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9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第三条按照职责分工、权责统一的原则,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并对招标过程及招标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处理。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向项-2-目审批部门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并报送招标方案。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因特殊情况,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二章核准条件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当申请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邀请招标:(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使用个人或民间组织资金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五)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当申请全部招-3-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申请部分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当申请委托招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自行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最近三年以上招标业绩的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其中已按国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服务制度登记的招标师不得少于1人);(五)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的;(二)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4-(三)利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沼气等资金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要求的;(五)企业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自身、其控股股东或者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持股占注册资本总额50%以上)的子公司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或者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的,其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六)在建工程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且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八)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工程设计;(九)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申请不招标,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5-(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等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核准招标事项或不招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三条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执行。第十四条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项目招标方案、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或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三)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6-第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保密工作部门认定项目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当征求相应的军队保密组织的意见。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作为项目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第十六条抢险救灾项目,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第十七条因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单位申请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二)原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三)两次招标时在国家或者本省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四)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五)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两次招标情况说明;(六)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因招标程序违法、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格要求或者含有倾向、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已核准的招标-7-事项不予调整。第十八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政府申请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而申请邀请招标的,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对招标事项进行初审,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复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政府核准。市县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市县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给予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复核其招标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复核的招标事项,应当出具招标事项复核文件及《招标事项复核(变更)核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四)。第十九条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事项的,相关处室按照工作分工,在其权限范围内办理:(一)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同时核准招标事项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核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中增加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要求项目单-8-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并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三)。(二)单独核准招标事项或者对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两次招标失败需要调整的,由招投标管理和概算审核处核准,有关业务处室会签,出具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并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或《招标事项复核(变更)核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第二十条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其工作流程依据本办法自行确定。第二十一条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及附表是招标人办理招标投标有关手续、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期限执行。项目单位单独申请核准或者申请调整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招标事项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申请手续、审批部门不依-9-法核准招标事项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按照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党政机关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现象的,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2.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3.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4.招标事项复核(变更)核准意见表-10-附件一关于申请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的请示(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现将××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招标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贵委,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予以核准: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二、……….附:相关材料目录项目单位(盖章)年月日(联系人:电话:)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不报送本请示(函),但需附招标方案和《招标-11-事项核准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