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准则1.自由选择的雇佣关系1.1不可使用强制劳动力、受关押劳动力和不情愿的犯人劳动力。1.2雇员不应被要求交纳抵押金或把他们的身份证件交给雇主,在给出合理的预先通知之后,雇员可以自由地离开其雇主。2.尊重结社自由和工会代表劳方进行劳资谈判的权力2.1所有雇员毫无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组成其自己选择的工会的权力和进行集体劳资谈判的权力。2.2雇主对于工会的行为和他们的组织活动,要采取开放的态度。2.3不能歧视职工代表,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场所执行其职工代表的职能。2.4在自由结社和劳资谈判的权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进而不是防碍建立独立自由的结社和劳资谈判的类似形式。3.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3.1要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要考虑到该行业的普遍常识和任何特殊危险性。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由于工作引起的、与工作有关的或在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及损害健康事件的发生。尽可能而又实际地减少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各种危险因素。3.2应对雇员进行定期的和有记录的健康和安全培训,这种培训对于新的和改换工种的雇员要重复进行。3.3要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施和饮用水,在可能的情况下,还要提供存放食品的卫生设备。3.4所提供的住宿条件,要保证清洁、安全并且满足雇员的基本需求。3.5采用本法规的公司,应该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对健康和安全负责。4.不可使用儿童作工4.1不能再新招收儿童作工4.2所有公司要制订或参与并资助使任何被发现用作童工的儿童接受高质量教育直至不再是儿童为止的政策和项目。儿童和儿童作工的定义在附录中给出。4.3不可雇用儿童和18岁以下青少年在夜间或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4.4这些政策和程序必须与相关的ILO标准条款一致。5.维持生活的工资5.1每个标准工资周所付的工资和福利,至少要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以高者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所付工资总应足够满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供自由支配的收入。5.2在所有雇员开始工作之前,要为他们提供书面形式的、易于理解的、涉及工资之雇佣条件的有关信息,并且在每次支付工资时,要为他们提供本次工资涵盖期间之工资的详细情况。5.3不经雇员同意,不允许扣除工资作为一种纪律约束措施,也不允许对工资进行国家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扣除。所有纪律约束措施都必须记录在案。6.不能超过工作时间6.1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的标准,以对雇员提供较强保护者为准。6.2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要求雇员经常性地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保证平均每7天至少休息一天。加班时间必须是自愿的,且每周不能超过12小时。不能要求经常加班,且必须按照奖励工资级别给予补偿。7.禁止歧视7.1在雇佣、补偿、培训、提升、辞退或退休方面,对任何人都不能因其种族、社会地位、国籍、信仰、年龄、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性观念、所属工会和所属政党进行歧视。8.正规的雇佣关系8.1在尽可能的程度上,所进行的工作必须以按国家法律和常规所建立的、被正式承认的雇佣关系为基础。8.2对受劳工或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保护的、建立在正规雇佣关系之上的对雇员的优惠,不能通过使用劳动合同、分包合同或者在家工作的安排,或者通过不想真正传授技术或提供正规雇佣关系的学徒项目来取消,任何类似优惠待遇也不能通过过度使用固定期限的雇佣合同来取消。9.不允许以苛刻和不通情理的方式对待雇员9.1禁止使用人身虐待或体罚、或以人身虐待相威胁、性骚扰或其他骚扰以及恶语或其他形式的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