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指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按项目编制的支出计划,或称项目预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部门预算(包括国土资源部及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的财政专项)中财政资金安排的各类项目。第四条项目预算管理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的原则。项目预算要体现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和结转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切实保障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三)全程监管、保证绩效的原则。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实行绩效运行监管,确保实现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项目预算管理的有关制度;(二)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年度项目预算编报要求,组织部门项目预算申报、审核;(三)负责预算项目库管理;(四)负责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五)组织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六)其他项目预算管理工作。第六条部有关业务司局参与相关业务的项目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司局职能提出预算年度项目任务需求,参与相关项目任务目标的审核工作;(二)根据特定的财政专项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司局职能分工负责牵头管理的财政专项的组织编报工作;(三)指导承担相关业务工作的预算单位的项目实施;(四)参与本司局相关业务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五)负责本司局相关业务的项目成果管理;(六)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财政专项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相关财政专项的项目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财政专项管理规定,研究制定专项实施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提出相关财政专项的项目预算建议;(三)负责组织相关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的实施;(四)负责相关财政专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五)负责相关财政专项成果管理;(六)组织对相关财政专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七)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预算单位是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项目预算管理相关制度;(二)按照规定申报项目预算;(三)负责编报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工作的实施和财务管理;(四)按规定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运行情况等;(五)按规定组织项目的总结验收,提交成果报告;(六)负责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提交绩效报告;(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检查、审计监督等。第三章项目预算申报第九条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部工作安排,以及有关财政专项管理的规定,部财务主管部门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年度项目预算编报要求,经部审定后发布。第十条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预算编报要求,独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论证编制项目预算申报文本,申请预算。第十一条根据年度项目预算编报要求,部可确定部分项目以直接委托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预算。(一)部业务主管司局、财政专项牵头管理司局和组织实施单位,根据部重点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划,研究提出项目的主要任务目标、技术要求、经费概算等项目预算要点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以及确定项目预算的方式报部审定;其中,直接委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部属预算单位;(二)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项目预算的,受委托的预算单位按规定申报项目预算;(三)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项目预算的,部明确组织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由其编报项目概算、并按政府采购关于服务采购的规定实施采购。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指申报预算年度新设立的项目;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已经论证并安排预算,需要在申报预算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申报项目预算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批准,不得在预算执行中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第十三条按照财政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要求,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申报方案经部审定后报财政部。第十四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预算中购置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同时单独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第十五条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项目预算中有需实行政府采购的品目的,应同时单独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第四章项目预算编报内容第十六条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避免与其他项目申报内容重复。第十七条项目预算申报文本由项目预算申报书、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延续项目报告)、项目支出预算表组成,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财政专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申报文本格式和内容做适当调整,在相应财政专项实施管理办法中明确。第十八条编报项目预算应对申报的背景、依据做充分说明和论证,申报延续项目还需对以前年度项目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统筹考虑结转资金的安排使用。第十九条项目工作内容及其实施安排是项目预算的重点,应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并尽可能量化;相关事项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了标准、规范、规程的,应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规程。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筹措及支出测算是申请项目预算的依据,应根据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工作内容、工作量和人员、物资投入情况,按照相应预算标准、市场平均价格等进行具体测算。第二十一条为实现项目目标,对项目工作任务中部分本单位难以承担的辅助性专业技术业务或研究内容,申报单位经过充分论证,按照政府采购关于服务采购的规定委托外单位承担。部属多个预算单位承担同一项目的工作任务,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预算;非经公开招标程序,申报单位不得向部属其他预算单位委托业务。第二十二条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其采购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本章规定的实体性要求。第五章项目预算审核论证第二十三条部财务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牵头管理司局及其组织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财政专项管理规定组织项目预算审核论证,相关业务司局参与。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审核论证应组织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对新增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对延续项目进行项目评估,并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项目论证(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技术专家主要负责项目立项论证或评估,对项目任务目标、技术路线、工作部署、预期成果以及绩效目标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济专家主要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应在项目论证评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项目经费预算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以及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中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部分进行审查,提出经费预算审查意见和建议。技术与经济审核论证应加强情况沟通协调,保证论证意见和结果科学合理。第二十六条技术或经济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影响项目预算审核论证公正性的情况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技术方案或经费预算编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立项。第二十八条不同单位申报的项目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可以要求单位之间联合申报项目,或通过综合评价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九条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预算审核论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项目预算审核论证结果由组织论证单位报部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第六章预算项目库第三十一条预算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由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财政专项牵头管理司局、组织实施单位可按照部统一要求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建立财政专项预算项目分库。第三十二条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第三十三条向财政部申请安排项目预算,应从预算项目库中根据排序提取项目。第七章项目预算执行第三十四条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部将项目预算及时下达预算单位。项目预算一经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三十五条预算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预算编制项目预算实施方案,经论证后在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备案,打印的纸质文本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在本单位留存,作为预算执行、检查、考核的依据。第三十六条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围绕绩效目标,对项目工作内容、实施计划、经费支出、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细化,保证项目预算严格、有效执行。第三十七条部财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备案的项目预算实施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预算单位重新编报。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需对项目预算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的,由有关司局或单位组织审查、批复。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项目预算实施方案中的对外委托业务统一进行专门的审核,统筹安排委托业务的政府采购,同类业务应实行统一采购。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对外委托业务,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加强合同执行的监管和委托业务成果验收工作。第四十条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项目经费支出中,办公设备购置费、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咨询劳务费和委托业务费不得超出预算。第四十二条预算单位应建立预算执行预警制度,及时解决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报送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第八章项目预算清理第四十三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项目预算清理。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预算下达2年内完成项目工作,进行项目经费结算。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交成果报告,同时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执行到期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成果报告、进行项目验收的,部财务主管部门或有关财政专项的管理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通报,并终止该项目。项目预算资金有剩余的,按结余资金处理。第四十六条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项目预算编报、执行、清理纳入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过程管理。第九章项目预算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部财务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牵头管理司局及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一)虚报项目的;(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三)不按规定确定委托业务和委托业务承担单位的;(四)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虚列支出的;(五)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五十条部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一条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科技专项等项目预算的具体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国土资源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322号)同时废止。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项目预算申报书2.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3.项目可行性报告(参考提纲)4.延续项目报告(参考提纲)5.项目预算实施方案(参考提纲)6.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7.项目评审报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