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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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B09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Safetycodeforroadbreakinginchemicalmanufactory(送审稿)(本稿完成日期:2008年8月4日)2008-11-19发布2009-01-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是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对断路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本标准附录A和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并解释。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正宏、梅建、周玮、嵇建军、张润泉、张金晓、张君玺。本标准是首次发布。AQ3024—20083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断路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A182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断路作业workforroadbreaking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3.2断路申请单位workshopappliedforroadbreaking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3.3断路作业单位workshopofworkingonthebreakingroad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3.4道路作业警示灯workbeacon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3.5作业区workarea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4总则4.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4.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4.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4.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4.5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5《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AQ3024—200845.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5.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5.3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5.4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5.5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5.6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5.7《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6安全要求6.1作业组织6.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6.1.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6.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6.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6.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6.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6.2作业交通警示6.2.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6.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6.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6.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6.2.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6.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6.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6.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6.3应急救援6.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6.3.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6.4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AQ3024—20085附录A(资料性附录)断路安全作业证表A1断路安全作业证编号第联申请单位作业单位断路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断路原因断路地段示意图:断路申请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断路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断路作业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断路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部门意见: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完工验收:断路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AQ3024—20086附录B(资料性附录)断路作业通知单表B1断路作业通知单编号申请单位作业单位断路时间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断路原因断路地段示意图: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接收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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