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交叉保护解析基于法律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专利中涉及的图案可以归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对于这种涉及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呢?以下是整理的资料。一、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取得方式中国对著作权采用创作主义原则,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必公开发表,法律承认事实上存在即可予以保护。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通常来说,著作权的登记数十天即可完成。中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作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具有国家授予性及公开性的特点,专利申请人依法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查合格后授权,通常申请日至授权日之间存在5~8个月的审查时间。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在正确缴纳年费的前提下最长保护期限为10年。《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日为权利人进行维权的始点,在上述5~8个月的审查时间内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均不视为侵权行为。二、著作权与专利权的成立标准著作权的成立判断标准是“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构思并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独自完成作品的创作,而绝不是抄袭与剽窃;不管以前是否有同样的作品,只要能证明是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抄袭的,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内容的外在表达形式的独创性,而不是思想内容本身。著作权法律制度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并不是保护思想,其立法动机是禁止对思想观念的垄断,以促进人们广泛的思想交流和创新成果的产出,该制度是权衡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结果。剽窃不是指对他人思想、观点的剽窃,即利用他人思想观点来创作的行为不属于剽窃行为。专利权的成立判断标准为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简而言之为“首创性”,与独创性不同,首创性强调新颖性,即如果有在先设计存在,后续开发的相同设计不能获得专利权。三、著作权与专利权交叉的原因1、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交叉保护的现象,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特性决定的;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因此权利边界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清晰。2、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分为多个单行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叉与重叠。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依据的法律条文不一样,因而在保护权利时所保护的强度和法律依据不同,不统一,因而会存在冲突和交叉。五、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侵权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分为两步:首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随后,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通过对设计空间的分析,确定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的设计内容,从而判断二者形态(形状、图案、色彩)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其中相同或近似的对比判断应当站在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角度,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设计内容进行直接观察、单独对比,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确定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外观设计中涉及的图案应当是自己拥有版权并进行过版权登记的图案,如果所使用的图案是他人的作品,应当协商许可使用,并与版权所有人约定许可使用的范围、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