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5002-2010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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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5002-2010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5002-2010--1前言为配合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规则》起草任务。2010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10年4月,起草组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0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号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09年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2010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令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体现了落实各方责任和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考虑了当前压力容器产权单位的特征,增加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年度检查的内容,提出了压力容器使用安全具体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上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郭晋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伟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宋金钢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新疆独山子石化公司杨端平TSGR5002-201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1)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5)第四章年度检查····················································································(9)第五章监督管理··················································································(10)第六章附则·····················································································(11)附件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13)附件B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14)附录b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27)附件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27)附件D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29)附件E长管拖车及管束式集装箱年度检查附加要求······································(30)附件F非金属压力容器年度检查附加要求··················································(32)附件G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33)附件H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40)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4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5002-2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和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二)定期召开压力容器安全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三)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投入。第七条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TSGR5002-201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救援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十一)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八条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二)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记录;(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第九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能效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相关能耗的规定。进口二手压力容器应当满足我国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并且在压力容器离岸前经过我国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口手续。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第十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第十一条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5002-2010-3-第十二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二)安全管理机构职责;(三)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四)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六)压力容器经常性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整治规定;(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八)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九)压力容器设计、采购、安装、改造、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十)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十一)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一)使用超高压容器的;(二)使用易爆、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以上或者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三)使用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105MPa·L的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四)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和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各自总数5台以上(含5台)的;(五)使用100台以上(含100台)压力容器的。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适时演练并记录:(一)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和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各自总数5台以下的;(二)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第十五条使用10台以下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安TSGR5002-201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4-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责任仍然是使用单位。第十六条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条件的使用单位,其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同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安全状态。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登记证》;(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四)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五)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六)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七)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八)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定期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合格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压力容器。第二十条压力容器发生以下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一)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者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二)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三)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5002-2010-5-(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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