DB13/T853.3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道路建设DB13/T853.4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绿化建设DB13/T853.5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庭院建设DB13/T863.6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精神文明建设DB13/T853.7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政治文明建设DB13/T853.8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管护办法3目标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生态优化的基础上,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4建设要求4.1总体要求文明生态村的建设必须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目标,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素质为重点,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4.2建设规划建设规划按DB13/T853.2执行。4.3绿化建设绿化建设按DB13/T853.3执行。4.4道路建设道路建设按DB13/T853.4执行。4.5庭院建设庭院建设按DB13/T853.5执行。4.6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按DB13/T853.6执行。4.7政治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按DB13/T853.7执行。4.8管护办法管护办法按DB13/T853.8执行。DB13/T853.1—200724.9村级经济发展村级特色经济发展较快,务工经商农户增多,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上年增长5%以上5组织领导5.1协调联动、群众参与5.1.1各市、县成立文明生态村建设领导机构,坚持市、县统一部署、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乡镇组织协调、村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5.1.2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农村党员、团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及其他积极分子的骨干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5.2总体规划、明确目标5.2.1生态村建设必须先进行科学的谋划,再进行建设的实施。5.2.2各种规划必须兼顾长期与现实的结合,体现建设工作的阶段性和各时期的建设侧重点,要从实际出发,便于操作,对制定的规划抓好落实。5.3因地制宜、试点带动5.3.1根据各地、各村、各户实际,建设具有特色的文明生态村。5.3.2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划分村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村在工作重点、达标时限等方面提出不同要求,可分批完成建设任务。5.3.3应选择经济实力强、领导班子状况好、创建积极性高等方面条件好的村作为试点。通过抓试点,引导和带动基础条件一般和较差的村开展文明生态村建设工作。5.4社会帮建、政策扶持5.4.1市、县领导重点联系、乡镇干部包村并具体指导,各级党政部门和有条件的单位与村结成帮建对子,组织各界群众参与。5.4.2各级党委、政府统筹解决文明生态村所需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在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5.5考核表彰,激励先进5.5.1对达到文明生态村标准的村,由各市组织验收,予以确认,报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5.5.2对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村,报请各级党委、政府授予文明生态村标兵称号,并择优向中央文明委推荐表彰。5.5.3对积极支持文明生态村建设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并给予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