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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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试用期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试用期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聘、竞聘上岗或通过其他渠道由低岗位调整到高岗位员工的试用期管理。第二章试用期工资第三条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1、试用期期限:(1)工作在一年以上者,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2)在试用期间,公司会对试用员工进行考察,根据试用员工的具体表现,在与其进行相互沟通后,确定试用员工是否可以提前结束或需延迟试用期限。2、试用期工资:(1)试用期工资(即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2)公司对试用员工通常会根据技术水平、工作经验及工作综合能力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确定其标准工资。(3)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总经理:4000-5000元/月高层管理:3000-4000元/月行政经理:2000-3000元/月主任设计师:2000-2400元/月设计师助理:1000-1400元/月财务会计:1800-2000元/月出纳:1800-2000元/月业务员:1000-1500元/月行政专员:1000-1300元/月此外,公司也会根据试用员工所具有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来进一步确定其标准工资。第四条试用期相关补充说明(1)公司定于每月15号发放工资,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每月会的标准工资全部发放。(2)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会按照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进行考勤。(3)试用员工会根据其当月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评。(4)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不享受公司其他福利(如:岗位工资、交通、通讯津贴)待遇。(5)试岗期七天没有按照公司离职程序执行无薪资;若经公司观察不符合岗位要求辞退每天10元生活补足;超过7天不满一个月没有按照离职程序自行离职无薪。第三章工作纪律管理第五条试用期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六条员工试用期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1)试用期员工事假一天扣发基本工资的当天工资,累计事假10天以上延长试用期一个月,累计事假15天以上辞退;(2)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50%,旷工两天及以上的辞退;(3)迟到、早退或脱岗累计三次扣发工资50元,任何一项累计两次或任意两项超出三次计旷工一天(按公司管理制度第十章第二条规定)。第四章培训管理第七条员工试用期培训由员工所在部门和行政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1)试用期员工每月至少两次书面考试,一次书面学习总结。学习总结、考试试卷由其所在部门于下月初与考勤一同报至行政人事主管部门。(2)试用期员工出现一次考试不及格扣发当月工资100元,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考试不合格的试用期延长一个月或辞退,缺考按照旷工处理。(3)行政人事主管部门根据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对其每月的综合评价结果,调整试用期工资标准,优秀(20%)执行上限工资,一般(70%)执行中间工资,较差(10%)执行下限工资。(4)连续三次考试90分以上并按时完成所在岗位各项工作的试用期员工,经本人申请,行政人事主管部门考核确认后可提前结束试用期。第五章试用期结束考核第八条员工试用期结束考核包括岗位技能考试、规章制度考试和综合评价。由所在部门会同行政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每项考试、考核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75分。(一)岗位技能考试1、试用期员工必须进行岗位技能考试,考试试题由所在部门拟定后报行政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2、每个岗位考试试题原则上需两套以上,考试时随机抽取,考试试题由主管及以上人员出具,并做好严格保密工作。(二)公司规章制度考试公司规章制度考试,考试试题由行政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并组织申请结束试用期员工进行考试。(三)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由本部门与行政人事部根据本制度组织进行。(四)考核管理试用期考核由相关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进行,行政人事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包括抽查岗位技能考试、平时培训考试等。第九条试用期结束流程(一)员工根据自己试用期限,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周到所在部门领取试用期结束转正申请表,到期未领取试用期结束转正表的部门应及时通知试用员工。(二)员工根据自己试用岗位填写转正申请表,并将转正申请表报直接上级,直接上级核实情况后所在部门领导。(三)部门领导根据员工申请组织试用期结束考核工作,包括试用期结束考试和综合评价。(四)部门领导根据试用岗位考试和综合评价情况出具意见,并报公司行政人事主管部门。(五)公司行政人事主管部门根据试用岗位技能考试、公司规章制度考试、部门综合评价和部门领导意见核实员工试用期各项工作出具试用期鉴定意见。第十条试用期考试、考核综合得分在75可按期转正,综合得分在75及分以上的可在标准岗级以上确定岗级,75分以下的行政人事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期或辞退。第十一条其他(一)各部门参加考核人员要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试用期结束考核工作,不得徇私舞弊。(二)在试用期考核过程中出现透露考试试题,提供不实考核、考试结果或其他影响公平公正开展考核工作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与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降岗降级处理。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行政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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