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交叉许可的反垄断考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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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交叉许可的反垄断考量分析专利交叉许可的反垄断考量分析在当前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专利交叉许可在大多场合中是以纠纷调解者的身份登场的,无论是前述的专利侵权纠纷和解,还是共享专利以实现合作研发等,当事人均通过专利交叉许可实现了“双赢”。因此,专利交叉许可与单向发放专利实施许可相比,更多的是作为一种防御策略,而非进攻手段。而且,专利交叉许可的往往实现了“强强联手”,这是否涉嫌妨碍市场竞争呢?美国早期就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中,是将交叉许可划入“可能违法”范畴,结合合理分析原则进行考量。即,专利交叉许可这一专利许可形式本身没有问题,看其实施效果是否阻碍市场竞争。就专利权的技术性质而言,纯粹的专利交叉许可应当是发生在互补专利之间或者是基础专利和后续改进专利之间,因为这些专利本身处在不同的技术市场中,签订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并不构成水平竞争者之间的联合协议。如果进行交叉许可的双方专利属于竞争性专利,即两者专利处于同一技术市场,则该交叉许可协议属于水平竞争者之间的联合协议,消除双方之间本应存在的竞争,属于非法垄断。事实上,实践当中的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中涉及的专利权之间的技术关系往往比较复杂,互补专利、竞争性专利甚至是没有任何技术联系的无关专利都用于交叉许可。有时候,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持有专利的公司发现其专利很有可能被宣告无效,为继续维持该专利的效力,则接受对方提出的无对价关系的专利进行交叉许可,获取对方对该专利效力的认可。以竞争性专利进行交叉许可,或者通过专利交叉许可来维系本应无效的专利等情形都涉嫌专利权滥用和非法垄断,阻碍市场竞争,此类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应当归于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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