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7002-2009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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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2‐2009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RegulationforTypeTestofGasCylinders仅供学习研究参考!yangminggao2009-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7002-2009 前言2007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对《气瓶型式试验规则》草案进行了初步讨论。2007年10,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研讨,形成了《气瓶型式试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4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和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年5月,起草组在分析、研讨审议意见并且进行修订后形成报批稿。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考虑了我国气瓶制造的实际情况,吸收国外发达国家关于承压设备型式试验和安全技术领域内的研究成果,规定了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气瓶产品及其覆盖范围,明确了气瓶型式试验的程序与监督管理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检验与试验项目、方法及验收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气瓶型式试验工作。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胡军韩冰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张保国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刘守正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梁琳沈阳斯林达安科新技术有限公司姜将重庆益峰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杨明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7002-2009 目录气瓶型式试验规则……………………………………………………………………(1)附件A气瓶型式试验项目…………………………………………………………(5)附件B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7)附件C气瓶型式试验样瓶抽样与管理要求………………………………………(8)附件D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11)附件E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18)附件F气瓶型式试验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20)附件G气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2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7002-2009— 1 —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气瓶型式试验工作,保证气瓶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气瓶型式试验,是指为验证气瓶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而进行的检验与试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含进口气瓶)。新开发的气瓶或者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气瓶应当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本规则不适用于气瓶阀门及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但是相关标准要求气瓶进行型式试验时,需要装配阀门及其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一)改变原设计,并且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视为新设计的; (二)同一制造工艺制造的同一品种气瓶,制造中断6个月,又重新投入制造的; (三)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的; (四)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明确规定的。 第五条  申请气瓶型式试验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持有同意受理含相应气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第六条型式试验应当按照本规则及其相应的气瓶产品标准等所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见附件A。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在完成气瓶试制后,向试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所申请的产品级别应当与许可或者受理产品级别相一致。第八条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气瓶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且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工作。 第九条型式试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抽样、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等。第十条申请单位申请型式试验时,除按照第七条要求,持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外,还应当向试验机构提供样瓶的以下资料:(一)《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B);TSGR7002-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2—(二)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已经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复印件);(三)样瓶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原材料质量证书(复印件)、以及质量检查记录等检验资料。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第十一条试验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能否进行型式试验,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确认可以进行型式试验的,试验机构与申请单位约定试验的抽样时间、试验时间。第十二条气瓶型式试验的试验样瓶(以下简称样瓶)由试验机构采用抽样方式确定,样瓶的抽样与管理要求见附件C。申请单位提交的样瓶应当与设计文件一致,并且是申请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第十三条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相应标准,针对具体的气瓶产品技术特性编制详细的型式试验方案。型式试验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一)试验依据;(二)试验程序和方法;(三)试验相关要求;(四)试验注意事项;(五)试验合格判定依据。第十四条试验过程中,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试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及时对各项试验进行记录;由试验设备自动进行的记录,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实。第十五条试验工作结束后,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汇总试验数据,在30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以下简称《试验报告》,见附件D)。《试验报告》的试验结论判定原则如下:(一)合格,指样瓶全部型式试验项目符合规定要求;(二)不合格,指样瓶存在任一项型式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见附件E)第十五条试验结论判定不合格的,如果是由于设计原因导致的,申请单位必须更改设计,重新履行设计文件鉴定手续,按照更改设计进行试制,重新抽取样瓶进行全部项目的型式试验;如果是由于工艺或者制造过程控制不当等原因造成的,申请单位可以向试验机构提交解决问题的书面说明,得到试验机构确认后,可以重新试制样瓶,重新抽取样瓶,对导致试验结论不合格的项目以及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项目重新进行试验,其《试验报告》结论为“复试合格”、或者“复试不合格”。第十七条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所用的试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及其场地,必须与所承担的试验项目相适应,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F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7002-2009— 3 — 并且处于完好状态。仪器仪表、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需要进行法定检验的,应当法定检验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除特殊的试验项目外,型式试验应当在试验机构内的试验场所进行。 第十八条试验机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并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试验场所的起重、照明、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满足试验需求;(二)试验现场整洁、安全,有必要的警示标志,试验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三)试验现场温度、湿度、电磁、振动等环境条件能够保证试验正常进行;(四)参与试验的人员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防护用品,遵守安全作业规程。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专项试验时,试验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的试验能力进行确认。第二十条试验机构应当有与所承担试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人员,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试验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试验经验,能够满足试验工作需要;(二)《试验报告》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工程系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并且具有3年以上气瓶试验方面的经历;(三)《试验报告》的批准人员应当具备工程系列高级以上(含高级)技术职称,并且具有气瓶专业的工作经验;(四)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项目,如理化试验、无损检测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一条试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型式试验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型式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并且检查型式试验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失职行为,试验机构对型式试验人员所出具的《试验报告》负责。第二十二条试验机构不得从事妨碍其客观、公正进行型式试验的活动。型式试验人员在型式试验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客观、公正、严守纪律,对试验结果的准确性以及试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保证型式试验工作质量。第二十三条试验机构及其型式试验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试验报告和结论等负有保密责任,试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向原试验机构提出。第二十五条  同一品种中的不同型号规格气瓶型式试验结果的覆盖范围,应当按照相关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试验机构交纳型式试验费用。第二十七条试验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填写本年度《气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G),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TSGR7002-200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4—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7002-2009— 5 — 附件A气瓶型式试验项目A1钢质无缝气瓶型式试验项目按照GB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冲击试验)、硬度试验、金相检验、表面无损检测、压扁试验、底部解剖检查、瓶体壁厚测量、瓶口内螺纹检查、疲劳试验、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A2钢质焊接气瓶及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型式试验项目按照GB5100—1994《钢质焊接气瓶》及GB17673—1999《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冲击试验)、焊缝射线检测、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A3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式试验项目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焊缝射线检测、瓶体材料化学成分检验、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A4溶解乙炔气瓶型式试验项目按照GB11638—2003《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焊缝射线检测、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水浴升温试验、回火试验、冲击稳定性试验、模拟火灾试验、使用性能试验、多孔填料检验(肩部轴向间隙、外观、孔隙率、抗压强度、表面孔洞、体积密度)。A5铝合金无缝气瓶型式试验项目按照GB/T11640—2001《铝合金无缝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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