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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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第二讲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甲、乙和丙合伙经营服装。在合伙过程中,甲提出退伙。在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后,发现该合伙企业对外向丁承担债务4万元人民币。甲退伙后,乙、丙继续经营,又向丁负债6万元人民币。问:(1)甲是否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额为多少?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万元。连带之意:债权人可向任意合伙人索要债务,合伙人偿还后,再向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偿付。(2)乙、丙呢?10万元2.某市税务局担任办公室主任的李三与其在郊县当农民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共同兴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合伙事项,张某在合伙前曾欠周某5万元未还,而周某又欠合伙企业债务3万元,于是周某提出以其对张某的债权抵销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2万元债权由他代位行使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一天,李大在进货途中,违章驾驶发生车祸,造成路人王某受伤,花去医疗费4500元,李三与张某认为,这是李大个人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合伙企业无关。一周后,张某提出退伙,并私自拿走他作为出资的物品,王某伤愈后,找到张某要求支付医疗费被拒绝。以上案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指出来并说明理由。违法之处有:1).李三是国家公务员,不得与他人合伙开办合伙企业。2).合伙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3).周某提议不合法:债权人不得在合伙企业中行使代位权和抵销权。4).张某擅自退伙和拿走出资的物品不合法。退伙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并进行退伙结算手续。5).张某对王某负有清偿义务。即使张某退伙,也应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律制度1.1994年蓝天公司、宝宝服装厂和红花服装厂准备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服装生产。三家投资企业设立了公司章程,并共同出资30万元人民币。其中蓝天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出资,价值9万元人民币。宝宝服装厂以机器设备出资,价值为11万元人民币,红花服装厂出资10万元人民币。其后,三个股东各指定一名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未予登记。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分析提示:(1)不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2)股东是否可以以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资?可以。《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3)法律对工业产权出资有无具体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4)股东全部出资后能否由各方指定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不能。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不能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案情介绍】1994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饮料厂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1)饮料厂出资投入30万元,运输公司投入20万元;(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1995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饮料厂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公司成立是以登记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为成立日。3.【案情介绍】上海万达机电工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系由中国机械工业供销公司华东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开办,1985年12月17日,万达公司制定集资章程,规定:(1)集资对象限于华东公司内部职工,以自愿方式申请入股;(2)每股股金100元,每人限购5股,发股金券,入股后即为公司股东;(3)股东入股后,不得中途退股;(4)股东股息及红利的发放(略)。同时又订立补充规定:(1)集资期限,不定期(中途不退股,除股东死亡及调往外单位外);(2)集资金额,其中个人股3.47万元,集体股7万元,投资者对经营共负有限经济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度。沈振伦、茹兴之等33人自1985年根据集资章程的规定,入股万达公司,成为万达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息、红利分配权。1986年2月4日,万达公司又制定了公司章程,该章程重申了1985年集资章程的基本规定,但该章程第十一条规定:本章程各条款,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1992年6月29日,华东公司办公会议决定,万达公司已离退休股东的股金,自同年7月1日起连同本息发还本人,以便吸收新股。万达公司即实施退股,遭沈振伦等33人强烈反对,万达公司即经沈振伦等人的“浦江卡”将其股金及到期红利转入各人名下,强行退股。沈振伦等33人遂向法院起诉,认为万达公司违反集资章程规定,擅自将其股金退出,剥夺其股息红利分配权,侵害了股东权益,要求判决万达公司恢复其股东权利。法院经审理,确认万达公司1985年集资章程合法有效,1986年万达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应确认为无效。据此判决:万达公司应收回沈振伦等33人的股金,恢复其原有的股东权利。万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上海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问: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案情介绍】王某是某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1995年11月,王某以华天商城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家电产品,总计价值为380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家电产品全部销售给凯地家电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家电中心)。百大公司董事会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并作出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销售合同,将这批家电改由百大公司经营销售。家电中心则认为,这批家电的购销合同是在其与华天商城之间签订的,与百大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该销售合同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因此,这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至于王某作为百大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而以华天商城的名义经营同类业务,这是百大公司的内部事务,与华天商城及家电中心无关。问:谁讲的有道理?为什么?王某作为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5.【案情介绍】深圳某实业公司(甲)和中国某西南公司(乙)于1993年12月和1994年12月签订了4份购销合同。1998年4月15日,双方对未付货款部分,签订了对帐单,总计乙尚欠甲约60万。由于乙拖欠不付,甲遂按合同中的仲裁约定向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接到通知后,通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应诉。理由是:(1)本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对自己未发生效力;(2)有关仲裁条款未发生法律效力。经查:(1)双方所订的合同均采用的是某市工商局监制的合同标准文本。合同中,仅有供方的法定代表和委托人的签字和加盖的供方合同专用章,需方仅有委托代理人程某的签字。而1993年签订的3份合同中,均在第13项中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2)需方签字人程某的公开身份是乙商场部经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由程某操办。(3)在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对帐单中,供方加盖了公司印章,而需方仅加盖了属于乙公司的分公司地位的轻工经营部的印章。仲裁机关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点评:本案的处理,涉及到合同法、仲裁法和公司的适用。这里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进行讨论。第一、商场的部门经理有无对外的代表权。一般而言,商场的部门经理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代表商场对外活动。但从交易安全着眼,未经授权,商场的部门经理无权代表本公司活动。第二、无权代表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应由公司签字、盖章,而程某仅为公司下属商场的部门经理,相对人应当知道其直接代表公司已经超越权限,其代表行为应属瑕疵行为。不过,由于商场与对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应该认定合同对商场有约束力。其三、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原理,乙对其下属商场的合同责任应予承担。同理,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公司当然具有约束力综上所述,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合同法律制度6.山西某矿务局清产核资时发现仓库里有两台空气压缩机,决定尽快处理.于是向湖南某物资局发出要约,询问其是否愿意以56万元的价格受让,要求其在5天内答复.该物资局收到要约后决定接受.物资局认为还有3天时间,该局正好有两辆汽车在山东卸完货,于是马上令随行人员驾车去山西直接运货,该价款随后汇去.与此同时,山西某煤矿得知矿务局在处理空气压缩机,即派员询问卖价核查看质量后当即与矿务局签了合同,随后该煤矿派车将货提走.湖南物资局派出的两辆车在矿务局要求的期限的第5天到达,表示愿以56万元的价格购进两台空气压缩机并派来车提货,矿务局称由于贵方不及时答复,货已卖给当地某煤矿了,物资局不答应,坚持说是按矿务局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作出购买的承诺的,并无不及时的事实,要求对方按要约的条件交付两台空气压缩机.矿务局表示货已售完,无货可交.物资局要求其赔偿从湖南到山西两辆车的油费,养路费,差旅费等共3450元,矿务局认为是无理要求,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诉诸法院.2007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司在2007年7月10日之前答复,2007年7月初,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现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单选)A公司6月15日的订单是:()A.要约B.要约邀请2)、(单选)A公司7月初的通知的效力是:(A)因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因此不得撤销。A.是对原要约的撤销,但撤销无效B.是对原要约的撤销,且撤销有效C.如果B公司及时对此表示反对,则撤销无效D.如果B公司没有及时对此表示反对,则撤销有效3)、(单选)B公司7月3日的回信:(D)A.是有效的承诺,因为未超过有效期限B.是无效的承诺,因为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而且A公司已经及时提出反对C.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已经撤销D.是有效的承诺,因为正常情况下,该信本来可以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且A公司并没有及时以承诺逾期为理由表示反对7.(多项)、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CD)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8.(单选)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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