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requirementsformonitoringoftotalamountofpollutantsinwastewater20021225发布200301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HJ/T 92—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 业 标 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100036 北京海淀区普惠南里14号) 印刷厂印刷版权专有 违者必究2003年3月第 1 版 开本880×12302003年3月第1次印刷印张1印数 1—5000 字数40千字统一书号:1380163·070定价:1400元书书书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环发[2002]182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编号、名称如下: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该两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2002年12月25日HJ/T922002ⅲ目 次前言1 范围1!!!!!!!!!!!!!!!!!!!!!!!!!!!!!!!!!!!!!!!2 引用标准1!!!!!!!!!!!!!!!!!!!!!!!!!!!!!!!!!!!!!3 定义1!!!!!!!!!!!!!!!!!!!!!!!!!!!!!!!!!!!!!!!4 监测方案的制订2!!!!!!!!!!!!!!!!!!!!!!!!!!!!!!!!!!5 采样点位3!!!!!!!!!!!!!!!!!!!!!!!!!!!!!!!!!!!!!6 监测采样3!!!!!!!!!!!!!!!!!!!!!!!!!!!!!!!!!!!!!7 流量测量5!!!!!!!!!!!!!!!!!!!!!!!!!!!!!!!!!!!!!8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5!!!!!!!!!!!!!!!!!!!!!!!!!!!!!!!!9 质量保证10!!!!!!!!!!!!!!!!!!!!!!!!!!!!!!!!!!!!10 总量核定12!!!!!!!!!!!!!!!!!!!!!!!!!!!!!!!!!!!!HJ/T922002ⅳ前 言为配合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指导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方案的制订、采样点位的设置、监测采样方法、监测频次、水流量测量、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总量核定等的要求。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3年01月01日起实施。书书书HJ/T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监测,还适用于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市政污水排放口以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GB12997—91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8—91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GB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T3017—93 浅水流量计ISO555—1: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 稳流测量的稀释法 第一部分 恒流注射法ISO555—2: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 稳流测量的稀释法 第二部分 积分法ISO555—3:1987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 稳流测量的稀释法 第三部分 恒流积分法和放射示踪剂积分法ISO748:1979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 速度面积法ISO1070:1973 明渠中液流的测量 斜速面积法ISO4359:1983 明渠水流测量 矩形、梯形和U形测流槽ISO4360:1984 堰、槽明渠水流测量 三角剖面堰ISO4377:1982 明渠水流测量 平坦V形堰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 定义31 瞬时水样指从水中不连续地随机(如时间、流量和地点)采集的样品。32 混合水样321 等比例混合水样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所采水样量随时间或流量成比例的混合水样。322 等时混合水样指在某一时段内,在同一采样点按等时间间隔采等体积水样的混合水样。33 比例采样器是一种专用的自动水质采样器,采集的水样量随时间和流量成一定比例,使其任一时段所采集的混合水样的污染物浓度,反映该时段的平均浓度。34 自动采样1HJ/T922002采样过程通过仪器设备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的连续或不连续采样。4 监测方案的制订41 监测方案的制订要求411 实施总量监测前应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案。412 监测方案的制订是排污单位的职责,由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指导下制订。经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42 总量监测的方式421 物料衡算日排水量100t以下的排污单位,以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统计排污总量,并按624的规定进行。目前尚没有规定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误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2执行。422 环境监测与统计相结合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t,小于500t的排污单位,每年至少监测4次,即每季度或隔月采样监测,核实其排水量,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并要与环境统计数据进行核对。二者之差超过30%的排污单位,按423执行。423 等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500t,小于1000t的排污单位,使用连续流量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或以每小时为间隔的时间比例采样,实验室分析混合样。424 自动在线监测日排水量大于或等于1000t的排污单位,流量比例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方式与自动在线监测系统配合使用,要逐步实现自动在线监测。43 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431 生产概况。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状况、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性质、产品年产量、原辅料年使用量、年用水量、中间体等内容及工况的控制和记录检查。432 工艺特点及产污环节、生产及排污情况。433 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434 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数量、排放规律、排污去向。435 总量排放限值和总量排放削减、物料平衡、水平衡和污水的循环利用情况。436 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437 采样方式、采样器设备及运行情况。438 采样频次、采样时间、采样量等。439 样品保存及贮运。4310 流量测量和自动监测仪器,测量流量方法和监测方法,监测频次,仪器的维护及注意事项。4311 质量保证要求。4312 数据自动传输及储存情况。4313 数据处理及审核、上报要求及上报方式。44 监测方案制订步骤441 准备阶段收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442 实地调查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详细了解排污单位生产和排污、排污规律和监测点位等基本情况。443 制订方案根据有关资料和实地调查情况,按42总量监测方式中的要求,并根据43监测方案的主要内2HJ/T922002容,制订出详细的监测方案。45 监测方案的执行451 总量监测方案须报地(市)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方可执行。452 总量监测要由资质考核合格的监测单位(或实验室)按总量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排污单位的监测结果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审核合格后,才能按污染物排放核定要求参加排污总量的核算。453 方案可按年度进行调整。当实际生产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对变化部分进行调整或变更。监测方案的调整或变更须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和批准。454 如果主导产品和工艺条件改变时,排污单位要重新制订监测方案。5 采样点位51 点位的设置原则511 一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二类污染物采样点设置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512 在废水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设置监测点位前,须进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为便于流量测量,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也须进行规范化整治。513 采样点设置必须能够满足污水测流和自动监测要求。52 点位设置采样点位设置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会同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共同确定,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53 采样点位的管理531 采样点处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标志内容包括点位名称、编号、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等。排污口按GB155621对排放口(源)要求设置。532 经确定的采样点必须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采样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采样的方式、频次及污染因子等。533 排污单位须加强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应按52的要求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及日常管理和维护。6 监测采样61 采样时间和频次的确定原则采样频次的优化首先要对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生产周期实施加密监测。生产周期大于24h,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该工艺过程实际需要小时数的过程监测;生产工艺过程小于24h,生产、排污连续,应进行大于或等于24h的过程监测;小于24h且间歇、不连续生产和排污的,应进行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束的全过程监测。大于(或等于)24h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为2h一次,同步测量流量。小于24h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每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根据加密监测结果,并运用采样频次优化方法,进行采样时间的选择和最佳采样频次的确定,采集到的水样应能反映排放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的实际情况。62 采样时间与频次的要求621 废水的采样时间、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获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结果能作为总量控制、总量考核、总量收费等方3HJ/T922002面的依据。622 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时测量,并尽可能实现流量与污染物浓度的同步连续监测。不能实施排污总量的同步连续监测时,监测结果应能反映正常和非正常生产状况下的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623 对不能实行连续监测的排污单位,采样及测流时间、频次应视生产周期和排污规律而定。在实施监测前,应摸清废水排放规律,并运用增加监测频次(如每个生产周期采集20个以上的水样),进行采样测流时间段的选择和最佳采样测流频次的确定。对于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可取24h混合样。排污无规律的排放源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其中无论何种情况均须对生产周期内最大排污情况进行监测。62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确定具体的监督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监督监测,重点污染源(日排水大于100t的企业)每年4次以上(一般每个季度一次),一般污染源(日排水量100t以下的企业)每年2~4次(上、下半年各1~2次)。625 总量监测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仪,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认可,同时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适用性检测。626 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