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继续教育-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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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乌鲁木齐绿色园林监理公司李文施工合同管理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1999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合同的特性①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④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1.2合同的分类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1.3合同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4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普通条款,又称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合同即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1.5合同内容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适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1.6合同的签订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7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同的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已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1.8合同转让合同转让的特点为:1、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2、合同的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3、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8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1.10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的争议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2、施工合同纠纷的基本特点案件起因复杂。案件数量上升,争议标的越来越大。纠纷涉及的层面不断扩大。案情复杂,审理周期长,难度大。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内容(1)从结构上讲《解释》分为部分,第一部分为第1条-第26条,是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是合同之债。第二部分为第27条,是关于因未及时履行包修义务而引起的侵权纠纷的规定,是侵权之债。第三部分为第28条,是关于《解释》生效的时间、溯及力和法律冲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内容(2)第一部分又可以分为两小部分,第1条-第22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体方面的规定;第22条-第26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内容(3)进一步细化,第1条-第22条中的第1条-第7条是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分别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形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情形、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已经取得与承接建设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约定有效、劳务分包不是转包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内容(4)第8条-第10条分别规定发包人、承包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合同解除的后果。第13条-第21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针对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质量、工期、欠付工程价款利息、“黑白合同”等方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内容(5)第22-第26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程序性的规定,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鉴定问题,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规定。4、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4.1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思想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4.2司法解释的内容充分体现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包括以下原则: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除条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4.2.1关于无效合同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4.2.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4.2.3关于垫资问题以前,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对于是否应当认定垫资条款无效,却有不同认识。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垫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建筑市场的主体可能是本国的企业,也可能是外国的企业,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我们认定垫资一律无效,违反国际惯例,与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潮流相悖。三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四是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通常约定按照工程建设的形象进度付款,由于形象进度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时间点,履行合同中必然存在施工与付款的时间差,本质就是垫资。五是垫资在国外立法例中通常明文规定保护垫资本金也保护垫资利息。六是由于人民法院认定垫资违法,对垫资利息予以收缴,在实务中出现大量变相垫资的情况。4.2.4关于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从《合同法》的规定看,法定解除主要是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一般而言,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发包人的解除权(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解除权(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4.2.5关于工程结算合同约定是按照固定价格结算的,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不能据实结算,也不能采用其他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成本加酬金方式或者可调价结算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施工中当事人就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变更达成的洽商记录,像签证、会谈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意思表示明确的,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合同变更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洽商记录有效。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4.2.6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4.2.7关于黑白合同的处理原则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4.2.8关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5.订立严谨的合同条款虽然从法律角度,甲乙双方是平等的,但是在实际上乙方往往处于不利的角色,如果合同存在分歧,乙方受损失的几率要大得多。此外,合同风险往往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约定的疏忽往往来源于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的疏忽大意及碍于面子的妥协,也包含部分懒惰心理以及对合同评审的不重视性和不严肃性。一、措施费方面二、材料调差方面三、变更签证方面四、工期方面五、质保金方面六、其他方面6.施工合同纠纷成因及防范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施工合同质量纠纷施工合同转包与分包纠纷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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