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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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1、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新法第3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2、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新法第49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3、食品召回新法第6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4、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虽然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网络消费者往往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导致追责困难的问题。新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在实践中,出现纠纷之后,若第三方平台不承担相应的义务,消费者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5、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保健品乱象一直也被社会广为关注。新《食品安全法》第78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6、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针对目前我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的乱象,新法第81条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7、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新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案例分析民以食为天,法护民平安----《食品安全法》修订后新增部分亮点及维权实务【《食品安全法》修订背景】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食品安全法》具有较多亮点,如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等内容。本文围绕赔偿规定(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论述。【《食品安全法》修订内容】法律规定: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当下,老百姓如何在日常生活之中维权】有网友咨询“在超市买到发霉的猪肉干,怎么解决?”。首先超市应该退还商品的价钱,17.5元;其次,该消费者没有遭受其他损害,并且食品价格的10倍不足1000元,所以他可以主张1000元的增加赔偿金;最终,该消费者向超市总共可以主张1017.5元。在实践中,消费者因为食品问题向超市索赔,可以先与超市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12315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若最终未能解决,消费者还可以诉讼维权。【《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多重现实意义】赔偿规定的修改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首先,虽然《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外承担无过错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为受害人索赔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其次,增加赔偿金的标准从原来的“支付价款十倍”,修改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以及“不足一千,为一千”三个标准。在存在损失的情形下,受害者可以主张三个标准下其中最高的赔偿额。这样使得违法成本增加,对生产方以及销售方具有一定程度的威慑力,并且消费者也得到了有力的补偿救济。最后,此次修改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肯定新《食品安全法》赔偿规定的同时,也有人认为我们是太过乐观,对赔偿规定的作用期望太大。但是法律的初衷是突出对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监督管理者的问责力度、受损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究竟修改后的赔偿标准作用多大是会在实际中显现,对于此次修改的进步性我们不能否定。律师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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