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严禁中小学组织参与商业性艺术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更好地发挥艺术教育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应有的作用,教育部日前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的意见》,提出了十点意见。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对于丰富中小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中小学生的艺术修养和审美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发布实施以来,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在学生艺术教育活动中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现象:一些地方由于对学校艺术教育的性质、目标、规律等缺乏正确认识,往往用专业艺术教育的要求来组织面向全体学生的艺术活动;有些活动没有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存在“成人化”、“庸俗化”等不良风气,以及重名次、重奖牌的功利主义倾向;一些部门或社团面向学生举办的艺术竞赛活动过多过滥,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的借艺术比赛之名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参赛费、评审费、证书费、作品成集印制费等,增加了学生负担;有的单位和组织通过各种关系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挂名主办,但在活动开展后自行其是,教育行政部门无法监控;更有甚者冒充教育部门名义组织学生艺术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和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迫切需要加以正确引导,加强规范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更好地发挥艺术教育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应有的作用,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要以育人为宗旨,坚持先进文化导向,体现“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特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帮助学生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陶冶情操,提高感受美、鉴赏美、表现美、创造美的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二、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的内容要贴近校园生活,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心理特点。中小学艺术活动的形式要丰富多样,生动活泼,为学生所喜闻乐见,能产生良好的育人效果。要积极探索,创造具有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和学生特点的艺术活动形式,坚决反对中小学艺术活动“成人化”、校园文化“庸俗化”等不良倾向。开展艺术教育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究实效,注重活动过程,坚持勤俭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提倡开展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艺术活动,要坚决反对刻意追求形式、一味讲究排场、追求流行时尚和高规格的倾向。三、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艺术教育活动要以学校为基础,以班级为重点,在开齐、上好音乐、美术等课程的同时,大力推广体育艺术“2+1”项目,让每一个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掌握一种自己喜爱的艺术技能。学校要建立声乐、器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陶艺、工艺、摄影等多种课外艺术活动兴趣小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学生艺术团,发挥艺术特长学生的骨干作用,形成本地、本校艺术活动的特色和传统。要加强与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交流与联系,将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校外活动场所在组织、辅导学生艺术活动方面的资源优势和育人功能。四、要把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列入学校教育教学的整体计划之中,保证每周有固定的艺术活动时间。学校应每年组织合唱节、美术展览和艺术节等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举办不同类型的学生艺术活动,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搭建平台。组织开展中小学艺术教育活动要加强统筹协调,科学部署,合理安排时间和活动项目,避免给学生增加过重负担或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组织学生赴外地参加艺术教育活动应在假期进行,不组织小学生跨区(市)、跨省参加艺术活动。五、要切实加强艺术教育活动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有敬业精神、有较强业务能力的骨干教师队伍。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教师业务进修和举办学生艺术活动等机会,组织相关培训,提高艺术教育活动指导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学校要聘请文化艺术界有关专家和民间艺人担任艺术活动的辅导教师,通过开设专题讲座、辅导课外活动、指导艺术实践等方式,帮助学校开展艺术教育活动,提高艺术教育活动的水平。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开展艺术教育活动提供物质条件保证。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艺术教育专用教室和场馆的建设,不断改善艺术教育的设备条件。应积极整合社会艺术教育资源,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充分利用本地博物馆、剧院、音乐厅、园林、图书馆等文化艺术活动场所,开展学生艺术活动。七、组织大型、集中的学生艺术活动,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组织活动要综合考虑气候、交通、水电、食宿、活动场所的条件等各方面的安全因素,牢固树立学生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组织学生赴外地参加艺术活动须给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八、严禁任何部门和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艺术活动或商业性庆典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企业、媒体或其他社会团体举办的有收费营利行为的艺术竞赛等活动。企业、媒体、社团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竞赛、演出活动等,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原则上不挂名主办,学校不得硬性组织学生参加此类活动。如确需参加导向正确、有一定教育意义的此类艺术活动,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九、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各类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等级不得作为学生升学、奖励的依据。十、严禁中小学生进入“未成年人不宜”的娱乐活动场所。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与公安、文化、城管、社区等部门加强联系,配合协作,实行综合治理,切实加强监管力度。教育部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