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2020修订版目录1服务的定义(政府购买)2政府购买服务是否需要立项2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一、服务的定义(政府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一、服务的定义(政府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服务的采购用什么方法?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2014/12/15),对服务范围及采购流程做了规定:(服务的类型)服务的内容服务的范围采购的流程二、政府购买服务是否需要立项涉及政府立项的文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操作指南》第七条: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注1: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要提交项目立项报告;注2:要判断服务是否属于“新建、改建、存量项目”的范畴。三、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流程编审购买计划确定购买方式委托代理购买公开购买信息组织购买评审公告确定结果签订购买合同履约管理验收支付购买资金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结合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对购买计划及购买项目核定汇总后,及时结果反馈给购买主体。编审购买计划确定购买方式委托代理购买公开购买信息组织购买评审公告确定结果签订购买合同履约管理验收支付购买资金对具有竞争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的,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方式购买。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三、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流程编审购买计划确定购买方式委托代理购买公开购买信息组织购买评审公告确定结果签订购买合同履约管理验收支付购买资金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购买主体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三、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流程编审购买计划确定购买方式委托代理购买公开购买信息组织购买评审公告确定结果签订购买合同履约管理验收支付购买资金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等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包括服务项目的预算金额、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内容的采购信息。三、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流程编审购买计划确定购买方式委托代理购买公开购买信息组织购买评审公告确定结果签订购买合同履约管理验收支付购买资金对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服务项目,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开展对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组织起草评审报告,依法向购买主体推荐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候选名单。对采取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购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购买。三、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流程编审购买计划确定购买方式委托代理购买公开购买信息组织购买评审公告确定结果签订购买合同履约管理验收支付购买资金评审工作结束后,购买主体按照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结果,依法确定或者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承接主体。代理机构根据购买主体依法确定的结果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并向承接主体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三、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流程三、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流程编审购买计划确定购买方式委托代理购买公开购买信息组织购买评审公告确定结果签订购买合同履约管理验收支付购买资金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购买主体应当依法与中标、成交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对通过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购买主体也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购买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绩效考评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三、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流程编审购买计划确定购买方式委托代理购买公开购买信息组织购买评审公告确定结果签订购买合同履约管理验收支付购买资金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跟踪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三、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流程编审购买计划确定购买方式委托代理购买公开购买信息组织购买评审公告确定结果签订购买合同履约管理验收支付购买资金承接主体根据履约验收情况以及购买合同的约定,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资金。敬请各位领导和专家批评指正!1/1/1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1、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2、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1、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2、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1/1/5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1/2/5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1/3/5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1/4/5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1/5/5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制定•制定主体•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制定依据•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1/1/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类管理•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1/2/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类管理•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与采购方式审批•财库〔2014〕37号规定,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第三类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适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要简化申请材料要求,也可以改变现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一揽子批复。邀请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