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效降低成本的战略与方法及案例分析解说共分4部-3部授课目录第一讲:企业成本的组成框架和降低企业成本的新理念第二讲:降低成本的实战技巧一、企业在战略层面上的降低成本策略二、企业在经营层面的降低成本策略三、企业在管理层面的降低成本策略四、企业在税收视觉下的降低税收成本策略[案例2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2008年到2010年的应纳税额为0万元。(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100+600=0万元)2011年到2014年各年的应纳税额分别为2000×25%×50%=250万元3000×25%×50%=375万元4000×25%×50%=500万元5000×25%=1250万元。250+375+500+1250=2375万元。[案例2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方案:2009年开始营业,假设2008年的亏损金额在转移到2009年后,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案例2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筹划后分析:吉祥公司2009年2011年免税。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3000×25%×50%=375万元4000×25%×50%=500万元5000×25%×50%=625万元。375+500+625=1500万元。纳税筹划方案节税:2375-1500=875万元。[案例2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规定可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案例2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上述吉祥公司2008年12月开业,吉祥公司2008年实际经营期为1个月,但还是要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损失了11个月的税收优惠。如果开业时间是下半年,尽量延迟到第二年开始销售,如此第二年才能完全享受税收优惠![案例2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②尽快取得有关资格证明或证书。企业的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是否就是法定的优惠期限,取决于企业能否尽快取得相应资格。也就是说,取得资格要在享受优惠开始之前,如果优惠期限开始了,而相应的资格证书还没拿到,那么只能在剩余期限享受优惠。[案例2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这里要提醒纳税人的是,不同的资格证书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而且在认定过程中需要互相监督制约,防止舞弊,不是短时间内能办成的。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量。[案例2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例如,某公司是一家2008年新办的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公司。2009年1月开业,2009年到2014年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假设该公司2009年提供申报资料,于2012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格确认。[案例2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筹划分析:该公司2010年弥补2009年亏损不纳税。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2012年到2014年的应纳税额为:3000×25%×50%=375万元4000×25%×50%=500万元5000×25%×50%=625万元。总的应纳税额为:375+500+625=1500万元。[案例2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纳税筹划]该公司在2011年应纳税金额为2000×25%=500万元。2009年到2011年为三免期,2012年到2014年为半征期。企业实际上少享受税收优惠3年。只不过2009年和2010年因无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与否没有太大的关系,但企业2011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白白缴纳了5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从上可以看出:企业可根据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减轻自身税负的同时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1、案情介绍A房地产开发商手中有N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有一块地M地块在福州市,原地价款4000万元,其余契税及出让印花税等不计,公司期间费用为零。现该地块市价8000万元,A公司欲以8000万元价格转让M地块给B公司,下面就A公司与B公司的土地转让运用不同的转让方式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计算,以选择最优节税方案(暂不计土地过户的印花税)。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2、纳税方案分析(1)直接办理土地交易转让手续①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A公司应缴营业税,应缴营业税为(8000-4000)×5%=200万元。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②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A公司应缴土地增值税,其中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200=4200万元,土地增值额为8000-4200=3800万元,增值率为3800÷4200=90.48%,因此应缴土地增值税3800×40%-4200×5%=1310万元。③企业所得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8000-4000-200-1310)×25%=622.5万元。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④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福州地区的税率为3%,因此B公司应缴契税8000×3%=240万元。综上计算,如采用土地直接转让交易,A公司与B公司共需缴纳税款200+1310+622.5+240=2372.5万元。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2)生地变熟地后再办理交易转让手续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投入建设费用10万元①营业税营业税同方式一,营业税额为(8000-4000)×5%=200万元。②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由于A公司投入建设费用10万元,可以得到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的优惠。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10×1.2+200=4212万元,增值额为8000-4212=3788万元,土地增值率为3788÷4212=59.62%,A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788×40%-4212×5%=1304.6万元。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③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8000-4000-200-10-1304.6)×25%=621.35万元。④契税B公司应缴契税8000×3%=240万元。A公司采用投入开发费用10万元后办理转让,得到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优惠,A公司与B公司需缴税款200+1304.6+621.35+240=2365.95万元,比方案一直接土地转让少缴税款6.55万元。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3)变土地转让为转让股权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投入建设费用10万元。再用10万元现金注册一全资子公司C,将已开发整理土地对全资子公司C进行增资,土地过户后将C公司100%股权以8010万元直接转让给B公司。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3)变土地转让为转让股权①营业税A公司投资转让土地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②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因此,A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10×1.2=4012万元,土地增值额8000-4012=3988万元,土地增值率为3988÷4012=66.25%,应缴土地增值税3988×40%-4012×5%=1394.6万元。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③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8000-4000-10-1394.6)×25%=648.85万元。④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另由于A公司将C公司100%股权作价8010万元转让给B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将土地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再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应税总额为1394.6+648.85=2043.45万元。根据上述分析,方案一A公司直接转让土地,A公司、B公司总应缴税款为2372.5万元。案例29:某房地产公司的综合纳税方案分析方案二A公司将M地块进行开发整理再行转让,A公司、B公司需上缴税款2365.95万元。方案三公司先开发整理土地,再用土地注册公司,然后转让公司股权形式转让土地,总税负为2043.45万元。显然方案三为最优,比方案一节约税金329.05万元,比方案二节约税金322.5万元。(五)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规避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制定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该文件指出大企业应该从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四个方面来加强税务风险的管理。国税发[2009]90号文件的出台说明了国家非常重视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广大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理所当然的应该重视自身的税务管理以便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的发生,这在某种程度上为企业降低了一笔税务成本。(五)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规避税务风险要加强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入手:首先,应该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管理税务的部门和配备专门的税务管理人员,即国税发[2009]90号文件所要求的设立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其次,平常要重视企业内部的纳税评估和风险识别。(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